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6大著數

面對諸如私密影像、不實訊息等數位時代的社會問題,是否應該設計一套移除或限制接取違法內容的規範,本來就能在各自的作用法進行更細緻的立法討論,將所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統一套入「資訊限制令」的程序框架,反而會讓相關業者與公民社會手足無措,無法確切掌握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隱私權,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暫時加註警語。 在目前《中介法》草案的機制下,無論訊息真實與否,都有可能遭到檢舉,反正不實檢舉沒什麼特別責任,其結果就是網路上充斥著真假不一的訊息;換另一個角度而言,當檢舉與移除的行為越多,用戶反而越容易認為,因為有「法律規範」的關係,只要留在網路上的東西就一定是真的,更容易失去資訊識讀的判斷能力。 也就是說,當國內中小型的網路業者形式上配合檢舉即移除「違法內容」,自然容易被利用於「假訊息」或「認知作戰」,其結果一定會傷及台灣網路環境的言論自由,用這一套法律設計來處理假訊息議題,根本只是把事情弄得更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進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公開說明會,與會過程中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法令通過,規管PTT「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而此法也引起許多論壇網友討論,認為將限制言論自由。 各大網路服務業者對《數位中介服務法》所表達的出憂心和抗拒,直接激起了網友們強大的反對聲浪。

該會感謝眾多寶貴的意見,期待持續理性溝通討論,並凝聚社會共識,促進相關政策之研議。 業界人士指出,網路成為現今主要的傳播媒介和社會溝通方式,身為重要性平台的「中介者」,在內容匯聚、散布及獲取上扮演的關鍵角色,是近來世界各國法制研議規管的焦點,台灣目前也跟進,算是應時代所趨的必要作為。 NCC官員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規劃籌設財團法人作為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的協調平台,概念上就是目前iWIN機制的擴大版。 數位中介服務法 學者認為,數位平台襲奪過去傳統新聞媒體的廣告收益,由於平台主宰新型態的數位廣告機制,但這樣的機制偏向貶抑、低估新聞價值,造成新聞消費朝向免費、以流量取向的內容。 《數位中介法》即便來自歐盟2018年所訂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在歐盟也沒讓主管機關有權責直接介入、審理不實言論或謠言。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各界對於網路言論市場確實不滿意,假訊息、歧視、仇恨言論多,但若不喜歡某些言論就希望政府來管,要政府直接介入更可怕。

數位中介服務法: 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

但不論是各成員國的監督機關(構)或 ERGA,都強調其來自於民間的特性。 撇除人際通訊服務應該歸類為連線服務還是資訊儲存服務的爭論,人際通訊服務本身究竟應否成為數中法規範的主體,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臺銀人壽各營業據點服務櫃台,除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例如緩坡平台)及輔助工具(例如老花眼鏡)等外,各櫃台人員亦視臨櫃保戶現場情形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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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直言,除了言論管制界線不明,身為原生社群平台,如何找到相關人才進行判斷,亦是一大難題;業者很可能為了免責,只能一律刪除難以判斷的檢舉案,而這對言論自由將是非常大的危害。 法律規範不明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18條規範,針對網路平台資訊,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並由法院做成命令,規範業者對該違法內容採取因應措施。 然而,律師呂秋遠指出,該法對言論審查的範圍不明確,如草案中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並沒有例示,無從得知何種言論會違法,也可能讓法院難以審查。 不只業者表達不滿,網友們也質疑該法案是否會限制言論自由,引發各界爭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國民黨市議員徐巧芯批評是在「強推草案」,讓民進黨可以針對不喜歡的內容進行言論審查;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表明,數位中介服務法對於「違法言論」沒有明確界定,可能衝擊落地在台灣的數位平台業者。 8月21日,NCC發布三點聲明,表示草案僅是初版,規範範圍與作法將會在日後匯聚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並澄清並無部分網友流傳「強推草案」的情況發生。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中介法惹議 NCC公聽會急喊卡

