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5大分析

教育部說明,現行教師法第14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的法律效果,因其構成要件、處理程序有異,為使規範明確,草案將就不同法律效果的情形分別規定,教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等犯罪情節嚴重者,將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另於現行教師法第11條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教師法修法 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並規範運作機制,盼使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件更公正。 倘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可由主管機關介入提交專審會處理,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師法修法

綜觀整個修法過程,行政院雖然強調修法重點在於「處理性犯罪與身心虐待的不適任教師」,但現實上由於《教師法》適用範圍包含全國各級教師,在草案擬定的過程中,也同時被放進了各種「緊縮大專教師權益」的條文。 直到各方工會抗議後,立法院才努力的把版本逐步調整回原先行政院所宣稱的焦點上。 當然,也因為行政院(教育部)的草率,以及程序上缺乏必要的對話,草案的問題在立院審查時更逐一浮現。 惡意的想,說行政院有意透過《教師法》修正,一舉消滅全國教師的續聘保障;這連我們工會都難以置信。 畢竟整部《教師法》修正焦點是集中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行政官僚把全部心力都放在「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要件與程序的設計上,關於《教師法》的法律功能尚應包含「促進教師專業」與「教師權益保障」這樣的念頭,大概也很難在心中升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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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伴隨這個浪潮的,則是高教聘僱政策的緊縮,所有學校現在幾乎都透過「非典型雇用」(兼任、專案、約聘)來代替正職,並稱之這是為了「因應少子化、降低成本」的必要作法;同時,對內則強化績效管理(招生、產學…等),動輒以解雇作為威脅,並實際上透過各種手段逼退教師。 於此高教危機中,我們的法制規範如何對待這三類弱勢教師(被迫離退、非典型雇用、遭解雇的教師),特別是如何呈現在《教師法》中,最能反應出國家面對高教危機的心態。 現實上,許多大專教師正因校方以「限年未升等」或「教師評鑑」為手段(稱此為「違反聘約情結重大」)而遭到不續聘的命運。 而很多校方訂定的「升等資格與教師評鑑」又經常不當的納入許多行政義務(招生人數、產學金額、負責行政業務……等等);這除了導致教師被迫無端付出更多非本職的勞力、使得學術與研究自由遭到嚴重的干擾、更令校內權力關係往行政方傾斜。

行政院於108年3月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本草案係於106年3月20日起即著手進行研修,過程中邀請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團體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與,自106年6月30日起,共召開5次焦點團體座談會及12次修正草案討論會議。 教師法修法 此次《教師法》修法也明確規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 不過,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這次大幅放寬解聘要件,且有些解聘要件根本不該入法,他認為這是撒下大網,讓老師動輒得咎,也是認同家長團體指控的的「師師相護」,是對教師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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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相關子法的訂定與執行,我們仍持續高度關心,請教育部務必落實本次修法精神,各縣市教育局處承擔應有責任,勿讓此次修法美意流於空談。 台灣目前有14個縣市設立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與台南市四縣市採雙禁方針。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日前就曾在媒體上表示,全國目前有14個縣市訂定自治條例禁止,然新北市、台北市、台南市雖明確「雙禁」電子煙和加熱菸,業者卻避開「電子煙」3字,甚至把出貨地標示為桃園市,意圖鑽法律漏洞。 這次《教師法》修法將既有的「限縮式列舉」的教師解聘不續任條款,改為「開放式列舉」,高教工會指出,其結果可能會導致校方可在草案第14、16條之外,另外自訂解聘不續任條件。 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次《教師法》修正(47條),即便工會倡議,但很令人遺憾的,兼任與專案等編制外教師依舊被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 在原先《教師法》中對於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反向列舉」來運作的,亦即「除非教師如何……,否則不能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而在0307的行政院版則改成「正向列舉」,亦即「教師若如何……,應予解聘…」,但卻取消了「若無如何…之續聘義務」。 搭配上我國大專教師依法都是以1~2年的定期聘約來聘任,依行政院版,學校儘管沒有法定解雇理由、教師也未有不當作為,聘約到期竟有可能不再有「續聘義務」,與現行廣大編制外教師可恣意被校方不續聘的處境完全相同。 這幾年透過許多受害大專教師的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已經屢屢宣告教育部與學校所為不續聘乃是違法的作為;法院透過判決書已確認,一位大專老師究竟是否不適任,必須要有清楚的「違反聘約情結重大」的具體事實,而非能單以「升等或評鑑未通過」來解雇大專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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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教育部於2017年起,透過「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推動專審會制度,由主管機關設立的專審會,協助學校級的教評會處理教學不力、無法勝任教學任務的教師問題,此次政院版《教師法》第17條,則明確將專審會機制,拉升至法律位階,並由主管機關召集相關人士11至17人擔任委員。 而第26條,則是透過專審會,讓主管機關能更有效的監督、介入學校不適任教師的人事處理。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學校章則,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辭職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仍不得在學校任教,並應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本法第十二條之教師輔導遷調,應優先輔導至校內其他單位從事符合教師專長之教學工作;無適當教學工作者,得輔導至其他校內外單位工作。

