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10大分析

而承攬人如果認為沒有瑕疵,或是不需要就該瑕疵負責,承攬人則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即僱傭與承攬二者之性質並不相同。 但也不只科技新創,傳統如保險公司也發現了承攬制的好處,南山人壽的保險業務員到底是僱傭制還是承攬制不但爭議多年,甚至還由大法官發布了第740號解釋。

總之,在去年修法時我們就曾提出過的認定疑惑,既然勞動部也做出了更細緻的解釋,那麼想要藉由「勞務承攬」來規避相關法定責任的事業單位,可能就得當心了。 綜觀本案勞工與雇主間符合具有:「人格從屬性」、「親自履行」、「經濟上從屬性」與「組織上從屬性」等四個原則,即便原告雖無底薪、按件計酬,且於工作期間所獲得之工資名為「獎金」,皆無礙雙方成立勞動契約之事實。 揆之歷來實務見解,是否成立勞動契約,應依雙方實際契約之整體內容而定,不因名義上是否成立承攬契約而有所差異,此係為糾正過往僱主為了規避勞基法上之義務,而挾經濟上優勢而強命弱勢勞工簽署承攬契約之弊病。 從上表可以明顯看出,公司選擇「僱用」員工,投入的心力較多、應負的責任也較大。 僱用員工,因雙方屬於僱傭關係,雇主必須遵守基本工資、一例一休、每月給付工資、付給加班費等規定,也要幫受僱員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然而,選擇「工作委外」或選擇「僱用員工」,雇主要負擔的成本究竟有哪些差別?

承攬

僱傭關係一樣是勞方為資方提供勞務,然而僱傭契約目的更著重在「提供勞務的過程」,目的在於「提供勞務本身」。 有些公司會吃定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的特點,而偷吃步使承攬契約「有名無實」,讓承攬人不享有權利,卻必須承擔非承攬範圍內的管控,需要格外注意。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承攬: 外送行為是承攬還是僱傭?

因為一般「共同承攬」並不會主動規定廠商負共同及連帶責任,以避免「共同承攬」中資(實)績及公司財力較弱之廠商,因為債務不履行時負擔過度巨額承攬工程賠償責任而倒閉。 另一區別則是「共同承攬」指的是異業或同業界的結合,「聯合承攬」指的是平行的同業結合的合作度,在與「統包」的不同在於政府採購主契約廠商與「下包」附屬程度在單一主體性上的不同。 至於同一整體工程中的「合併招標」,指的是不同業者間同時在同一標案分別決標而言,其廠商法律責任亦是各自獨立的,只是不同業者間在工程實施中的配合度,必需依據業主的指揮調度而已而有所不同。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員賴彥亨表示,雇主與勞工對資遣費有爭議,實務上都是雙方對於計入工資的項目認知不同。 承攬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所謂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但是對於某些津貼或獎金,例如交通津貼、伙食津貼或年終獎金等,若非屬經常性給與,雇主就會以非屬工資而主張不列入計算,這部分就會和員工的認知產生差距。

第十二條 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程金額得不計入該綜合營造業承攬總額。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 承攬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14-1條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9條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必須配合公司營運而接受考核獎懲,另外也需要遵守公司內部的團隊規範,如果受違反契約內容,有可能面臨減薪。

承攬: 外送行為是「承攬」還是「僱傭」?外送平台需要為外送員負責嗎?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承攬契約重在工作的完成,所以定作人也只重在承攬人的成果,至於是否是承攬人親自完成,則在所不問,所以像坊間營造廠商建築房屋,營造廠都會有水電、消防、燈具等小包商,共同完成房屋,就是所謂的次承攬,除非當事人契約有特別約定,不然都是允許的。 不少保險公司會規定合約解除1~2年內不能從事保險相關行業,也就是所謂的「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這對於還在摸索符合自己期待企業的在學生或是社會新鮮人非常不利,如果選擇錯了,必須要花上半年到兩年的時間才可以再次投入保險業。 惟如其係提供勞務,具有僱傭契約,即使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仍無法免除為該員參加勞、健保及勞退提撥之法定義務。 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這個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卻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完成,承攬人如果將已經存在的物作為工作成果來交付,或是將不是承攬人行為而取得的物來交付,都不符合承攬關係的要求。

