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懶人包

新北市政府對於山坡地農地的管制非常嚴格,而且也越來越嚴格,不但農舍可興建面積因為解釋的限縮而減少了(需計入擋土牆、水溝及通道面積),如下篇農委會對於農舍興建條例修正的說明,對於平均坡度大於30%以上的土地將不計入農舍土地之面積比 … 本會在新北市有五個分會分別於新莊、板橋、樹林、泰山、新店;會員人數有八百多人。 協會的執行工作重點在於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諮詢、諮商服務、辦理個人和家庭訪視服務、協助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宣導活動、結合社會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急難救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轉介服務,以及協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公益事業。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程序,且為增加重建誘因,於111年3月18日起更配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法,獎勵上限由20%提高至30%,期盼誘因的提高讓民眾除循一般都市 …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圖/高雄市政府提供爰於本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亦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都發局進一步指出,台南科技工業區與新吉工業區等由工業主管機關編定工業區之使用,除工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書另為規定者外,將回歸依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辦理,避免因產業園區用地辦理變更規劃後與都市計畫規定發生競合。 此外,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另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及產業發展需求,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 六九入八號令號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 … 另外,為了保障民眾居住安全,配合中央及市府防災政策,此次修法中,符合中央危老條例及新北市府防災建築自治條例的建築,也放寬其重建時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盼能加速其重建。 積極規劃籌建2期場館,辦理「國家電影文化中心2期場館」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並自2022年12月23日起公告公開展覽。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 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土地賣不動了、建商不玩了? 中部這縣市最慘淡..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2.非屬產業自用所需之工廠或工業有關設施使用之申請者繳納之保證金:獲得新增投資容積獎勵額度70%容積樓地板面積(含容積樓地板相對應土地持分)相對應之金額。

  • 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 七、修正綠覆標準之相關規定,以符合本府有關本市綠化標準以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為全市統一執行標準之政策(修正條文第43條)。
  • 為了因應全球城市競爭、氣候變遷以及解決高齡少子化、居住正義等問題,增加鼓勵開發者提供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社會住宅或產業育成設施,給予建築容積獎勵,鼓勵開發業者,捐贈相關公益性設施,共同創造優良的生活環境。
  • 第三十九條之二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 內政部、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前二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其計畫書附帶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 圖/高雄市政府提供圖/高雄市政府提供圖/高雄市政府提供圖/高雄市政府提供為鼓勵本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之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之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新北市施行細則在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第 2 條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 …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本法第四條 …

圖/高雄市政府提供圖/高雄市政府提供圖/高雄市政府提供圖/高雄市政府提供為鼓勵本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之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之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 新北市政府配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簡稱「國家影視聽中心」)資料典藏、修復等空間需求,辦理「國家電影文化中心2期場館」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將原本的「停兼影」用地改為「影兼停」,擴大電影中心樓地板使用面積,並保留各500席汽、機車停車空間,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已自12月23日起公告公開展覽。 縣都市計畫之執行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係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衍生下列問題:(一)無法確實反映各縣都市發展之特色。 1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原臺北縣都市計畫之執行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係依內 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衍生下列問題:(一) 因適用範圍於全臺灣省轄區,無法確實反映各縣都市發展之特色。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整體架構 土管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之法令位階關係性質管制 商業區做住宅使用比例之規定 工業區做商業使用比例調整品質管制 建蔽率限縮增加透水率 開 … 為引導新北市都市環境發展有秩序發展,並延續工業區立體化政策、財務收支及公有建築物聯審原則及都市發展實務執行需求,啟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由於樹林人口逐漸增多,地方極力爭取,希望將一旁的東昇公園、停車場區域做整體檢討,將土地挪為公設使用,解決校園面積不足問題。 市府這次通檢也採納地方意見,將一旁公園用地挪出907坪,畫為國小用地。 第81期市地重劃區過去為商協新村等國軍眷村原址,土地多為國有,市府與國防部合作,由市府地政局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總面積達48.78公頃,成為高雄縣市合併之後,面積最大的重劃區,將在明年啟動公辦都更。 980713臺北縣婦女會第二專長證照培訓計畫 – 新北市婦女會設有電腦、美容、美髮、新祕、美甲、服裝、中餐丙 …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新北市中和區都市計畫

所稱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係指鄰里性公共設施面積(包括鄰里性公園、中小學用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停車場、綠地、廣場及市場等用地)與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之比值。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第一項所定之各項設施,並得依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必要設施。 (十八)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前項審議之決議及理由,應由內政部或該管縣政府於決議確定日起十二日內通知拒絕機關及請求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理由時,拒絕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但議會認為缺乏誘因,刪除容積獎勵上限,回歸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若在捷運300公尺以內,容積獎勵最高可達100%,全案牴觸中央法規,更是全國首例,引發議論。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今天表示,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明天公告實施,其中,為改善建築基地地下深開挖的工安問題,遇特殊情況經申請後 …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新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新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等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項,依本法第85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發布訂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全文共計58條,嗣為配合實務需求,分別於105年、107年及108年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兩次預告修正,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111年12月12 准予備案,於今日公告施行生效! 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兩次預告修正,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111年12月12日准予備案,於26日公告施行生效!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兩次預告修正,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2022年12月12日准予備案,於12月26日公告施行生效。 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兩次預告修正,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2022年12月12日准予備案,於12月26日公告施行生效。 二、有關102年12月31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一,擬於保護區土地興闢道路使用,供本案建築基地連通現有巷道方案辦理乙節,按臺灣省政府77年3月12日府建四字第1449號函意旨,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申請做道路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現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各款規定,並經前臺灣省政府審查核准使得興闢。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設計家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二十六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第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四 十 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但最高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重建。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未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者,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負責辦理。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 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申請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獎勵容積,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而為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考量部分私校在退場前後有活化需要,因此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為配合產業發展並建構勞工友善環境,也開放甲、乙種工業區可設置幼兒園與銀行。 【大紀元2022年1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高雄報導)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賦予TOD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法源,並放寬建築物高度比,另也配合《都更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並開放甲、乙種工業區可設置幼兒園與銀行,26日正式生效。 一、捐贈建築物部分樓地板面積,集中留設作產業空間使用(含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並經工業主管機關、科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同意接管者,得免計入容積,依其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且應面臨基地周邊最寬之道路,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 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二十一)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新北市政府轉知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6條執行疑義部分,詳如說明。

陳其邁表示,截至目前,高雄市總計有13處的社會住宅動工,包含高市府自建的3處,預計2022年底將超過7千戶,未來配合大林蒲遷村的社會住宅需求,總計將達到1萬5千戶的社會住宅目標。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規定,增訂行政法人使用非公有地興辦公益設施得提高基準容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之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除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應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除前項但書規定者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許可。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爰於本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亦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高市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於12月12 日准予備案,26日公告施行生效! 都發局表示,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包括結合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之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之基地予以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相關網站

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為之,縣(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處理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七條第九款所定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基本方針、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等相關事項。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前項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係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非都市發展用地(包括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以都市計畫書為準)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 但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第三十四條之一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 縣(市)政府於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