教師法修法: 教育與知識

林奕華委員表示,她發現不少新興菸品載具維修店都很靠近國、高中,加上業者早已推出外型為加熱菸、內含電子煙的混合菸草加熱載具,已可預見一旦菸防法通過,合法掩蓋非法的情形一定會發生,恐嚴重衝擊菸害防制工作,故雙禁真的有其必要性。 (本圖為示意畫面)曾任台北市、新北市教育局局長的立法委員林奕華直言,光憑載具外觀,很多官員根本連是電子煙或加熱菸都分不清;未成年可以買載具的話,會是買來欣賞嗎? 教師法修法 如果真的走向一開一禁、載具又無年齡限制,基本上就是變相的雙開,國外已經有很多前例可供殷鑑,這就是很多教育界人士及家長擔憂的事情。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爭議之處仍有很多,諸如教評會增聘外部人員是否妥當、是否真能解決問題等關鍵爭議有待釐清,這次修法,教育部原本說只處理不適任教師部分,現在卻包裹對中小學教師不利的條文,實有背信之嫌。
  • 綠委張廖萬堅對此質疑,在如雙北等直轄市,這11到17人,一年要處理多少案件?
  • EAP 認為照顧員工心理健康不只是福利,如果員工因為心情不好無法好好工作,對於企業反而是一個損失,因此顧好員工心理健康不僅有利於員工也有利於公司。
  • 其實,這個錯誤本已經存在於《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此條文不僅規範「停聘」,還包含「解聘、不續聘與資遣」;而無論哪一種狀況,儘管救濟成功,都只補回本薪而已,而未確保學術研究等佔薪給約半數的加給。
  • 教育部解釋,現行制度下,即使主管機關認為教評會的處置有問題,退回或不核准教評會決議,主管機關也只能對學校、而不是對教評會進行行政指導。

學校輔導工作乃由學校輔導老師團隊,以「校園」作為專業發展的基地,針對個別學校生態文化、提供不同階段學生生涯發展、心理情緒、學習困難等需求,發展設計符合該校全體學生適用的「一二級」活動及課程,並針對「三級」學生特殊處境的困難,藉由引入校外內的資源串接與協作,靈活地發展出適合個別學生的「三級」輔導方案。 然而,近日教育部祭出學生輔導法的修訂條款,無論甲案或乙案,均完全忽視「學生輔導法」的服務主體是「全體校園學生」,也完全漠視「輔導教師」作為長期服務校園輔導系統工作中最重要的樞紐角色,竟欲將輔導老師人力納入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簡稱輔諮中心)統籌規劃的修法(第四條第1款),無疑忽視教師法、教評會及學校人事聘用權. 黃耀南表示,政府不依正常修法程序,先是順應人本及家長團體,利用媒體污名化老師,再將教師法的修法焦點全部放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上,教師法修正法案中的專審單位,由不具專業的校外人士組成,可隨意透過教評會處置教師的去留,將教師的專業、工作權視若無物。 本次修法聚焦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依教育部搜集各界意見、立委討論所獲致共識,不適任教師區分為:涉及性別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等4大類別。 教師法修法 我們認為負責任的回應社會對「處理性犯罪與身心虐待的不適任教師」的要求,並不一定要葬送教師的權益;亦即,《教師法》保障教師權益與提昇專業的功能,依然必須被重視與提倡。