承攬

第三十六條 承攬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外,勞退新制於九四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如果案例中小劉選擇勞退新制,工作年資橫跨新舊制,資遣費就會分為四年舊制年資與六年新制年資計算,也就是可以領取七個月工資的資遣費。 身為半導體產業的龍頭廠商,德州儀器推出TI.com 線上訂購功能,就是要讓科技界輕鬆實現從概念到生產的每個階段,協助客戶在構建原型、將設計投入生產時簡便地取得關鍵元件。 開幕儀式中,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李懷仁也在致詞中強調,有好的人才,產業才能往前邁進,所以沙崙基地特別邀請首屆沙崙資安大賽脫穎而出的新秀選手上台分享,從新生代的角度分享對資安產業的看法與期待。 其中,黃同學提到「硬體資安」的重要性、資安培育資源稀缺的議題都獲得與會者肯定,甚至後續產業演講時仍被反覆提及;而陳同學也談到資安大賽對他的深刻影響,無論是過程輔導、還是最終獲獎,都成為支持他深入資安領域的力量。

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承攬 答: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13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9條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承攬: 勞資糾紛停看聽-承攬、僱傭、委任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針對勞動部所提出的理由,我們可以看到勞動部主要以人格從屬與組織上從屬進行認定。 承攬 若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的結果來看,平台外送員每一單可以獲得多少金額還是由平台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並不如保險業務員一般以按比例支付報酬的性質,加上在平台無單可派的情況下,外送員也無法自行招攬接單,與保險業務員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的狀況有別。 在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中,定義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至於所謂勞雇關係究為何指,《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明言。

答: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 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答: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其應納稅額依逐件憑證計算,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 1 承攬 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 1 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承攬: 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這篇將細述關於承攬契約的內容,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在僱傭契約,其勞務提供的型態係以「時間的長度、時段」來界定勞務範圍,從事約定之勞務,且受雇人係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不要求完成一定之工作或工作量。 乙方違反契約及保險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甲方就能註銷登錄並終止合約。 不過撇開一方違規的狀況,契約是雙方合意訂定,終止事由應如A壽險公司規範雙方合意終止,而E人壽「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顯然對乙方而言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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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講座內容涉及許多專業知識,但「資安聯防」的概念卻是許多演講內容的共同子題,讓每個領域、上中下游的不同企業們,都能輕易了解如何將資訊安全融入產業生態,維持最安全的網路、產品及服務。 對此foodpanda則發聲明稿表示公司與外送員間屬於「承攬關係」,且對於外送員死亡賠償第一時間已提供優於法規的賠償金,並未逃避企業責任。 承攬 大法官認為是否為勞動契約仍要視「從屬性」高低進行判斷,不可一概而論。 而保險業務員雖然只能販賣簽約公司的保單,但如果保險業務員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的工作時間及活動內容可以自由決定,公司又無給予底薪或有一定業績的要求,保險業務員需自負業務的風險。 另外,也要提醒雇主們,目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於契約的認定通常會從寬,提供勞務人只要有一兩項符合從屬性,就容易被認定為勞動契約(僱傭關係),即便一開始有簽訂承攬契約,還是會依照「事實」認定。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二) 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第七條 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要提醒的是,職業工會會員因為非受僱勞工,所以無法參加就業保險,如果遭遇非自願性失業,無法享有失業給付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外,退休金須自理,不像上班族有雇主強制提繳6%新制退休金的權益。

