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6大著數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然而,雇主發給員工的薪水、獎金等薪資名目非常多,究竟哪些屬於工資須申報,又有哪些不屬於工資無須申報呢? 按日計薪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伙食津貼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其實除了excel計薪,導入雲端人資系統是目前企業的一大趨勢;透過人資管理系統,HR在計算薪資上可以節省許多心力、系統的精確性也能讓員工不用擔心薪水算錯。 看到上述的內容是不是覺得計算薪資沒有想像中的簡單呢?

伙食津貼

調高伙食費,用意是作為加薪配套,但從現實面來看,雇主可能沒說清楚薪資結構中的,薪水、奬金和伙食費等名目,要是老闆挖東牆補西牆,就算伙食費增加了,民眾也無感,反而更可能衝擊到,未來退休金和加班費的計算。 免稅額度調高,主要是反映當前物價,公司行號如果能力可及,會願意調高員工的伙食費,但怕就怕在「薪資變相挪移」,舉例來說,月薪4萬塊,扣掉伙食費1800,實領38200,要是伙食費上修到2400,實領37600,薪資反倒縮水。 依據上述,一日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故延長工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非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均不包括在內。 接下來,需探討的是所謂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包括哪些發放項目? 在勞資爭議中,常見勞工主張雇主應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而雇主在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時,動輒為勞檢機關認定工資給付有不足額的違章情形,因而受到裁罰,問題爭議點都出在工資項目的認定上,本文選讀勞動部訴願決定一則,供讀者明瞭勞檢機關的認定方式。 由上述可知除了底薪之外,政府基於保護勞工的角度,為了避免雇主以名稱來規避,所以回歸實質去認定是否屬於工資。

伙食津貼: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故貴會館可自員工薪資拆除部份伙食津貼金額,或自目前薪資再額外加給伙食津貼給員工,但要考慮兩者合計不要超過2400元。 至如何查證一節,應請該局通函職業工會於申報彼等勞保投保薪資時,覈實查明所屬會員確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始得比照前開等級申報,要求被保險人檢附身分證明或具體薪資收入之相關資料憑核,如其已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所得高於基本工資者,即應逕行調整。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各事業單位對其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將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內申報。

首先,關於工資的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就有明確規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定義,就會被認為是法定的工資,簡單來說,只要是該報酬與勞工個人的工作表現或績效有高度相關性(或稱對價性),那麼很有可能就會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工資。 反之,如果是與團隊績效或公司獲利有關,與員工勞務付出的程度相關性較低,那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恩惠性給予」,而非勞基法所稱的工資了。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但若是每月發放固定金額伙食津貼,則可列入工資一部分。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本例假設包小誠公司的伙食津貼是以按月經常性定額給付給員工且不管束實際伙食與交通情形的模式,屬工資;公司與包小誠並未書面約定每月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故以民法的30天作為計算因子。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伙食津貼: 薪資單應扣項目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如果勞工忘記打卡,但確實已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若雇主仍以勞工忘記打(刷)卡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就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由於兩者都是隨薪資決定投保級距,因此當勞工薪資調整時,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撥級距都會跟著改變。 因此每月薪資清單,勞工除了看到入帳薪資外,多半會看到扣繳勞保、健保費,就可以知道老闆是否幫你投勞保。

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所以大家要知道,除了本薪(底薪)、加班費是工資外,任何雇主發放之獎金、津貼只要屬於勞務的對價而有「經常性」也都是工資。 常見的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職務(主管)加給、全勤獎金、業績獎金,無論採取何種名目,如果是以每月固定金額給付,或是採取固定標準計算給付,實務上一般也被認定是工資。 勞保局表示,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獲得報酬,具有對價關係的獎金,屬於經常性給與者,原則上都是工資,應計入投保薪資。

伙食津貼

全職員工原月投保薪資新台幣24,000元及25,200元者,包含以時薪支付之全職員工,補貼雇主:全職員工定額新台幣1,000元 / 每一人。 承上,「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初估月薪部分受補貼者為48萬人、時薪部分16萬人,合計64萬名勞工受惠【註2】。 因「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影響層面巨大,有討論之必要,故今特說明之如下。 伙食津貼 D.端午獎金:因端午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所以不認定為勞基法的工資。

伙食津貼: 月薪制餐費扣抵方式?