教師法修法: 社會與公眾

教育部自己也曾發文通知各校「必須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意旨來審酌不續聘案」。 讓學生在健全的學習環境中成長,是家長所期待、社會團體所關切的,我相信也是教師想自我實現的角色與價值。 但「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因體罰虐待學生或性侵學生被解聘的教師不在少數,但若只因為「體罰和霸凌學生被解聘、停聘和不續聘只有4人,占比不到1%」且「老師體罰、虐待學生事件時有所聞」而修法,顯然治標不治本,只為草率平息社會對教師的誤解及爭議。 在師範學院擔任助教的期間,非常感慨作為教師培育的大學,真的能夠培育出社會所需良好素質的教育人員嗎? 一個教師在教育現場所面臨的,不是只有提升學生學習意願與學習成效的教學技巧,在國中小階段還要注意班級經營與管理,高中還要能夠提供職涯規劃與建議,大學則是專業能力基礎的培養與人生願景的啟發。

  • 主旨:轉知轉知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行政院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 而第26條,則是透過專審會,讓主管機關能更有效的監督、介入學校不適任教師的人事處理。
  • 這段話言下之意是「即使降低教師組成,也無法相信教師評議委員會真正達到解聘不適任師資的作為」,顯示其會對教師的不信任以及敵視態度。
  • (二) 另為責成大學審慎執行,教育部也會強力要求學校各級教評會在審議時,須從「必要性」、「公益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充分考量,並作為教育部准駁時的重要參據。

林奕華委員也提到,衛福部甚至刻意曲解WHO資訊來進行政策辯護,例如衛福部指WHO對加熱菸、電子煙採取一開一禁的態度,但事實上WHO並未具體指涉。 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台科大陳致曉副教授就因長期針砭都市發展與土地徵收政策,於媒體上投書〈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正被台南市政府以自訴提告加重誹謗,正受司法審判。 未來若不幸遭到司法定罪,未來類似他的異議教師將動輒承受工作權剝奪的威脅,甚至解聘後一年至四年還被剝奪至他校任職的機會。 過去需要經過「好幾道關卡」,包含校長收到投訴、決定是否啟動不適任流程、教評會成立調查小組、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學校決定是否進行輔導、學校成立輔導小組、輔導無效後召開教評會審議、最後再送主管機關核准。

在教師考核辦法的修法過程中,民國93年3、97年4就針對「體罰」進行修法;民國99年則針對性平事件處理再修法5,意味著在教育相關法規中,的確對於上述二類有相關的懲處。 另外,5點意見中要求「教師評議委員會」(下簡稱「教評會」)必須下降教師比例,以及校外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下簡稱「專審會」)必須增加家長代表,也是預設所有老師皆會「師師相護」傷害學生,是徹底對教師不信任。 上述法條在在指出教師的工作內容是以「教學」與「輔導」學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如果有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教師是有權拒絕的,如此才能保障教師教學與輔導工作可以盡心盡力,為國家社會培育具有「當代公民素養」的國民。 此次修法針對「如何界定不適任」以及「如何對於不適任教師的作為與處置」,並沒有讓教學現場的教師處境與學生權益有充分討論,無怪乎,教師團體對修法有強烈反彈,認為「根本就是教師刑法」。 《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1日立法院完成初審,儘管在這次修法期間,教師團體提出不同意見1,多數爭議條文委員們也都尊重教師團體建議,未進行大幅修正,但總體而言,仍有為德不卒之處。 范巽綠說,自106年8月1日至今,連同國教署,全國22縣市已成立21個專審會,學校申請總案件數19件,受理案件數14案,這次修法將專審會提高到法律位階,將更能強化效能。

之後經教育部和各方溝通對話,以及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後,達成共識這次修法以處理不適任教師條文為優先。 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依前項規定申請復聘之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後復聘。 教師法修法 教師法修法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政治人物近年接連出現論文爭議,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雙語政策鼓勵用英語教各學科,恐會出現「雙貧乏」的現象,即學生英語學不好,學科也學不好,應懸崖勒馬,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是風暴中心,相關事件對台灣高教產生惡劣影響,因此並列今年度的「金驢獎」,希望台大能以更高標準要求師生,重拾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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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