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介紹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政府採購法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公平會說明,業者共同採購並以合船進口的方式輸入國內,可降低進口成本,節省的採購成本也能回饋給下游飼料業者,進而讓終端消費產品價格平穩,不會因採購成本價格高而售價更貴。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為了合船採購進口大麥,之前就已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由於期限將屆,福懋公司等3家業者委託台灣區大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購買前請以購買當時銷售頁面資料為準自行判斷,該等資訊亦不得作為向第三人為任何主張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主張市場上有其他更優惠價格之補償或其他請求。 “採購數量”的改變,也影響到採購標的,因此,採購數量的改變,且影響採購標的的,應終止釋出採購公告,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採購法: 服務專線

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為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以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得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 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發文日期。 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口頭方式向機關陳述意見時,應至機關指定場所陳述,機關應以文字、錄音或錄影等方式記錄。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以書面告知,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政府採購法: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一是關於“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問題。 政府採購法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 雖然87號令頒佈實施了五年多,但對於上述規定,有些人還存在疑惑。
  •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A

“資格條件”第一次出現在《政府採購法》是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服務專案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透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但這裡有一個題外話,由於《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資訊格式規範》是規範性範文,又涉及到“專業術語”的規範問題。 對於“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用的是“澄清或修改”,而《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資訊格式規範》用的是“更正公告”。 第二種觀點,如果從立法的初衷和從此條規定的前後意思上理解,“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後,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政府採購法: 機關連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 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政府採購法

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政府採購法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包括非招標採購方式檔案的澄清或者修改。 1.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2.您必須擇一使用下列憑證,才能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作業。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政府採購法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政府採購法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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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