  • (六)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 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 如果今天於承攬契約看到有內容規定「離職的相關事宜」,此契約便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便需要投保勞基保及守勞基法的相關內容。
  • 承攬契約是以勞務的成果為目的,廠商小祥若沒有將幼兒園母親節活動舉板完成,不論規劃的多辛苦,是領不到結案的報酬。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1-1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TI.com 的線上採購功能,背後提供了強大的技術資源,讓每一位客戶可以盡情享用,例如在網頁上有技術文章、白皮書、線上課程等,也可於討論區與 TI 專家進行交流。 TI.com 最強大的功能之一,就是交叉比對搜尋 (Cross-reference search),這個網站有如一部處理器的百科全書,使用者可以單料件搜索、多料件搜索、清單搜索三種方式進行搜尋,輕鬆找到TI 產品和庫存訊息。 至於付款幣別,在台灣的客戶,建議可選台幣(TI 協助清關另有 5% 增值稅)或美元,如果須要申請電子發票,則須以台幣交易。 以台幣結算的訂單,還提供開立台灣電子發票的服務,只要登入 Aruve Net-30 台幣帳號,填寫收件地址,即可選擇發票種類,並在付款完成或商品出貨後開具,並由 TI 台灣配合的第三方加值服務中心以電子郵件通知。

近年我國勞資爭議案件數皆在2萬2千件以上,其中約有8成案件仰賴調解人之協處,顯見「調解人」機制確實有效。 本文彙整「調解人資格、義務與調整程序及相關法規」,非常實用,提供人資朋友們參考。 並非只有成立公司行號才能將工作委外出去,有許多開始經營事業是從個人接案開始,也就是用個人業主的名義開業,後續因為接案忙不過來、人手不足等原因,才又陸續找了人手幫忙、發給薪水,常見的情形像是個人工作室、文創工作者、裝潢工程行、代購代送服務等。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

承攬: 印花稅—問答實例

但若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三)舉例而言,今天一位貨車司機,他在一間貨運公司上班,雖然他簽的是承攬契約,但實際上他上班必須遵守排班制度,要簽到,不去的時候要請假,而且貨運公司內會派公司內其他司機代他的班;此外,貨運公司在貨車上裝了定位,用以監督貨運司機有無偷懶,如果超過時間送達會受懲戒。 這些,都代表著貨運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權,司機對公司有從屬性,縱使兩造間簽的承攬契約,且於契約中記載「本合約為承攬並無聘任勞雇關係」並獲得司機同意也屬於脫法行為,不能就認為屬於承攬,仍然算是僱傭。 僱傭關係是指,一方是雇主,一方是勞工,雙方約定工作範圍及時間,再由雇主給付報酬,多數上班族與老闆都是這樣的關係,許多兼職也屬於僱傭關係,如學生下課到餐廳打工,雇主一樣要幫工讀生參加勞健保、提撥6%退休金。 原則上,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但因為不是「勞工」,並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規定,也無工時上限、勞(就)保、健保、勞退等權益,當工作發生意外時便缺乏保障。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3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

而在活動主要會場的另一端,還有含括軟體、硬體、企業資安顧問、資安服務等多達20攤的資安新創企業受邀展出,新創企業們透過攤位布置、贈品與DM,結合現場專人的詳細介紹,就算是對資安實務運作沒有概念的人也能輕易理解,展現出臺灣資安新創產品/服務的多元活力。 當新秀們從數位產業署的林俊秀副署長手中接過「沙崙金鑰匙」的那一刻起,邁向資安未來的大門也完全敞開。 沙崙基地也將持續提供新秀們無償使用包含課程講座、演訓環境、共作空間等豐富資源,並繼續坐鎮產業、政策、技術的交接點,孕育產業新血、嫁接資安與不同企業的跨領域協作。 為此,沙崙基地力邀中小型資安新創企業及民間駭客社群參與展出,也邀請物聯網、電子、工具機、航太、醫療、化學等橫跨不同領域的產業菁英共襄盛舉。

