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刑法9大優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犯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在搶劫行為中使用的一種手段而已,正是如此搶劫罪是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未遂犯及預備犯(第三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處罰之,未遂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與既遂之區分,以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已否入於行為人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預備犯乃為使犯罪成為可能或易於實施而採取之準備行為,故預備行為乃為實行之著手以前之行為。 搶劫刑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在校園裡多表現為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刑法

再者,本罪所稱脫逃係指逃未受允許或以非法方法逃離公力拘束;本案中,甲雖逃離輔育院數公尺,但被隨後追趕而至之管理人員捕獲,並未逃離公力拘束,故尚未達於本罪既遂之階段,甲不成立刑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既遂。 丙成立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係因甲之教唆而起,則甲是否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蓋因若甲自行湮滅自己之犯罪證據,則甲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正犯」。 高不法內涵之正犯既不處罰,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更不應認為成立不法內涵較輕的共犯行為。 故甲不成立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刑法

甲侵入住宅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搜索成立刑法第三0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兩罪保護法益均為他人自由,惟學說上多數見解均認為搜索住宅行為當然包含侵入住宅之行為,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只論以刑法第三0七條。 搶劫刑法 實務見解(49台上139決)則認為無故侵入住宅為違法搜索之部分行為,只論刑法第三0七條,不另論無故侵入住宅,結論亦同。

搶劫刑法: 沒成功搶到也成罪:處罰未遂的「搶奪罪」

而依上述兩種學說的看法,本案中店員對手錶並未有緊密的持有,且甲對未使用對店員身體攻擊的方式而取物,均不符合學說上搶奪的定義。 此外,主觀上,甲亦不具搶奪故意,因之,甲不成立本罪。 甲不顧離去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一八五之四肇事逃逸罪、第二九四第一第一項遺棄罪、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既遂。 三罪均保護生命法益,前兩者係對生命法益之危險犯、後者係實害犯。 學說及實務多數見解均認為肇事逃逸罪係遺棄罪之特別規定,兩罪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以肇事逃逸罪;而故意殺人罪係對生命之實害犯罪,肇事逃逸罪係對生命之危險犯罪,兩罪保護法益同一,應依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故意殺人罪既遂。

基此,甲進乙宅係違反居住權人同意而進入住宅,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2)學說看法:學說有認為:基於搶奪罪另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因此認為搶奪罪必針對緊密的持有。 換言之,搶奪係指對於被害人緊密持有的動產,遽然施暴使被害人來不及抗拒,強加奪取(張麗卿,竊盜與搶奪的界線,收錄於「探索刑法」,247;林東茂,綜覽,2-116。) 。 另有學者認為,搶奪以對身體的攻擊所進行的竊取行為,亦即可能同等造成身體傷害的竊取行為(黃榮堅,大亨小賺,別冊,151) 。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2012年7月23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x强、陈x昌犯盗窃罪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且乙駕駛卡車,可推知駕駛卡車係其業務(一般人不可能以卡車當代步工具吧!),故乙於從事業務過程中致人於死,成立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 此種類型之強盜犯大多選擇在道路、巷道公然為之,下手對象則以老弱婦孺為主,方法則以騎乘機車或徒步尾隨被害人,伺機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之錢財、手飾、名貴手錶等,這類犯罪手法在國內最為常見。
  • 這些人可以說長期以犯罪為生,每次犯罪均經過週詳的計劃和組織,而以此種非法獲得的金錢來支持其享樂和揮霍無度的特殊生活型態。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搶劫刑法: 搶劫罪犯罪構成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鑑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第1款 — 搶劫刑法 其中規定“將卷宗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以作初步審查前”,嫌犯得撤回已提起之上訴 — 並考慮到在提交有關請求時已經作出初步審查,必須認為此舉不重要,應當繼續審理本上訴案。 嫌犯不服該有罪裁判,提起上訴,理由闡述最後歸納為請求廢止該裁判,並作出將其行為定性為僅觸犯與持有被判處的持有利器罪相競合的一項搶劫罪之合議庭裁判替代原判;(參閱第201頁至第208頁)。 列於本法附件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

