刑法第239條6大優勢

首先,我們寫這些,是希望各位小頭主義的男人們,不要聽到「通姦除罪化」就開開心心跑去約炮、外遇了。 你要知道,你配偶還是可以用各種其他的法律告你,你背後還是有滿滿的法律責任跟道德良知的箝制的。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9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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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刑法第239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刪除;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 刑法第240條第2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只對一個人提告,檢察官也會連同所有共犯一同起訴;若原告撤回告訴,就算只對其中一個人撤回,所有共犯也會受到恩澤。 1、偵查中之通姦、相姦案件,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不起訴之處分。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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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29日解釋,《刑法》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 對此,名嘴黃越綏也在臉書上發表了看法,認為通姦罪經常會成為逼迫弱勢者的手段,表示同意廢除。 每個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權,想跟誰結婚、離婚,甚至是要如何經營婚姻(包括親密關係)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定。

  • 司法院大法官今(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有關「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告訴主觀不可分例外情形,宣告違憲,即日起立即失效。
  • 認知刑罰對婚姻無用武之地,有此啟蒙,更能理解應以智慧解決婚姻的聚散離合。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而該規定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 本條規定對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9條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性行為自 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 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 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 定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 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 生活秩序所必要。 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 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此,行政院會去年12月17日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等,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即便不能用刑法來制裁,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朋友們還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來向請求損害賠償或訴請離婚,一樣可以透過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 相關話題也登上國際媒體,《路透社》報導指出,台灣法院裁定通姦除罪,具備里程碑的意義。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司法院15名大法官今(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起失效。 5.最後,處罰通姦行為,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的範圍,況且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配偶,反而可能對婚姻有負面影響。 2.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為個人自主決定權的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

​​有的,18年前的高雄地院的年輕法官葉啟洲(現在是政大教授),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憲法解釋。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9條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保障「婚姻」,但兩個人的婚姻關係不會因為其中一方與他人通姦消滅,只有離婚才會。 說是用來懲罰對婚姻不忠者和介入婚姻者的刑法,卻常被婚姻中遭到背叛的一方拿來做為報復的手段。 [新頭殼newtalk] 司法院15名大法官今(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起失效。 對此,行政院會去年12月17日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等,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他說,大法官認為,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

刑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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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