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勞基法7大好處

例如「AI因由夫來」團隊,由9位淡江大學研究生組成,替產業的各種不同情境解題,例如設計問答機器人來協助紡織廠員工的產線作業。 而今年最新的成果,則是利用AI判斷棒球賽事中的野手撲殺鏡頭,能夠在長達3小時的比賽影片中,快速擷取出精彩三振畫面。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至於實領薪資低於原約定薪資,郭國平分析,此案須視合約內容為準,學生所支領的報酬是屬於「工資」或是「實習津貼」? 本案實習時間長達一年,即便非屬「僱用契約」,他建議,所給付的薪資宜不低於基本月薪規定辦理為佳。 綜上,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與企業之關係,應依實習內容及方式,就個案事實為認定,若單純為學習之目的,自非僱傭關係,實習期間之年資無須併計;反之,則否。 在主管機關勤於勞動檢查的介入下,勞資關係均有被放大檢視的可能,企業人資部門對此應有認識,以免遭實習生檢舉,反而損及產學合辦校外實習培育人才之美意。 2.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該法令沒有規定要發給學生津貼,但學生如果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給予工資。

然而,相較於法律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實習生不論是在訓練時間與費用、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來具體規範,只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以簽訂書面契約的方面來處理。 不過,學生實習期間如果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則書面契約條款的訂定,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實習生與上述的技術生與建教合作生雷同,都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透過學校的學科輔助以了解企業實務上的運作情形。 其次,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以及勞工保險等權益,都準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至於生活津貼,不同於一般受僱者是提供勞動力取得工資;技術生主要透過「學習技能」換取雇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因此所領取的生活津貼,需要另外在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並將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

實習生勞基法

相較下,高中建教生津貼較有保障,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2項,不得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 法定的「實習」指的是依照《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所定,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以培訓學生成為該領域人才的途徑。 建教生主要是高中職的學生在透過學校與事業單位的合作下,一方面在學校修習學科與專業科目,一方面則到所學相關的企業或單位進行實務訓練,美意是透過這樣的課程架構,讓學生在學校與職場的銜接更加順利。 時至今日,在高等教育與產業需求落差越來越大的市場環境中,產業界普遍認為新鮮人進入社會後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成為戰力,或許技術生也是有利於人才進入勞動市場的銜接方式,然而法令的規範是死的,唯有企業真正懂得技術生的立意,才不致於濫用了技術生的本質。

實習生勞基法: 實習可以不給薪嗎?2重點帶你快速了解!

以上三點建議或許不是人資可以全部掌控的,但人資有責任跟相關部門做好協調、關注、溝通。 工讀生本來就是短期性質,工作穩定性不高是很正常的,不要用正職人員的標準看待,他能做多久其實是取決於公司的種種做法,從招募需求開始,經過面試挑選、工作指派等等,當我們在抱怨工讀生時,應該先看看自己公司做了哪些。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僱用中高齡及高齡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同。 指工作時間相較於全部工時勞工來說,有一定比例縮短的受僱者,在法令用詞上稱「部分工時勞工」,例如:課餘時間在學校附近的餐廳打工。

  • 若有簽訂勞動契約,當然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若沒有簽訂,則回歸適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所管轄。
  •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 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
  •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審查教育部預算解凍案,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少子化時代一樣會有總量管制,但鼓勵大學能開辦五專部,五專部學生員額也會是適量。
  • 所謂的實習生是必須跟學校或老師簽訂實習計畫合約,雙方約定相關薪資福利即可,可以不給薪,但公司要負責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安排及考評,以使學生能拿到該實習課程學分,這才是學生實習的真正目的。
  • 此外,針對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政府力推產學合作,但有些不良企業卻傳出剝削產學合作學生的情況,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早召開記者會,立委張廖萬堅出席支持。 指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單純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僅具學生身分(草案第3條第5款),並由學校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合作契約(草案第14條)。 因為技術生是透過「學習技能」換取雇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並不是給付勞務的勞工,也就不會有所謂的工資以及基本工資的限制,法律只有規定生活津貼要明訂在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郭國平建議,實習生若是支給「實習津貼」,薪資雖可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但仍須依基本工資規定辦理為宜。 若雙方簽訂的是「僱用契約」,則薪資、福利等勞動條件,自須按勞基法規定辦理。