換言之,自時效停止進行的原因消滅起,追訴權時效更始進行。 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自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本案中所涉及之竊盜罪並非繼續犯,因此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上揭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即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算。 而竊盜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依第八十條第二款,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二十年。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這裏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於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 對於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為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並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於這種情形。 ②由於要求達到這種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惡害相通告。

搶劫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刑 罰  第五節  死 刑

此外,甲對乙之頭部重擊係有效排除乙侵害之方法,具有適當性;而考量當時情況緊急,甲似乎並無其他排除危難的方法,故其防衛行為具有必要性。 綜上,甲之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行為不具違法性。 有疑問者是,甲是否符合學說上及刑法條正案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而不得主張責任能力欠缺之抗辯? 搶劫刑法 原因自由行為以行為人於有完全責任能力時,具有侵害法益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而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並於無責任能力時實施構成要件行為。 由於客觀危險說將使所有未遂犯均成為不能未遂,致使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無法區別,故此說不可採。 又本案依主觀危險說與重大無知說,結論並無不同,因此甲、乙之行為並無不能未遂之適用。

乙女持刀砍傷丙男成重傷,並致丙男死亡,乙女成立刑法第二七九條義憤重傷致死罪。 基此,刑法修正案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文字修正如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本題第一個爭點是我上課一直強調的,準強盜罪至少要竊盜或搶奪著手。

本案中的錄影內容不外是一般人之間正常的男歡女愛行為,並不能認定有礙社會風化,故甲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又學說上有認為猥褻物品的散布,如果要造成侵害是對於青少年身心上的影響。 因此本罪的構成,至少必須是在具體情況中已經足以造成青少年損害,例如行為人無法控制其散布之對象。 本案中甲將錄影內容分送乙之同事、朋友,分送的對象並非青少年,不會對青少年造成身心影響;再者,分送的對象係對可得控制範圍的特定對象發送,按上述學說見解,亦不成立本罪。 客觀上丙幫忙甲實施強制行為,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且有使正犯達成既遂之認識,具有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再者,正犯甲成立第二二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既遂已如上述。 客觀上,戊雖同意與乙性交,但由於戊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現行為認其欠缺完全性自主的判斷能力。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乙侵入丙宅部分,甲、乙有共同行為決意及行為分擔,甲、乙應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宅罪共同正犯。 另乙強搶財物到手成立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強盜罪既遂,與侵入住宅罪部分,兩罪犯意個別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 搶劫刑法 乙強搶財物至手,已超出與甲共同行為決意之範圍,故甲對此部分並無刑責。 綜上,甲的行為符合可罰違法理論,故認為行為不具違法性。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四二二五號判例中雖未出現可罰違法性的文字,但由判斷標分析,亦採用上述的標準以決定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搶劫刑法 行為之結果對於法益所造成之侵害或危險須極為輕微,始不具可罰的違法性,此為違法性之量的問題。

本案中,甲男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之規定,逮捕丙男,此時現行犯丙男是否為本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應以否定說為妥。 因本罪係保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故本條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必須遭受合法的逮捕或拘禁,且其身體已在公力拘束力或監督之下,而逃脫,才可能侵害國家之公權力。 因之,對於一般民眾依法所捕擭之現行犯,在交由國家公力監督之前,並非本罪之規範對象。 甲毀壞丙車之門鎖,而致門鎖之效用喪失,符合毀損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毀損故意。 甲竊得機車後為脫免逮捕將乙殺死成立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故意殺人罪、準強盜罪、強盜殺人之結合犯,由於強盜殺人之結合犯包含加重竊盜罪、故意殺人罪、準強盜罪等罪之構成要件,故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甲應論以刑法第三三二條第一項之強盜殺人之結合犯。 甲未得乙之同意而進入乙宅,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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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