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詳細攻略

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官網,仍然提供各界查詢。 閱讀時在想,哪些判決是針對程序作結論呢? 查了一下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程序上違背規定」像是法規引用錯誤,且沒辦法補正,法院就會以判決諭知不受理。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想查詢的判決屬於「簡易案件」,則必須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簡易案件查詢」項目底下查找。 關於民事、刑事判決書的內容,以及如何看懂判決書,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另外,案例三(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跟案例四(酌定5萬元的報酬)也都是「裁定」。 因為要不要選擇D當遺產管理人以及要給D多少報酬,都沒有牽涉到實體法律關係的主張,所以法院是以裁定的方式處理。 I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二、承上,A補繳完裁判費後,法院隨即排定時間開庭,經過數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後,法院決定「駁回A的起訴」。 此部分涵蓋過去12個月的重要判決摘要。 我們選取有關案件擬備摘要的準則,是有關案件涉及事關重要或重大的法律原則或問題,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廣受社會關注,傳媒或公眾有重大興趣的案件,及/或具有教育價值。 此部分的目的,是讓公眾理解重要判決,因此所載案件無意詳盡無遺。 如欲參考不包含在此部分的其他案件,請查閱司法機構的網頁。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判決: 精選版 日本国語大辞典「判決」の解説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同樣的,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原則上當事人都能提起「上訴」加以救濟,但有例外! 一、A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B清償100萬元的借款,但A起訴時漏未繳納裁判費,於是法院「通知A盡速補繳」。 倘若法庭判決是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被命令按照該判決付款的一方稱為「判定債務人」,而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的一方則稱為「判定債權人」。

不過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性侵害案件等,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因此,你其實可以從判決名稱中的「字別」(也就是「字」前面寫什麼)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哪一種類型。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8號民事判決」就是與醫療相關的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則是與勞工相關的案件。 但若是案例三選任遺產管理人和案例四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的裁定,因為都屬於「終局裁判」中的「終局裁定」(裁定出來就表示這個程序告一段落),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如有不服,都可以提起抗告。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判決: 二、於「判例」的意思

所謂「主文」就是法院最後所下的結論,所以主文幾乎可說是整個判決最重要的部分! 除了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外,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也不會記載當事人地址,如果真的有需要也只是概略性的記載,例如臺北市○○區○○路○○段○○號。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以臺灣社會普遍的現象類比,或許就像是把輔助的補習班當成正規的學校、把輔助的參考書當成正式教科書,很顯然的是本末倒置。

判決: 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關於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等。 表示被告輸了,但不一定是全輸,可能只是輸了部分,這就必須看原告起訴時是如何主張,假設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給原告,如果原告起訴時是請求被告付500萬元,那被告就是輸了其中的50萬元(就剩餘450萬元部分,則是被告贏了);如果原告起訴是請求50萬元,那被告就是全部輸了。 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過往選編而有裁判全文可以查考的「判例」,並未停止適用,只是變成和ㄧ般裁判先例相同地位而已(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 話雖如此,由於過往判例精挑細選,曾經具有「命令」位階的一般性規範效力,可認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 關於遺產管理人報酬的裁定,可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等。 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的裁定,可參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4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等。 這部分會記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聲明、主張或抗辯,主要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瞭解案件背景和主要的事實,也是讓法官再次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全案的事實。 每個案件會依照它的類型被歸類為不同的訴訟事件,例如「給付票款事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等等。 此外,如果判決有經過言詞辯論,還必須記載言詞辯論終結的日期。

  • 二、承上,A補繳完裁判費後,法院隨即排定時間開庭,經過數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後,法院決定「駁回A的起訴」。
  • 倘若法庭判決是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被命令按照該判決付款的一方稱為「判定債務人」,而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的一方則稱為「判定債權人」。
  • 關於遺產管理人報酬的裁定,可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等。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的裁定,可參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4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等。
  • 簡單來說,應該只是參考用的判例,它的法律見解卻具有拘束其他案件的效力(就是把「特殊個案」當成「一般法條」在用),如此一來,不僅產生適用上的問題(對於個案的見解,真的可以當成其他案件的指標嗎?),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似乎在某種程度上逾越自己的司法權,而觸及了立法權。
  • 這部分會記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聲明、主張或抗辯,主要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瞭解案件背景和主要的事實,也是讓法官再次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全案的事實。

理由是法院交代自己認定事實的說明。 法院認定事實的方式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自由心證」,雖然說是自由心證,但這可不是說法院可以隨便認定、判決,法院必須針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主張、抗辯或證據,一一提出自己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 在這種時候,你可以先選取「類別」中的民事案件,藉此排除家庭暴力中與刑事相關的部分判決;「裁判案由」輸入損害賠償,將範圍限定為賠償相關判決;「裁判主文」中輸入「應給付」,將範圍限定成有判賠的判決;最後在「全文內容」中輸入家庭暴力,將範圍限定成有出現家庭暴力字眼的判決。 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判決

但將裁判選編成判例後所造成的問題是:將本質只是法院行使司法權所做出的裁判,經過法院內部會議挑選出後編成判例,就可以等同視為立法者經過立法程序所做出的一般的抽象法規範。 四、承上,等遺產管理人的工作全部結束後,D便向法院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的報酬,法院最後決定「D可以獲得5萬元」。 II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但在「選任遺產管理人」或是「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的案件中,並沒有所謂「選任誰」、「得到多少錢」才是正確的情況(也就是雙方沒有爭執對錯的空間),這種案件只有「誰適合」、「適合拿到多少錢」的問題,所以會讓法官有比較大的空間去裁量。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就詳細規定了民事判決書必須記載的內容。 原則上,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可以「抗告」。 但有些時候則不行,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這條規定是為了讓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避免審理時間因為程序的事項而一再拖延,所以原則上禁止當事人對程序進行中的裁定提出抗告。 在查詢判決的時候,你會發現每個判決有著不同的名稱,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這些名稱叫做「案號」或「卷宗號數」,也就是每一個案件的編號。 為了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是否還有上訴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在判決書中還必須記載「教示條款」,也就是告訴當事人要如何上訴的記載。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