因為勞工於遲到的時間未提供勞務,雇主此時對該段時間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扣發工資屬合法。 但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應換算其遲到的時間及其當月工資之比例扣減,若無將受主管機關裁罰。 如勞資雙方真的沒有就此情形進行約定,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範,但依照民法第122條之2規定,如雇主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次日發放還是可行的。 伙食津貼 有些公司雖工資達到基本工資的門檻,但當中卻包含著全勤獎金。 小編直接告訴你~加班費就是算在「工資」,因為勞務對價。

小編整理出四種常被混淆是否為工資的薪資項目,並列出行政機關、法院相關判決及解釋認定原因供雇主們參考。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伙食津貼: 怎樣算「加班」?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至於全勤獎金,在新興產業裡較為少見,加上全勤獎金應該算入「固定薪資」的項目,也需要計入勞健保投保級距之中,而非員工福利或是獎金,如此,相當容易造成勞資糾紛。 另外,有些公司雖工資達到基本工資的門檻,但當中卻包含著全勤獎金。 不過由於雇主給的工資名目五花八門,到底那些應列入投保薪資? 勞保局表示,舉凡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如職務津貼)、績效獎金,以及不休假加班費等,都是工資的一部分,應該列入投保薪資計算。

至於還有哪些項目,以及其他想知道的薪水計算公式、概念,懶人包皆在此,請點我點我。 勞保局表示,投保薪資及勞退新制提繳級距,原本就是跟著工資調整,若有變動, 雇主就要申報。 為了方便雇主作業,原則是每年2月及8月向勞保局申報調整。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 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公司如果是以員工達成公司預定目標發放績效獎金、業績獎金,且有事先約定發放標準,則該獎金具備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註8、註9);又公司在勞工達一定年資時,一次發給久任獎金當作員工報酬,也屬於工資(註10)。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
  •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業工人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 而伙食津貼即包含加班誤餐費,是員工薪資中的免稅額,員工有2,400元額度,一年下來可有28,000元的額度不用被扣「所得稅」。
  • 因貴會館有實際供伙,若要從員工薪資所得中拆2400元伙食津貼當成免稅所得,可以降低員工個人綜所稅負。
  • Workforce,我們是一群有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及勞動檢查員經驗的團體,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動法令所致生之迷霧,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

A3:關於這個問題,小編會建議各位捧油參考一下這個法條。 簡單來說,只要這是每月都給的「固定薪資項目」,它就是算工資。 因此,伙食津貼可說是比較古老,沒什麼懸念的薪資項目。

伙食津貼: 工資項目百百種,哪些要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例如加班費、不休假獎金、每月發給的久任獎金、職務津貼、績效獎金等,都應列入薪資一部分,計入投保薪資。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查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之原則,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薪資確有變動時,投保單位即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 為適當反映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當時之實際薪資所得水準,如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被保險人之實際工作所得,縱未達基本工資,其投保薪資仍應以基本工資數額申報。

案詢疑義,應視個案工作時間及生活津貼等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 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因為每間公司都有不同的績效、業績獎金發放標準,造成在認定上有不同的見解,須回過頭檢視獎金的發放標準和「員工提供勞務」或「公司獲利」何者較有相關,就能夠清楚判斷了。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10、分別有提到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非經常性給與」,因實務中多數公司有盈餘時才會發放年終,這樣的年終性質屬於恩惠、勉勵員工性質的獎勵(註4),而三節獎金則是基於節慶習俗而給予的獎勵(註5),因此多數情況下三節、年終獎屬於「非工資」。 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伙食津貼: 人資法花園裡有勞工需要知道的法規,自己的工作權益,你一定要知道的。

只是~~伙食津貼可以讓員工抵稅,上限 2,400,對員工是好事,而且也不會損害到公司的成本。 只是抵稅額就是 2,400,那不如直接調整底薪就好。 當然,小編也有聽過有公司會提供中餐,就不會發伙食津貼,這部分就端看公司制度,並不需要強制規定。 伙食津貼 勞退新制提繳工資也是一樣,勞退新制由雇主每月提繳勞工薪資6%到勞工退休帳戶,如果勞工加薪了,提繳金額當然也會變多,因此勞工加薪的同時,也要查看勞退新制提繳金額是否跟著調整。

但財政部官員強調,此次調高員工伙食費上限,是希望雇主能實際增加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效益,因此呼籲雇主不可將員工原有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反而失去調升伙食費的初衷。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照顧員工,同時減輕員工租稅負擔,因此發布此一解釋令,自今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的營利事業,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上限調高為2400元。 然而,也有少數情況不同,比如雇主和求職者到職時便約定好保障2個月年終獎金、保障年薪14個月(包含2個月三節節金),這時候就可以認定三節、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分。 從現實面來看,只調高伙食費而不調高薪資,只會讓節稅的好處都給了雇主,財政部只能溫情喊話,呼籲業者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

伙食津貼: 企業內訓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無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違背上開規定以少報多調整投保薪資者,仍不得排除同條例第72條第2項之適用。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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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