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約定書詳解

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處罰。 由於未將同法第24、39條有關延長工時與休假日工資給與之標準除外適用,所以如果勞工工作時間超過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之約定書所記載之工作時間,則雇主仍應依同法第24、39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與休假日工資。 桃園縣:桃園縣政府就「桃園縣轄內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約定書」審查說明,在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之工作規則網頁,請點選該網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連結,即可取得前述審查說明與約定書範本。 勞方從事現金運送保全員的工作,勞雇雙方簽訂僱用合約書,約定:(1)勞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2)每月工作超過約定時數時,雇主始按固定數額給付加班費;但該約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 勞方訴請給付加班費,經二審法院判決以下列理由駁回勞方之訴;(1)合約書雖未經核備,但仍屬有效;(2)勞方每日工作未超過12小時,且加班費計算符合規定。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勞基法第84條之1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限制,即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得由勞僱雙方書面約定;但加班費並未排除,因此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且內容仍須遵照勞動部所訂參考指引。

過去雇主經查察發現有違反勞雇約定書情形時,勞動局將廢止原核備處分,則雇主所有的勞動條件都必須回歸勞基法規範;此次審查標準第7條增訂違反勞基法規定,致損及勞工健康或福祉情事或有經醫囑建議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等情事,得廢止原核備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換句話說,雇主若有違反勞基法,原已經同意核備的約定書可能因此廢止,所有勞動條件須回歸法令規範,如仍有彈性約定的必要,須以新的標準重新申請,相較之下也會增加作業成本。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核定公告之有關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欲與其就各該勞動條件另行約定,應參酌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之約定書範本,以書面方式議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84-1約定書: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基準科

勞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駁回。 勞方不服,聲請統一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26號解釋。 親愛的網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後稱本局)網站非常重視並尊重網友的隱私權。 為了幫助您瞭解本局網站如何收集、應用及保護您的個人資訊,請詳細閱讀以下本局網站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本政策將幫助您了解,在您使用本局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時,我們收集、運用及保護網友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原則。 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 左方向鍵(←)。 如需要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 使用瀏覽器提供的列印功能。 雇主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未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求職、求才狀況表申報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即1、4、7、10月)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 要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法律效果者,符合要件的員工,必須要有書面約定,且須經過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備。 「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84-1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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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約定書: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

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工,現行工時限制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審查基準第5條第2項第2款,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36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將例假明確化。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蔡爾森說明,根據過去實務訪查經驗,事業單位常誤以為未於約定書中約定的事項,就沒有遵守的必要,例如特別休假,勞基法第84條之1並未排除適用,很多雇主卻沒給,而勞工也不清楚自身權益。 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3、本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及約定書範本等可至本府臺北市民e點通參閱。 由於網際網路資料的傳輸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儘管本局網站努力保護網友的個人資料安全,在部分情況下會使用通行標準的SSL保全系統,保障資料傳送的安全性。

  • 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 為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之基準,及延時、假日出勤工資之加給等制度。
  • 勞保局在審核會寄發每個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證明單暨紀錄表,事業單位在收到該表單的3個月內,交由員工持該表單前往具有特殊健檢資格的醫療機構檢查即可,免負特殊健檢費用,惟雇主尚需負擔掛號費用。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5,250元,每小時168元(自112年1⽉1⽇起,每⽉基本⼯資調整為26,400元,每⼩時176元)。

條」部分,改為依約定書中有關正常工時上限、延長工時上限、例假、休息日、女性夜間工作等項目之約定計算,並且仍然適用勞基法其餘規定。 3、特殊健康檢查費用:由於勞保局有職業病預防經費支付,事業單位於每年檢查前事先填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寄至勞工保險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號)。 勞保局在審核會寄發每個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證明單暨紀錄表,事業單位在收到該表單的3個月內,交由員工持該表單前往具有特殊健檢資格的醫療機構檢查即可,免負特殊健檢費用,惟雇主尚需負擔掛號費用。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請至勞工保險局下載。 國際航線單一航段之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者,得不受1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 前項第三款之約定書,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84-1約定書: 工時基準之除外適用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還是以平日12小時、假日8小時算出給薪總時數,再將36000 84-1約定書 ÷ 當月給薪總時數? 如果有變動薪,因為變動薪是依勞工在法定工時與延長工時內工作,依達一定的標準而取得,那麼應如何計算出變動薪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敝人初步的想法是:固定薪者,將每月固定薪 ÷ 當月給薪總時數;變動薪者,將每月變動薪 ÷ 當月工作總時數來計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謹供參考。 工作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6條(例假日)、第37條(休假日,即應放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等規定之限制。