同樣參與公聽會的 PTT 法務部顧問許哲仁則說得更加直接,他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對 PTT 來說有兩大問題:第一是 PTT 本身並非營利單位,因此是否該被新法納入列管,有很大的灰色地帶,第二則是《數位中介服務法》在許多條文上,皆與 PTT 保障使用者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互相違背,若通過相當於「逼 PTT 關站」。 隨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舉辦第三場公聽會,來自各界的反對聲浪也開始在網路上發酵。 第十,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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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台媒報道,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昨天首度回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她表示目前要“歸零思考、加強溝通”。 關於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角色,翁柏宗解釋,這是屬於介接各部會的中介法,NCC不定義違法內容,而是藉此法連接到實體世界、相關部會的作用法,再由各部會作用法認定違法狀況。 :本模型分析方式非採傳統抽樣之民意調查,係將蒐集之資料庫予以分析,無母體數、樣本數限制。 本模型係運用大數據關鍵引擎,透過深度學習與AI人工智慧技術,使用斷字切詞、語意分析 、即時情緒分析(Real-Time Sentiment Analysis)等技術,汲取網路上相關討論文章,將文章分為正面、負面、中立三種情緒,計算網路聲量。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前NCC委員翁曉玲則強調,數位發展部預計在8月成立,比NCC更適擔任主責機關,在法院宣判前,要求加業者註警示,形同「未審先判」,將會產生極大的問題。 法案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與言論自由的限制,甚至會出現「網路警總」、「蓋世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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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立泰表示,委員會沒有給時間點,將先暫緩公聽會並盤整意見;是否調整草案說法、條文設計,將再與委員會討論。 民眾黨訴求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各界撻伐,擔憂限縮言論自由,要求制定法律草案的NCC在向公眾充分溝通取得社會共識之前,具體承諾不強推惡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維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建立自由、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今年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時開宗明義點出草案的立法精神,NCC希望一方面迎合國際上對中介服務的監理趨勢,也滿足國內對中介平臺的實際監理需要,因此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架構制定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會把台灣的網路環境推向歐盟《數位服務法》所希冀改善的現行大型網路業者獨裁、對消費者保護不足的環境,也容易因檢舉機制被濫用而陷入更嚴重的網路假訊息戰爭中,並不是一個合宜的立法,這也是台灣的平台服務供應商在公聽會中所抗議的重點。 處理流程看似合理,但台灣網路治理論壇理事長吳國維指出,臉書、YouTube這類跨國平台業者原本就有嚴謹的把關機制,會審核不當言論、受理用戶檢舉,若嚴重違反者,更可能直接刪除帳號,NCC要求業者自律的意義不大。

若以歐盟對中小企業的定義,小型企業指受雇人 50 人以下、年營業額 1000 萬歐元以下的標準,將會排除多數歐洲區域型的網路業者,但 NCC 數位中介服務法 打算只排除微型業者(據稱是受雇人 5 人以下),這等於是強迫台灣中小型的網路業者負擔其沒有能力做的「自律」,最後只能遵守法律推出「收到檢舉即移除」的「自律」機制。 對於歐盟來說,這種數位獨裁不對的,它鼓勵平台業者要做的,是多樣化的自律。 《數位服務法》恰恰是要大型的平台業者去完整保護用戶權益,以及給用戶被檢舉後的救濟管道,至於假消息或是認知作戰的部分,不在這部法規立法的主要目的,需要額外立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 言論自由倒退嚕?一次搞懂數位中介法內容 他:小心無法出聲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原本於8月22日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卻掀起不小社會輿論,質疑草案根本侵犯言論自由、NCC是否該這樣做。 因此被認為新法意圖管制所有網路平台「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包括網路平台、雲端儲存空間,甚至網路通訊的基礎建設。 維護網路兒少權益:NCC聲明,近年來網路上經常流傳性私密影像,尤其衝擊到婦女兒少權益,遂草擬數位中介服務法,盼透過「業者自律」、「公眾他律」及「政府執行法律」的問責機制,保障使用者權益。 醫師林靜儀在臉書上聲援,對於社群散播性剝削圖影等案件,平台應提供及時保護機制,但要如何加以規範,一切都還在研議中,草案尚未送進立法院,呼籲網友別被「帶風向」。 法院審理量能不足: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20條規定,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 然而,台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參選人吳怡萱質疑,草案並未考慮法院的量能,要在短短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將令法官難以充分判斷;且根據釋字744號解釋文,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數位中介服務法又未清楚明定違法理由的內容,恐讓法官只能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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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NCC於今年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望數位中介業者針對違法內容做出必要自律因應措施。 然而草案仍有諸多爭議須被解決,業者除了憂心把關內容還須承擔求償風險、PTT以及Dcard等小平台雖不符條件卻可被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 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除了上述的基本8項義務、2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義務外,還有7項義務要遵守,如內部異議機制、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違反可處新台幣50萬至500萬元,限改不改得按次處罰。 何吉森指出,草案應要「少一點內容管制、多一點經濟管制」,包含新聞分潤、演算法濫用等問題,應該要去規範,進行網路治理,但在草案上幾乎看不到﹔而政府是否能對應到臉書、推特等大型平台業者也有疑慮,恐怕是「玩假的」。 前NCC委員、世新大學廣電系副教授何吉森表示,草案對於開啟國家對於數位服務的政策討論有其必要,但草案對於大型業者的相關規範不足,卻是充滿內容管制,應退回重新檢視。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聲量逼近10萬 網友灌爆蔡英文臉書