實習生勞基法: 企業內訓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機構應跟學生簽立建教訓練契約,內容應該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或協調處理等,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 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 至於另一種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稱為實習生。 雖然通稱為實習生,但是在從不同的法律規範,可能有不同的名稱,以及不同的權利保障,而大學生到企業實習,法律上比較可能是技術生或實習生,關於他們的薪水(津貼)及勞保保障分別說明如下。

AI領域近年表現最出色的高等教育機構之一,就是淡江大學;過去四年,淡江有多組師生團隊參與「AI產業實戰應用人才淬煉計畫」,投入科技、精密製造、零售服務、體育運動、數位政府、智慧醫療等各種產業實戰場域練兵,不僅勇奪無數獎項並申請多項專利,還因此成立了AI創智學院。 工作,對部分的人來說是夢想的實踐,但對更多人來說,是家庭的支柱。 許多人大半人生時間都如同在勞動市場的一葉扁舟,對於法令,你怎麼能不在乎? Workforce,我們是一群有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及勞動檢查員經驗的團體,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動法令所致生之迷霧,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 一位在大學任教的老師請託友人提供三個實習機會,說不必給薪,津貼就隨便給,公司不必打實習分數。 友人礙於交情只好答應,且承諾會給每天150元的午餐和油資補貼。

  • 很多公司主管常抱怨一些學生的工作態度和觀念偏差,不願意做打掃等工作,做沒幾天就落跑閃人,有的連一聲招呼都沒有,甚至越來越多工讀生去提出勞資爭議申訴,導致一些公司被勞檢…等。
  • 為保障建教生職場安全及維護基本生活,勞委會勞保局表示,與學校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如僱用員工已滿5人,就應在建教生到訓當日為他們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單位,如果建教生表達參加勞工保險的意願,也應依規定辦理加保。
  •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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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I因由夫來團隊「馬訓冷凝」隊目前由淡江大學游國忠教授指導,曾經針對染色機優化撰寫AI演算法、也將AI導入遊蕩犬隻的監測及預警。

實習生不論是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具體規範,因此學生有沒有薪水(生活津貼)或勞保,就必須依據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契約約定,沒有一定的標準。 大學「兼職」研究助理是否為勞工,在經過一連串社會運動後,教育部的判斷標準回歸勞動部見解,認為其與技術生相同:若是契約目的主要在於學習,例如工作包含課程學習部分內容、畢業條件或服務學習,不具獲取報酬之勞務對價性,則不具勞工身分;若工作給付之報酬有勞務對價,則依從屬性有無判斷是否為勞工。 但若屬《勞動基準法》第64條所稱之「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做為目的,並接受指定技術職類訓練之人,有別於一般勞工從事勞務獲致報酬之勞雇關係,因此雖然有準用部分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工時、職災補償等,但並非勞工,所領取之報酬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 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在甫揭曉的2022 AIGO競賽中,淡江大學組成的AI跨校團隊又再度傳出捷報,勇奪4項優等、3項佳作,拿下180萬元的總獎金。 更重要的是,這些優秀的學子,因為接受淡江大學的AI養成教育,以及AIGO競賽的實戰洗禮,已成為兼具前瞻思維、產業視野以及AI專業的種子人才,也是台灣迎接全球AI狂潮的新世代生力軍。 如此優異的表現,吸引了各領域的企業龍頭高度關注,例如台灣微軟便在2020年邀請淡江大學參訪,並成為策略夥伴,因此催生了淡江大學的第九個學院—AI創智學院。 而其成立宗旨是 – 培養學生成為各個產業領域,解決問題的關鍵人才,這也與此計畫的目標「投資人才、創造未來」深切呼應。 上述淡江大學的AI團隊們,藉由「AI產業實戰應用人才淬煉計畫」的競賽,與產業出題方跨域合作,不斷地鍛煉實戰經驗,因而得以與產業實務高度接軌,提早了解產業對AI的需求,也培養了學生必要的職場溝通及AI專業技能。 相信許多人在看過《高年級實習生》(The Intern)這部電影之後,對於在新創公司工作懷抱著許多憧憬(或只是覺得勞勃黎尼洛很可愛),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如電影般如此美好,更多的情況是談好了以「實習」為名義進到公司學習,最後卻所學有限而淪為雜工。

■ 很多企業以為進用實習生不用給薪,但如果學生到企業實際上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身分就等同於勞工,名義上是用實習生,但實質上是「工讀生」,企業徵才不可以「假實習、真僱用」。 I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技職司長楊玉惠表示,實習模式多元,需要廣納各界意見,目前理解中,像是教育行政相關科系的學生到教育部實習,就是一般型,但如果是餐飲科到餐廳去實習、擔任廚師助手或服務生等,就屬於工作型;而學校應該配合科系安排學生實習,不能因為廠商特性而要求學生違背自己的專業。 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該業者為第一次成為高餐實習機構,校方有跟業者簽訂合約,但業者要求實習生另簽合約,學生因社會經驗不足,因此容易受騙。

