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詳細資料

三、標示於車內之駕駛人姓名、公司服務電話、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每字至少長四公分、寬二公分;標示於車外尾部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每字至少長十公分、寬五公分。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十四、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交通法規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十八、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錄器;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

交通法規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其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中加註附載幼童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 十五、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隔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 八、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安全資料表,其格式及填載應依勞動部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且隨車不得攜帶非所裝載危險物品之安全資料表。

車輛總重限制標誌「限1」,用以告示道路、橋涵所能承載之重量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交通法規 設於限重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禁止會車標誌「禁27」,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 輪胎加鏈標誌「遵29」,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 設於距離該凍滑路段起點一○○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

交通法規: 汽車宅

但持有該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者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時,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一、底盤安全檢修查驗,應由原底盤製造廠或其代理商或其指定汽車修理業者進行底盤全面安全檢修及繳驗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出具六個月內之審查證明書。 七、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符。 三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十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909高可見度服裝—試驗法及要求第二級以上或其他等同標準之反光服裝(背心)。 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回牌照者,經附條件買賣之買受人或動產抵押之債務人提出證明文件,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於十五日內繳回牌照,逾期未繳回者,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標牌(1)(2)(3)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 該路段暢通時,標牌(1)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 標牌(2)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 標牌(3)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3」。

  • 停管處指出,民眾如果於路外停車場停放機車,離開停車場時使用悠遊卡繳費,且相同悠遊卡於1小時內有搭乘捷運紀錄,每筆停車費即可直接享有折扣5元轉乘優惠,鼓勵民眾轉乘捷運,提高民眾轉乘意願。
  • 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
  •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 (十一)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 視需要每隔三○至五○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
  • 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 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合號誌時制設置之,時段性應將可通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 設置該標線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

交通法規: 交通法規即時檢索

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 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 交通法規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交通法規: 法規名稱

十六、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如發生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交通法規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但依規定審驗合格者,補發或換發最多六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變換車道時打錯方向燈很容易讓其他用路人誤判行徑路線,導致未能及時反應,因此交通部為加強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若駕駛變換車道時打錯方向燈,將開罰 600 至 1800 元。 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交通法規: 第9節 停車及び駐車

蘇老師自台北工專畢業後再獲得碩士學位,勤勤懇懇致力於教育工作20餘年;張老師具豐富交通事故調查及法律的實務經驗,研究所畢業後轉任教職。 蘇老師深感年輕躁動的心,對駕馭交通工具總是躍躍欲試,卻對交通法治觀念有所不足,憾事屢有所聞,遂與張老師共同編著本書,冀盼學生汲取交通知識轉化為生活常識,永保行車平安。 三、 交通法規條文內容繁多,又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輔以條文解析及案例做深入淺出說明,指導學生正確認識交通法規,遵守法律規範。 公路總局致力於省道公路工程、公路運輸管理及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 業務範圍分為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公路監理三大類別,提供民眾便利且安全的服務。 停管處指出,民眾如果於路外停車場停放機車,離開停車場時使用悠遊卡繳費,且相同悠遊卡於1小時內有搭乘捷運紀錄,每筆停車費即可直接享有折扣5元轉乘優惠,鼓勵民眾轉乘捷運,提高民眾轉乘意願。

  • 二、 本書為全一冊、共計六章,係依據中華民國交通法規修訂條文更新,可供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動力機械群科選修1學分或2學分教學使用。
  • 但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為之。
  • 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
  • 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 書中也涵蓋了交通事故處理、肇事鑑定及汽車保險,除供教學使用並兼具實用性。

【大紀元2022年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殷瑞娜編譯報導)週三(12月14日)晚上,舊金山警察委員會提交了一項有爭議的提案,限制某些類型的交通攔截。 據稱,該提案的目的,是為了削減警務工作中的種族偏見,這引起了很多評論和關注。 五、 本書雖力求周延,交通法規隨著政府政策及路人需求增刪頻繁,並受限於篇幅,經多次增修校訂仍難免疏漏,尚祈諸位先進與專家不吝指教。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

七、車道管制號誌改變車道為由對向車輛使用時,應於兩向同時顯示叉形紅燈,其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 在叉形紅燈顯示前,宜有五秒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使駕駛人能採取因應措施。 (二)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線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交通法規: 遊艇攬客限制擬放寬 交通部將力推環島航線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置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 另可於道路上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三)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方向之鄰近車道。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內能同時看到同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定設置。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列方式為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四、圖案 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 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

交通法規

但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交通法規 二十一、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十二公噸以上大貨車、總聯結重量三點五公噸以上拖車及總重量五公噸以上大客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十五、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合格工廠檢測合格之紀錄表。 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依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定期檢驗規定檢驗之壓縮天然氣燃料系統定期檢驗合格紀錄表。

交通法規: 改善交通安全 交通部目標每年違規數降5%

前二項之汽車買賣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行號登記,並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且無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方得辦理受託代辦過戶業務。 前項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如係辦理機車過戶者,其證明書並得由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開具。 交通法規 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 如障礙物寬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交通法規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四、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交通法規 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交通法規: 第一選區北投/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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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