84-1約定書

勞基法的基本工資,是以一週正常工作40小時來計算的,所以若是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一週40小時,就要照比例增加,而不是只要給基本工資就算合法。 核定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自本 (九十) 年五月十五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包括養護機構的看護工在內,保全業的保全人員亦屬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行業,勞僱雙方可以書面約定,排除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適用。 勞工局表示,在書面契約尚未送勞工局核備前,仍須依勞基法辦理;同意核備前逕行實施,將衍生違法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84-1約定書: 勞動基準法84-1約定書

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規定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日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尚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無例假與休假或該日數較勞動法令規定短少。 一、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之工作者,雇主雖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並未排除同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規定之適用。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工資。

核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日前原企業線上申辦升級為「勞動即時通」,受理包括勞基法84-1約定書核備、工作規則、勞資會議申報等多項業務。 職安科表示,事業單位申請核備,應先至線上輸入勞工名冊等資料,後續再審核寄送紙本及線上填寫相關資料,提醒事業單位須先申請帳號,並確實核對人員名冊,減少資料錯誤。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請參照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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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就提到至少七種狀況,都不會通過,列舉三項: (一)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之工時限制。 (二)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84-1約定書: 勞動條件

大量解僱計畫通報 84-1約定書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在核備之書面約定範圍內,排除勞動基準法有關第30條(法定工時與二週、八週變形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之程序)、第36條(例假)、第37條(休假)、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制。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5)工作時間:每日 ( 月 ) 最高正常工時數及延長工時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勞動部)87年10月7日勞動二字第 號公告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惟護理之家屬「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非屬社會福利機構,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範疇。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5,250元,每小時168元(自112年1⽉1⽇起,每⽉基本⼯資調整為26,400元,每⼩時176元)。 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5,25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元。 超出正常工時部分,則應分別依其性質屬於延長工時、國定假日出勤或其他類型,依法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等項目。 此外,新北市3月至4月共實施勞動條件檢查330場次,裁罰198件;而這一波公布的26家違法業者共計違反條文54件,主要違法項目為未依法給予加班費15件最多,佔28%,其次為休假日出勤未加給工資10件,佔19%,超時工作8件,佔15%。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勞動即時通提供事業單位子帳號自主管理功能,事業單位可依據部門業務職掌開設子帳號,賦予對應權限共同管理申辦案件,大幅增加業務申辦彈性。

此外,如果您寫信與本局聯繫或是透過其他管道向我們反應意見,我們也會保存此項通訊及處理紀錄。 以下的隱私權保護政策,適用於您在本局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活動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收集、運用與保護。 但不適用於經由本局網站搜尋連結之其他網站,當您在這些網站進行活動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84-1約定書: 勞資會議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主要是有些工作性質特殊較為的,可以雙方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而不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84-1約定書 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84-1約定書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ㄧ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約定女工夜間工作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限制但同條第二項規定,勞雇之約定參考同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84-1約定書 玆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ㄧ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姓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福祉,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 例如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乃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若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約定書內容,有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為十小時者,當警衛人員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雇主即應依同法第24條之標準加給延時工資。 為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之基準,及延時、假日出勤工資之加給等制度。 又為符合特定行業及其工作者之實際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特別訂定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這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工作時間(包括延長工時、例假、休假),並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之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制度。 為確保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讓相關規定更為周延,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修正「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除依勞動部公告增減行業人員類別外,第7條中增訂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致損及勞工健康或福祉時,得廢止原核備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84-1約定書: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簽訂約定書說明及範本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沒錯,如我們引述的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其中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9條規定,因此即使是有約定該條款的特殊工作者,當遇到國定假日有出勤時仍然應該給付加倍工資。 坦白說,第84-1本來就是會讓特定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較一般勞工增加許多,且也能讓雇主減少一定幅度的勞動成本,但這就是國家政策與立法層次的問題了,如果未來能夠改變甚至讓該條款落日的話,我們當然也樂見其成。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

84-1約定書

為審查勞工工作之特性及勞動密度,並確保工作內容無損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必要時本府勞動局得實地查察或函詢有關單位意見。 84-1約定書 84-1約定書 前開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基本工資32,194元,係以元乘以240小時加上元乘以( )小時而獲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6)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例假日( 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位於本市的事業單位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電腦透過《84-1約定書核備》進行網路申請。 審核結果將於系統回復(不再紙本函復),事業單位可於線上查詢辦理情形及列印審核結果。 雖然工時可以排除勞基法第30條的限制,但是因為雙方仍要約定工時,到時候有沒有據以出勤,或是有沒有超時工作,還是要有依據。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 JavaScript 語法,但沒關係,這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適合您的字級大小,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關保護措施。 除了您主動於網站登錄提供個人資料外,您可能在本局網站的討論區等單元,主動提供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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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