而在委任契約,係以一定「事務」界定應提供之勞務範圍,而提供勞務之時間、地點、方法,係由受任人來判斷決定,且不要求受任人就其勞務之提供須有一定之成果。 但葉啟洲表示,若員工的職務不會接觸到商業機密或是雇主未給予員工不從事競業行為的半薪補償,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就不會生效,因此一個不會涉及到公司機密的小小業務員,離職後短時間內到同業,契約中的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退還佣金是合理的事,不過有些公司契約會規範即便合約終止,這項規定仍有效,也就是說就算辭職,在職期間所招攬的保單失效了,還是得退還已領取的所有佣金,需特別注意的是,不論契約條款有無載明「合約終止後亦同」相關敘述,皆還是得退還佣金。 只要開始工作就會簽工作契約,對初入職場的年輕人來說,也許法律系科班生還勉強看得懂,但其他人就如「見天書」,有看沒有懂,區區幾張紙只要簽上名就會有法律效力,若不明白契約內容就傻傻簽名,當心權益受損。 按工程實際進度付款,基本上採實做實算計算,乙方按月以實際施工之完成量請款,並向甲方工程人員提出本工程工作完成量計價單,每月提出兩次,分別為五日及廿日提出計價單及請款單,經甲方工程人員核對後,五日提出計價單,當月十日領款,廿日提出計價單,當月廿五日領款。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承攬: 法律知識庫

《勞動基準法》規定資方以及勞方的權利義務,係以立法方式,為民法之特別法,保護勞工之重要法律,成為僱傭契約的法定內容,僱傭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而不利於勞工者,違反部份應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代之;依據僱傭契約內容較《勞動基準法》對勞工有利者,從僱傭契約之約定。 相較之下,如果承攬事業單位指派自己所僱用的原工向發包單位(定作人)提供勞務時,卻是由發包單位(定作人)實際指揮監督管理的話,就有可能不算是勞務承攬關係,而應屬於「勞動派遣」。 同樣以清潔公司的例子來說,假如某清潔公司承包了某大樓的清潔服務,但該公司所聘用的員工實際上都是受到該大樓的管理人員直接安排工作進度、工作時段與差勤考核,即使該清潔公司是與大樓管委會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但仍有可能被認定屬於勞動派遣關係。 顯見原告於提供勞務之義務履行中受被告指示之拘束,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過程等,原告毫無自行支配之權利,且必須遵守委任契約書之附件中各項內部規則,亦即原告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應屬僱傭契約。 雇者與勞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且雇主沒有指揮、考核以及監督的權力。 簡言之,雙方只要根據「承攬的業務內容結果」議定承攬報酬即可,以勞務的成果為目的,以約定的工作量給薪。

如雙方這樣約定: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則可視為雙方存在承攬關係。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 承攬 另外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享有五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限的權利,其適用是以承攬契約簽約主體還是參與合約所有廠商一併適用? 參考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之3款投資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來看:(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儘管開幕儀式還沒正式開始,但輕鬆熱絡的氛圍已讓這場「嘉年華」有了名副其實的圓滿開場。 從目前公開的資料中,《法操》認為平台外送員對於平台仍有部分從屬性,依保障勞工的立場,應認為其為《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對象。 根據媒體報導,2019年8月29日勞動部邀請11位外送業者,討論外送人員與外送公司間的勞資關係。 其中有四家業者直接定義自己為承攬關係,包含Uber Eats、foodpanda、lala move、戶戶送。

承攬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7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6條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有些工作內容確實不適用於勞雇關係,如設計案或是文案,因此選擇「承攬契約」絕對是更有效率以及簡單的方式。

承攬: 內容—

對勞動者而言,選擇到一間公司上班或承攬工作,權益保障又有何不同? 以下透過三點向大家說明兩者權益差異,並一併列出常被誤用為承攬契約的例子,提醒您避免踩雷。 答: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二) 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下。 第二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行政函釋第514-3條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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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