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調解委員會必看攻略

5.不提供正確個資之權益影響 若您不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予本處,本處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服務。 本處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外部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本處將善盡監督之責。 如果您不願收到本處寄送之訊息,您可以拒絕接受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服務。 3.檢據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調解會簡介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新北市調解委員會 刑事糾紛,不論是在檢察署偵察中,或在法院審理中,只要是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聲請調解。 9 如何聲請債務糾紛之調解? 1.請向對造人住居所之調解會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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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民事事件:如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 3.檢具建物權狀影本、漏水施工估價單、漏水管線位置圖、相片等 12 如何聲請房屋租賃糾紛之調解?

聲請書亦可至下載專區下載,填寫後逕寄本會聲請。 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條限制。 當事人(含法定代理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本會備有空白委任書供索取使用),並附委任雙方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委任代理人到場調解。 言詞聲請: 聲請人若不便自行書寫者,請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相關資料至本會,以口頭陳述,由本會人員協助製作聲請書。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如過失傷害、輕傷害、公然侮辱、 誹謗、親屬間財產犯罪、性騷擾、毀損等。 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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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詳如附件3-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參考表﹞略誘婦女結婚罪、侵入住居罪、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本網站支援IE 9以上、Chrome及Firefox、edge等瀏覽器,建議使用螢幕解析度1024×768可得到最佳瀏覽效果。 3.檢據租賃契約書影本、建物權狀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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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規定,調解需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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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新舊系統交替,110年1月1日前,使用本系統聲請調解之案件進度查詢等相關事項,請逕行電洽承辦人員。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三、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新北市調解委員會 (二)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交通事件之當事人請一併請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汽機車強制保險卡、驗傷單(診斷書)及醫療收據、維修車輛估價單或維修收據。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攜帶當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親至有管轄權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 聲請時,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調解事件相關事證,聲請人並應提供對造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以利區分調解事件之管轄及送達調解通知。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攜帶當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有管轄權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聲請。 聲請方法:向本所民政課調解服務台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或下載聲請書填寫並檢附佐證資料郵寄本區調解委員會,或使用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本會第三屆主席為江雅萍女士,委員(含主席)共計11名,係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 最大功能即免費為民眾調解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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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損害賠償應攜帶資料: 1. 車禍事故登記聯單、車輛行照、身份證、印章、修復估價單或發票。 如有涉及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糾紛者,請攜帶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或土地鑑界圖(均限三個月內)及土地分割方案等資料。 當事人如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則父母親(法定代理人)均須出席,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本會自106年9月1日起,提供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地方法院合作推動之「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服務時間、地點及項目等相關內容,詳參附件。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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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利用期間 本處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利用地區 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處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對象及方式 本處業務承辦人員於蒐集之目的範圍內,以合理方式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當事人權利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處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 / 處理/ 利用及刪除您的個人資料之權利。

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新北市調解委員會 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 (調解有管轄區域的劃分)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新北市調解委員會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這些小事認真追究起來既耗時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傷了朋友感情、鄰里關係,而上法院除了麻煩還是麻煩。
  •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 九、調解效力:(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民事事件糾紛雖然已繫屬法院,只要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仍然可以聲請調解。
  • 如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請當事人自行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到場協同調解。
  •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 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3.檢據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等。 15 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如何救濟?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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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三)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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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得以簽名代之),如為公司或商號請攜帶公司或商號大小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當事人或負責人無法到場聲請者,應出具委任書委任成年人代理聲請。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請自行檢附兩造均同意在該區調解會調解之相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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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親之一方未能出席者,則應提出委任書委任另一方代理出席;父母親皆未出席者,則皆應提出委任書委任年滿18歲之成年人代理出席。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三年來詐欺多名地主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台中等地共五筆土地、市價達七億五千多萬餘元。 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於調解時,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皆須列席,並須出具當事人及父母之戶籍證明,如一方因事不克列席,可委任滿二十歲之人士到場。

調解期日:本會受理聲請並經審查通過無須補正者,由本會安排調解期日並採書面通知雙方應到之日期時間,恕不接受未經聲請自行到來之調解案,以符程序公平。 先審查兩造當事人是否適格: 1. 當事人如未成年,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起出席,並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及私章;無身分證者,應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之和解條件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能成立,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定之和解條件僅為建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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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天花板漏水樓上鄰居相應不理而長期困擾? 或因車禍對方避不見面而不知如何是好? 這些小事認真追究起來既耗時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傷了朋友感情、鄰里關係,而上法院除了麻煩還是麻煩。 政府在各鄉鎮市公所設立調解委員會,就是要協助區民解決以上問題,歡迎您多加利用。 口頭申請: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櫃檯向服務人員陳述聲請意旨,由服務人員代為填寫,經當事人簽名蓋章即完成。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可跨區收件服務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所轄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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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新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 何費用。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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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