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8大分析

但如果超過門檻,則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所稅20%。 答案: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之營利事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該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述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由稅損稽徵機關核定減免稅之所得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備妥及送交。 (3)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1)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二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機關綜整回應

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辦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答案: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同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二、依法向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此外,也限縮除主管機關法律核准外,未來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若再購買主要捐贈人或關係企業的股票、公司債,或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由主要捐贈企業派任的董監事人選,或不正當讓利給主要捐贈企業的行為,將剝奪免稅資格。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加強前開程序面等事項宣導事宜,使新制順利推動與實施。 (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可照所擬限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核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 ②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 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1)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會計師解讀,新制主要衝著大型規模財團法人而來,尤其是每年股票孳息上億大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一年獲配股利五十億元的財團法人為例,與創設目的相符公益支出至少要達四十億才可免稅,規模越大越難規避,預估初期將造成一定衝擊。 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26.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出具捐贈證明收據應載明那些事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官員表示,機關團體常見誤報情形還有重複認列資本支出,像是購置建物、設備如總部大樓、購買輪椅等,若在購置年度已把成本費用列為創設目的資本支出、全額減除,則這些建物、設備未來不能再列折舊,以免造成同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前五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答案: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6目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及第14條第2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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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團體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據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須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機關團體所得才能免納所得稅。
  • 該局提醒各公益機關團體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莫使政府提供租稅減免之美意大打折扣並損及自身權益。
  •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 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 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近來部分機關或團體有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涉有關係人交易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等之情事,民間輿論沸騰,認為現行標準之免稅要件未能有效防杜規避稅負之情形,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財政部為因應目前社會現況及外界期待,強化本標準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免稅要件,督促機關或團體積極將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公益支出,防杜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等情事,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註2)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 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 依法課徵所得稅。 扣除之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 因此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足支應數, 如有餘額, 始予課稅。 惟因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 致少數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 惟在扣除股利收入後, 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 卻無須課稅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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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機關團體之業務,係指限於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而言。 至於是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應視其設立章程如何規定及經營業務之性質如何而定。 又文教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僅以其財產出租收取租金而非以出租為業者,應不視為係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但是否已構成以出租為業,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訂者、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依商業團體法訂定者、各職業工會章程依工會法訂定者、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私立學校及依法成立之政黨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限制。 (9)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

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至於會議進行的目的,想完成的事項,邀請的對象及人數,都跟企業經營事項或行業別有著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或者和企業年度應完成的目標有關,又或者是企業和供應商打算共同完成的工作有關,目的不同,召集的程序內容會有一些變化。 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29.自營業收入或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是否為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 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應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入,非屬基金之增加。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金額之個人。 答案: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答案: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21.私立學校適用免稅標準有關百分之六十支出比例如何計算 ?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或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本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 答案: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送交成員相關資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採網路或媒體申報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該局舉例,A協會申報107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含政府補助款收入1,500萬元)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2,200萬元;因計算支出比率85%(2,200萬元/2,600萬元),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故自申免納所得稅。
  • 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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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