數位中介服務法、柬埔寨詐騙、台南殺警案引發議論,蔡英文總統昨天首度針對三大社會關注事件發表談話。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延燒,選舉又將屆,民進黨內人士憂心,好不容易挺過新竹前市長林智堅論文門案,又接連柬埔寨人球、數位中介法… 也有網友相當擔心自己未來的言論會遭到監視或審查,表示「以後我跟自己家人的私人對話也要被監控了嗎?」、「這要怎麼阻止啊」、「還我言論自由」,有網友更質疑「這樣沒有違憲的嗎?」。 時空魔女一侑子巴哈姆特已經縮了,我投稿「數位中介服務法」第三場公聽會登場,巴哈副執行長陳建仁、PTT法務顧問許哲仁登記發言。

  • 鼓勵業者採取一定的作為,去建立可信任、公平、安全的網路環境,但機制怎麼做,業者自己去處理,這才是所謂的「自律」。
  • 「倒戈」的國民黨前議長張芳麗受訪時說,自己擔任最後一屆議員了要報恩,報答國策顧問童永對她哥哥及對她的恩情。
  • (一)臺銀人壽官方網站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軟體辨識及人工檢測,取得無障礙2.0 AA級標章:身心障礙者於臺銀人壽官方網站內,可透過操作鍵盤快速鍵及網站導覽快速取得所需投保內容,且可使用相關報讀軟體聆聽網站提供之資訊。
  •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陳述副執行長陳建仁的說法都不行,審了超久只給一句內容不符合不通過。 我們知道中介法通過後會發生什麼事,我們也害怕被列管後的巴哈姆特恐會失去多元討論的活水。 Aternis最喜歡拿鄭南榕出來訴諸悲情跟伸張言論自由的一票人, 現在力主通過數位中介法.

今天,巴哈姆特的副執行長參加了 NCC 舉辦的說明會,在會中陳述了我們對這個法案的憂心。 說真的,我們事前猶豫了好久要不要站在媒體前,怕往前站一步會帶來什麼負面的影響。 但,這個法案對未來網路世界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對巴哈姆特更是一記致命的大絕,所以最後我們還是決定「淌」了這個混水。 此外,草案也規劃籌設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台,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各熱門候選人的情緒、聲量皆經過標準化分數處理,得出好感度分數,再進行各縣市候選人彼此的比較,評量不僅需要聲量高,而且是好評要高,負評要低。 數位中介服務法 好感度分數範圍在0-100分之間,分數越高,表示整體網友對於該位候選人的好感程度越佳。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中介法「Line對話也會被審查」? 網吶喊:還我言論自由

