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詳細資料

注音一式ㄍㄨˋ |ˋ注音二式gu yi相似詞相反詞意外、有意、無心、無意解釋存心的、有意的。 故意 故意造句:1、小紅為了整小華,故意把香蕉皮扔到了地上。 2、競選大賽上,有一位競賽者因為收了對方的禮而故意放水,結果被取消了參賽資格。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故意

現行《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76條),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2019年修法前甚至訂在2年。 這樣的刑度,離故意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的法定刑下限,有著8年的差距;無論情節多嚴重,法院最高也只能判到5年,有時難以透過量刑來充分標示、區隔出不同程度的過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剛喝過酒的人打算開車上路,而他明明知道自己的酒測值已經超標,他就有酒駕的直接故意;如果他不知道自己的酒測值是多少,但就算超標他也無所謂,他就有酒駕的間接故意。 碰到法院誤讀誤譯誤解「國際人權公約」,司改團體非但輕輕放下,還提出補充說明,幫法院把判決理由圓過去,這簡直媲美天文奇觀(果不其然過沒幾天宜花東就能看到火流星了)。 筆者主張廢除死刑,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確地解釋適用法律。

故意: 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故意 故意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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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為刑法法條中的主觀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如行為、因果關係)相對應。 如果我們回到法律概念的定義本身,要成立間接故意,行為人必須抱持著容任犯罪事實發生的態度,在這種心態下,在某些具體個案中,犯罪行為會導致什麼結果,說不定更容易失去控制,也更容易殃及無辜。 「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雖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但沒有特別避免,縱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自己的本意。

故意: 故意(構成要件故意)

其是否阻卻故意,需視該等錯誤流程是否重大偏離而定,學理上又可以區分為單行為因果歷程錯誤與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而異其處理。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都是刑法第13條所稱故意,但其情節輕重有別。 論者有謂「過失犯與故意犯的主觀犯意不同,若過失致死罪刑度調高將造成比例原則失衡」,恐怕就是出於如此的誤會。 故意 最後請容我再次強調: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難分案件中,故意與過失的距離真的很近。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按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如有可歸責事由不履行債務時,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可歸責事由,按責任輕重可分為事變(不可抗力或通常事變)、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及故意。 關於認定故意所需之內容,認只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於主觀上具有認識或意識即為已足,至於其有否另具積極促使該事實實現之希望心態,則在所不問。 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完整的認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或是對於結果發生也不感意外的主觀內心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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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乙如何求償為宜,可向律師諮詢,也可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各法律服務中心詢問。 謹按當事人雖得就通常過失之行為,預以特約免除行為人之責任,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則無可免除之理由。 若許其預以特約免除行為人將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則未免過信行為人,而使相對人蒙非常之損害,其特約應歸無效。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三個人都是在酒駕的情況下撞死人,但是三個人的意欲,會使法律判斷這三個人的行為可能是不同的犯罪。 而行為人的意欲,在法律上我們稱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甲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撞死人,只是透過酒駕的方式達成目的而已,也就是具有殺人的故意,因此甲的行為需要用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不是酒駕致死。 至於丙,他並沒有想要撞死人,因此並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也認為自己狀態良好不會撞到人,所以也沒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但丙知道有可能發生危險,但還是覺得自己不會撞到人,也就是有知無欲,因此丙主觀上成立有認識過失,成立酒駕致死罪。 故意或過失的認定可以說是失之毫厘,差以千里,如果不仔細交代認定故意的理由,僅以「不違背本意」一語出入人罪,所可能製造的不正義,真可以令人寢食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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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讚嘆難得一見的天文奇觀之餘,將死刑限縮在出於直接故意的殺人犯身上,在法律上是不是真的站得住腳,仍有待討論。 三.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之謂也,亦稍加注意,即可避免發生結果,而竟怠於注意之謂。 儘管孩子今天「故意」的目的,也是有可能帶有激怒大人的成分在,但若大人真的被激怒,豈不就正中下懷了嗎? 更何況,孩子產生故意行為的心理因素,很多時候是在求救,並不是要惹怒大人。 民眾經常可以遇到「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的經驗,若循法律途徑解決,會有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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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上來看,每一個情境都是一個生命的消逝,但心態不一樣,邪惡程度就不一樣;邪惡程度不一樣,需要的處罰與矯正方式就不一樣。 這就是為什麼不能用同一個標準來處理不同殺人的情況,所以「故意殺人」跟「過失致死」也不能當作同一件事。 C並沒有抱持著殺人的心態,更不覺得撞死人也沒差,反而是相信自己的技術,認為(甚至「希望」)不要有人被車撞死,因此C不是故意殺人,也不是不確定故意殺人。 這種「以為會沒事,結果還是出事」的心態,是一種「過失」,也就是俗稱的不小心。 亦稱因果歷程錯誤,指行為人主觀上所預定之侵害流程與客觀上行為與結果間所展現之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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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他們很可惡,他們很不把人命當作一回事,但他們不是為了殺人而喝酒上路、他們也不覺得撞死人沒差,「冒險」跟「故意」終究是兩回事,即便不幸酒駕造成死亡,仍不能把他們當作故意殺人犯來處罰。 法律上的故意与过失,都是属于描述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状态,故意一般指希望发生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发生结果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的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
  •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 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僅有概括之認識而不確知究有多數若干目的物可發生一定結果者,為概括故意。
  • 研究發現,媽媽(或主要照顧者)在平日互動時,越能敏銳地覺察,即時且正確地回應孩子的行為意圖與情感狀態,孩子日後有敵意歸因錯誤的情況就會減少。

