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法規9大著數

I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 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 反之,「實習生」就是比勞工還低階的存在,法律中只有寫出什麼叫做「實習生」,並規範要訂出實習期間、內容和終止條件。 其中「技術生」和「建教生」目前都已經有完善的法令保障,原則上享有勞工所擁有的工作權益,甚至稍優於勞工。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實習生法規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實習生法規: 實習生納勞基法? 教育部:另訂專法規範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技術生之工作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比照一般勞工,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規定,不得低於法令最低基準,但受訓之津貼部分,並非工資,不受最低基本工資保障。 關於日前武陵富野渡假村遭檢舉以實習成績威脅大專校院實習生、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超時加班及不發給加班費等情形。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強調,業者僱用實習學生從事工作,就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任何強迫加班及積欠加班費,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會依勞基法立即查處,不容學生的勞動權益受到不當剝削。 學生一方面可以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另一方面則利用學期間或寒暑假,到相關的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經過學校考查合格,可以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以達到提升職業技能、利於就業準備的目標。 然而,為了避免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有不當的利益交換,法律限制雙方有任何報酬或回饋等約定。 指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在機構內接受職業訓練,並領取一定數額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例如資訊科的學生到電子公司、餐飲管理科的學生到餐廳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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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 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郭國平認為,此勞資爭議案件應先確認經校方安排到烘焙坊實習一年,學生所簽的合約性質為何。 若是學校與企業所簽的「實習合約」,學生的身分是以學習為主的「實習生」,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勞工》,其相關報酬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之(如:支給實習津貼、交通津貼),需視其所簽合約而定,惟其他相關勞動條件,仍需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另一方面,若為學生與企業所簽之「僱用契約」,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工讀生,其身分屬勞工,因此薪資、福利(勞健保)及相關勞動條件,自需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實習生法規: 實習成果影音發表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 「工讀生」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發給「工資」,而且薪水不可低於基本工資(108年基本工資規定),違反上面的規定可裁罰2-100萬。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僱用中高齡及高齡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同。 指工作時間相較於全部工時勞工來說,有一定比例縮短的受僱者,在法令用詞上稱「部分工時勞工」,例如:課餘時間在學校附近的餐廳打工。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除了要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外,老闆還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並且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以上三點建議或許不是人資可以全部掌控的,但人資有責任跟相關部門做好協調、關注、溝通。 工讀生本來就是短期性質,工作穩定性不高是很正常的,不要用正職人員的標準看待,他能做多久其實是取決於公司的種種做法,從招募需求開始,經過面試挑選、工作指派等等,當我們在抱怨工讀生時,應該先看看自己公司做了哪些。 首先,我一直認為做人資一定要有「將心比心」的同理心,要站在老闆的角度、各部門主管的角度,甚至是員工的角度。 不外乎就是薪資多少、有沒有勞健保、要做哪些工作、工作時間及特休等等,這些都必須也應該事先清楚告知。 很多公司主管常抱怨一些學生的工作態度和觀念偏差,不願意做打掃等工作,做沒幾天就落跑閃人,有的連一聲招呼都沒有,甚至越來越多工讀生去提出勞資爭議申訴,導致一些公司被勞檢…等。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審查教育部預算解凍案,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少子化時代一樣會有總量管制,但鼓勵大學能開辦五專部,五專部學生員額也會是適量。

所謂的實習生是必須跟學校或老師簽訂實習計畫合約,雙方約定相關薪資福利即可,可以不給薪,但公司要負責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安排及考評,以使學生能拿到該實習課程學分,這才是學生實習的真正目的。 2.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該法令沒有規定要發給學生津貼,但學生如果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給予工資。 實習生不論是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具體規範,因此學生有沒有薪水(生活津貼)或勞保,就必須依據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契約約定,沒有一定的標準。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一位在大學任教的老師請託友人提供三個實習機會,說不必給薪,津貼就隨便給,公司不必打實習分數。 結果來的學生所唸的科系根本和他公司經營項目完全無關,友人不知該如何安排工作,三個學生呆坐了一天,第二天三個都沒來,打電話去問,學生的回覆是:其他同學實習的補貼最少都有一天200元,所以他們不去了。 I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此外,針對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 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 至於實領薪資低於原約定薪資,郭國平分析,此案須視合約內容為準,學生所支領的報酬是屬於「工資」或是「實習津貼」?

  • 郭國平建議,實習生若是支給「實習津貼」,薪資雖可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但仍須依基本工資規定辦理為宜。
  •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 關於日前武陵富野渡假村遭檢舉以實習成績威脅大專校院實習生、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超時加班及不發給加班費等情形。
  • 八、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學生一方面可以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另一方面則利用學期間或寒暑假,到相關的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經過學校考查合格,可以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以達到提升職業技能、利於就業準備的目標。
  • 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因此目前大學生研究助理可區分為二種,「學習型」與「勞動型」,後者具勞工身分,校方應投保勞、健保並適用勞工相關法律規定。 十一、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十、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實習學生在實際執行教學實習過程中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應適用或準用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通報。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優先遴選校內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為實習指導教師。 除了技術生及實習生,學生時期前進職場可能會遇到的工作∕學習身分可能還有工讀生或建教生,各種身分別的相關權益保障,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 勞工保險的投保,則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辦理加保;至於受僱於未滿5人或不屬於強制投保的事業單位,雇主可以自願加保。

五、校外實習一般型:指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 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僅具學生身分。 指為連結企業學術參與、促進研發潛能與培植人才,並讓學校發展實用性技術研究,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在學學生。 然實習最常議論的地方是「學生應否受勞動相關法規保護?」實習課程的校外企業實習、產學合作、兼任助理等,不同狀況之規範也有所不同。 但若如寒暑假從人力銀行或人脈等方式應徵之實習(非屬產學合作),或校外打工,應受到勞動相關法規之保護。 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教育實習事宜。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得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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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個人都希望能在一個和善溫暖的環境下工作,不希望在冷冰冰的辦公環境下工作,那樣對年輕的工讀生而言,沒人說話、沒人教導的陌生環境,更是一種折磨。 每每聽到這樣的抱怨時,就讓我想起三十幾年前暑期實習的情景,我大二升大三的暑假在台中大肚的三富汽車(法國雷諾汽車,現已倒閉)做暑期工讀生,幸運地分配到總經理室,帶我的課長只讓我做三件事:打掃倒垃圾倒茶水、列印報表和幫他抄寫報告。 「518熊班」以簡單為核心精神,打造最專屬服務業的找工作平台,找到最適合你的職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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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說明透過系所實習輔導老師訪視學生實習狀況,以了解實習機構提供實習訓練情形,作為下次實習合作的評估依據;配合學生職場實習課程開設要點修訂,增加寒期實習訪視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技術生、建教合作生主要目的是學習技能,受到雇主訓練,而不是以勞動力換取報酬,不具典型的勞工特徵,不是勞工。 但因為契約義務仍有給付勞務之成分,權力地位與雇主並不對等,所以勞動法令將之納入保護。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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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