實習生勞基法

然而實際上,資方往往將實習生視為便宜(或免費)的人力,將沒有學習價值的工作塞給最底層的實習生。 南華大學榮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7年大專校院職涯輔導成果評選─績優職輔學校組」銅等獎,校方因提供學生完善的職涯輔導,落實課程學用合一,結合產學合作、證照輔導、全面實習等機制,輔導學生一畢業就能和工作接軌,近年畢業生就業率達9成。 或許,有些讀者會提出質疑,既然技術生根本不是勞工,為何要在勞基法中特別規範「技術生」呢? 這就必須回溯到1970至1980年代,由於台灣的產業經濟蓬勃發展,當時中基層技術人力需求正熱,因此當時政府便於甫制定施行的勞動基準法及職業訓練法中定義技術生並加以規範,主要是希望業界能多培養基層技術人員,為了不讓企業負擔過重,才以此方式鼓勵企業招收技術生。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第一,企業需要明確自己用人的需求,是急迫需要有即戰力的學生人力幫忙,還是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訓練、輔導學生。 勞動部指出,去年勞檢60家中有16家不及格,不過僅針對勞雇關係部分檢查。 教育部政次姚立德則說,教育部每年定期專案檢查、兩周一次無預告到現場,每年也考核學校。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審查教育部預算解凍案,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少子化時代一樣會有總量管制,但鼓勵大學能開辦五專部,五專部學生員額也會是適量。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實習生勞基法

■ 「工讀生」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發給「工資」,而且薪水不可低於基本工資(108年基本工資規定),違反上面的規定可裁罰2-100萬。 V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 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部分工時勞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I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實習生勞基法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人稱菲大,菲利普(宋克家),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上承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資深顧問)以及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相信每個人都希望能在一個和善溫暖的環境下工作,不希望在冷冰冰的辦公環境下工作,那樣對年輕的工讀生而言,沒人說話、沒人教導的陌生環境,更是一種折磨。

如果真的請了實習生,學校基本上都會跟公司簽約,約定要怎麼對待這個學生。 但是這邊要注意,不能請了一個員工,自己和他簽實習生契約,就以為是實習生! 所以請實習生,基本上就是有愛心的企業,幫助學生完全學業的。 建教生相關工作的規定其實比一般勞工還要嚴格,政府的目地也是為了要保護學生免於受到僱主的剝削,即使建教生犯錯也不能隨意扣除任何費用、不能處罰他,也要遵守勞基法當中基本工資的規定,而建教生因為是有領有新台幣(以下同)23,100元的薪資,因此可以請他們做事,這和一般勞工沒有不同的地方。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至於大專院校為發展特色規劃課程,與實習機構合作開設之產學合作課程,參與之「實習生」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需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契約而定。

實習生勞基法

結果來的學生所唸的科系根本和他公司經營項目完全無關,友人不知該如何安排工作,三個學生呆坐了一天,第二天三個都沒來,打電話去問,學生的回覆是:其他同學實習的補貼最少都有一天200元,所以他們不去了。 首先,我一直認為做人資一定要有「將心比心」的同理心,要站在老闆的角度、各部門主管的角度,甚至是員工的角度。 不外乎就是薪資多少、有沒有勞健保、要做哪些工作、工作時間及特休等等,這些都必須也應該事先清楚告知。 另外,如果能做到以下幾點,我想工讀生管理的問題和困擾會少很多。

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 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 前面提到的技術生、實習生與企業的權利義務關係,前提都是學生在實習期間所從事的是學習與訓練,如果有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學生就會同時擁有勞工(受僱者)的身分,對於學生的工資、勞保等勞動權益,雇主就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大家可能有發現到我上面一直用「工讀生」這個職稱,而沒有提到「實習生」吧!

機構不可以因為學生提出申訴、協調、調解或訴訟,就給予不利或是差別待遇。 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 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 技術生依法有勞保保障,也可以跟雇主約定「生活津貼」,但是生活津貼並不是工資,金額不受到基本工資的限制。

第二,學校邀約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時需要依規定簽訂契約,這時,企業須清楚簽訂契約的屬性,再根據對應的法令來判斷是否給予報酬。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VII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