刑法第 13 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亦稱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亦稱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8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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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間存在著難以區分的灰色地帶,同樣的事實,會隨著法官所採判準的不同,得出故意或過失的結論。 像是前面提到的保母攻擊幼兒案例,在德國的司法實務上便曾發生過兩起極為相似的案件,卻各自被判處故意殺人和過失致死,由此可知,故意與過失的距離,絕非如第一眼看來那樣巨大。 兩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意欲」,形態上有所差異。 在直接故意,行為人知道犯罪事實可能會發生,而且他就是要讓犯罪事實發生;在間接故意,行為人知道犯罪事實可能會發生,而且他可以接受犯罪事實的發生。 你可以說,直接故意是「明知故犯」,間接故意則是「雖然不是明知故犯,但是結果變成那樣也無所謂」。 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或者向來實務界處理個案時,真有戒慎恐懼,詳加推敲,然而如果沒有公開的討論,經過爭議的思辨,所有的暗自推敲,都是令人憂慮的潛在危機。 亦稱方法錯誤或行為失誤,乃行為人雖就行為客體未發生誤認,然其行為實施之結果,卻未如其預期對所知之客體奏效,反而意外地發生在其他客體上之情形。 對發生打擊錯誤案例之處理,實務上採具體符合說為依據進行判斷。 故意 對於誤擊之客體部分,多主張其故意受阻卻而改論過失犯,至其原擬侵害之目標客體部分,則成立未遂犯;再將一行為所觸犯之二罪,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 例如:原擬殺甲,孰料行為實施結果,未中甲卻意外致乙於死,就致乙死亡部分之情節,應成立過失致死罪,殺甲未死之行為,則構成殺人罪之未遂犯,所觸犯之上述二罪,應按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於發生客體錯誤案例之處理上,因採法定符合說進行審查,故於等價客體錯誤,一般認為該錯誤僅係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足生阻卻故意之效果;例如:誤甲為乙而殺之,行為人之主觀心態仍應作殺人故意之評價。

從這個角度來看,現行《刑法》中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罪的5年法定刑落差便顯得不盡合理。 不過同時也要留意,我國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較高,在使之與過失致死罪法定刑銜接的同時,也應當思考,是否要調降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像是有期徒刑7年,便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 更有甚者,司法實務上經常出現這些處於灰色地帶的難解案件。

然,就不等價客體錯誤情節,行為人對現實攻擊對象之心態,則有阻卻故意之可能,因為此時客體上不符合構成要件描述的等價性,其錯誤具有重要性得阻卻故意;例如:誤人為鹿而殺之。 亦稱未必故意,乃行為人雖預見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可能,卻缺乏積極付諸實現之意欲,僅任令其自然發展,而該事實之實現並非其意料之外者,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屬之。 刑法上所稱之故意犯罪,常態言之,其主觀要件只須符合間接故意之內容,即足當之,並不以具備直接故意之要件為必要。

易言之,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 例如,明知道拿刀捅人會害人死亡,還是決定這麼做,成立故意殺人罪。 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

故意: 故意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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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