說明會中,批踢踢實業坊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指出,草案要求的特別義務應該適用於大型商業平台,若要應用在PTT上根本做不到,如果真的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跟命令我們關站相去不遠」。 目前也在臉書獨立監察委員會「Oversight Board」擔任監察委員的陳憶寧則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要特別注意法條執行上是否過度執行,進而影響民眾在日常生活當中的言論自由與網路政治參與。 中介法第17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各大機構代表群起反對該法案,LINE台灣認為私人通訊也受介入,嚴重影響個資。 數位中介服務法 Dcard則無奈明明不符合230萬人標準,NCC又說他們要被個案管理。 巴哈姆特提到,以後若碰到論文抄襲爭議,站方無法第一時間查證,只能將相關文章刪除自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據了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說明會有太多知名平台表達立場,且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草案的意見徵詢也被廣大的網友們紛紛留下反對意見。

《中介法》草案公告周知六十日結束在即,然而,在 18 日上午開完第三場說明會後,因輿論反彈太大,NCC 緊急喊卡本週原預定舉辦的公聽會。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大,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踩煞車」,他下午受訪時表示,言論自由是堅持的價值,相關部會要加強溝通,做到大家都能接受才來進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隨後宣布,下周公聽會延後召開,虛心接受各界指教,將持續與各界對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包括高虹安、蔡壁如、李貴敏、洪孟楷等跨黨派立委都質疑,草案中的緊急限制令將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政大傳播學院特聘教授、前NCC委員陳憶寧更質疑,恐會出現「網路警察」和政治介入干擾。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 可以從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

  • NCC草擬之數位中介服務法僅為該會初步版本,於8月舉辦3場公開說明會蒐集意見,後續將審慎檢視、檢討各項不足之處。
  • 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我本來沒注意到,後來是看到「不當言論」這個詞一直被網紅、33提起,覺得奇怪,因為草案裡面,根本沒這個詞,才去追,到底是哪裡出來的,才發現,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
  • 如有經認定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等。
  •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4日表示,有關網路治理法源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時程上沒有時間表、進度表的問題,且考量整體數位經濟與網路治理是一體兩面,NCC期待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要加入討論,經由溝通協調,凝聚社會最大共識。
  • 根據NCC草案,該專責機構的業務包括協助業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快速通知服務如傳遞行政處分書與法院的資訊限制令、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資訊素養、通訊傳播相關統計與研究等。

「倒戈」的國民黨前議長張芳麗受訪時說,自己擔任最後一屆議員了要報恩,報答國策顧問童永對她哥哥及對她的恩情。 資訊儲存服務主要是儲存使用者資訊服務,內容涵蓋服務包含 Google Drive、Dropbox、iCloud 和三大公有雲等。 此則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的徵詢文,在刊出後一周隨即出現反對,而在昨日第三次公開說明會後,反對聲量更是大量湧現,昨日反對人數約為5千人,截止至19日上午11時,反對人數已突破萬人,而支持該項法案草案的人數,只有51人。 目前中介法對納管對象和分類,存在許多灰色地帶,如有效用戶是代表登記用戶或是活耀用戶,得有更明確的定義,否則在執行實務上,將導致業者無所適從,不知該如何遵循。 臺銀人壽深耕保險業務已80餘年,持續提供國人更細緻的服務及更多元的商品選擇方案,成為保戶理財規劃、健康守護及保險保障的國家級最佳品牌。

避免以訛傳訛加深誤解與對立,才不會讓行政機關背上可能侵犯言論自由的大怪獸、也不會讓中介業者陷入刪不刪文、兩面都不是人的困境。 (四)保戶電子報:為使消費者對於臺銀人壽公平待客原則相關作業情形充分了解,公司每季發行之保戶電子報設有專欄「公平惠客室」,持續宣導「公平待客原則」各項資訊,期透過充分訊息傳遞使保戶了解消費者權益保障。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Ft 等大型網路服務公司;而《數位服務法》也是在相同背景下的立法,這是在解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必須要先理解的前提。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不過,這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規範在台灣卻被認為是打壓台灣言論自由的惡法,引發部分業者及網民強力反彈。 然而,侵害公共利益或私益的資訊態樣繁多,未必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