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10大伏位

簡單來說,只要案件進到檢察署,不管最後的處分是行政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以及起訴後進到法院的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緩刑判決等等,全都會記載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裡。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 一纸证明,无疑给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应聘者增加了许多就业障碍,导致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被开除,丧失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心理上产生了负担,很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 因为他们已经为曾经犯过的错误,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时,再重新踏入社会,从而心灵上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心态,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无形中形成了对前科者参与正常市场活动的制度阻隔,一系列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不信用使得前科人员成了社会的“局外人”,无法成为市场活动的真正主体。

我国司法实践中践行前科消灭比较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要数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及事隔4年后的2008年1月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的《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中,只要涉及過刑事案件程序,就會留有紀錄。

前科: 刑事事件に関する法律相談サイト「刑事事件弁護士ファイル」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则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 在笔者看来,个别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侵犯公民民事权利,而且其后果也是危险的。 一方面,它让众多“有前科暂住者”失去住所,丢掉工作,可能因此把他们再次推向违法犯罪的边缘;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公开采取大规模地驱赶和“清洗”政策,极大地伤害了那些“有前科”但已经真心改过的人,很容易在心理上制造对立情结,使他们出现过激行为,报复社会。

前科

我們前面說過,任何跟刑事案件相關的資料,都會建構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中,但是這些被建檔的資料,不見得就會影響我們申請良民證。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 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 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中國人民法院中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 前科人员在“社会之外”的大量存在以及所诱发的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前科: 前科定义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我们不难看出,驱赶“有前科暂住者”是把社会秩序当作唯一且最高的追求目标,这是极端错误的思想和观念。

前科

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無罪、緩刑判決等,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 不管是求學還是求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的申請問題都算是常見,日後若有遇到相關問題,可以先不用著急,即使被告了,也不代表就不能申請良民證了,若有任何刑事案件的問題,也都可以試著跟律師諮詢看看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正面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且不说这些暂住者已经是“有前科者”,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接受过相关机关的制裁和处罚,即使是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与他在本地租房居住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不能因为刑事犯罪而剥夺其民事居住权利。 如果真的是要犯罪,一纸证明并不能挡住犯罪的脚步;而那些曾经犯过罪的人,难道就没有资格拥有自己的工作吗? 他们曾经犯过罪,不代表以后就会犯罪,也已经受到了惩罚,凭什么要剥夺他们劳动权利? 犯罪纪录只是“过去式”,以“过去式”的清白去证明“将来时”的清白,这种逻辑本来就存在天然的错误。 用犯罪证明来证明清白的做法,我们不是第一次碰到,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前科人员也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完全可以告别过去,彻底新生。 如果不承认前科者作为主体的人的目的,那么必定会致使其个性和才能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全面发展,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 王鴻薇表示,奉勸民進黨不要再轉移焦點,因為民進黨的黑道問題,不是國民黨提出來,是包含立委何志偉、民進黨籍的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吳怡農提出來的。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因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是全部的資料都會記載,所以不是被告就會有前科,即使被告了,檢察官不一定就會起訴;就算起訴了,法官也不一定就會判有罪。 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 在个别城市,由执法机关公开对“有前科暂住者”进行驱赶,这是典型的歧视和隔离政策,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犯了严重的有罪推定错误。 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有前科者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相反,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无论犯过多么严重的错误、犯了多大的罪,只要接受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罚,那么这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他的一切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 至於緩刑紀錄的消除,依《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於刑責比較輕的被告來說,法官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若是在緩刑期間內,被告都沒有再犯罪導致緩刑被撤銷的話,屆時緩刑期滿即會消除,就不用再擔心會留有紀錄。

生活中常见到有前科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甚至歧视。 笔者在这里罗列一下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或限制做哪些工作,以及平常我们很容易误解的有前科不能担任的职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當一個人犯罪並被判有罪、執行後留下的紀錄,然而如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就不會被記載在上面。 例如被處拘役並不會在良民證上被看到,但仍屬於個資法的「犯罪前科」。 需要指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与公民之间的房屋出租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前者是行政管理领域,后者是民事自治领域。

今天我們來跟大家聊聊,在律師諮詢時,遇到的熱門諮詢問題之一:是不是被告就會有前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實務上則有所謂的「前案紀錄表」,只要一個人曾經因為涉嫌犯罪而受到偵查或審判,就會留下紀錄,不管結果是有無被起訴或者有罪/無罪,是範圍最廣的紀錄(比個資法的前科紀錄更廣)。 但僅有法院、檢察機關可以取得並閱覽,一般人無法像申請良民證一樣,取得自己的前案紀錄表。

如社会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歧视、排斥,许多行业与职业成了前科人员永远无法进入的领域,对于这些行业和职业,法律甚至明令禁止前科人员得到这样的就业机会,这显然与市场规律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需求是不相一致的。 市场经济本质在于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与之相适应,刑事法律也应着力体现与反映这样的内涵,而前科消灭制度无疑正是这合理内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所謂「前科」,是沒有一個準確定義的,民眾會擔心留有前科,一部分是害怕因工作所需,這樣就沒有辦法申請到良民證,所以很多民眾的認知會是:沒有前科=沒有案底=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前科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此條例規定的刑事紀錄證明要經判決確定的紀錄才算,與上開個資法所稱之「犯罪前科」又不相同,其範圍更小。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均未有「前科」這個名詞,也就沒有說明什麼是前科。 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有提到「犯罪前科」一詞,第2條:「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犯罪前科…」。

  • 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
  • 我們前面說過,任何跟刑事案件相關的資料,都會建構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中,但是這些被建檔的資料,不見得就會影響我們申請良民證。
  • 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窒息了社会活力,制造了社会群体的对立,最终将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 如果不承认前科者作为主体的人的目的,那么必定会致使其个性和才能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全面发展,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 即通过对这些边缘群体基本权益与再社会化利益的保障,一方面做到社会利益协调整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前科人员重新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王鴻薇今出席信義區行政中心及衛福大樓開幕啟用典禮,她說,外界質疑葉林傳應該是指一些側翼,或是要幫民進黨、吳怡農辯護的人,她重申,葉林傳沒有前科,所以把葉林傳跟民進黨中常委黃承國相提並論,根本是民進黨、側翼、1450等,想要轉移民進黨黑道問題而已。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 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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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