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9大優勢

此外,一般而言,研究經費支持者、一般事務管理者(general supervisor)、行政支援、未參與研究工作及撰寫論文者,或單純論文編修的校對者,都不能列名為作者;若將這些人掛名為作者,很有可能會引起作者掛名的爭議。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并不限于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进行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诸如演讲者、作曲者、进行绘画、雕塑、书法活动者、建筑设计者、摄影者、影视导演、计算机程序设计者、翻译者、改编者、编纂者等等。 在契約自由原則下,若雙方都沒有意見,還是可能出現著作權法所沒有或不允許的特殊約定。 這時,就要視其約定有無違反法律上的強制禁止規定,來決定其有效性,或是有沒有足夠的證據來佐證。 指對研究具有實質貢獻(如:主筆撰寫論文、設計並執行研究等)的人員,卻被刻意忽略其貢獻,而將其排除在列名的作者群之外。 這類情形常發生在原研究者希望自己的論文能被更多人關注,或增加被期刊接受的機率,因此在自己之外,也將具相當學術地位的人掛名為作者,以期透過榮譽作者的影響力使論文被關注及重視。

作者

這類情況常發生在當彼此需要一定程度的發表量,以因應評鑑、學術升等,或為獲取獎金等原因,而彼此互相掛名為論文作者,以增加論文發表量。 例如作品的創作人受僱於某組織,為該組織創作作品,而相應責任也由法人或組織承擔,這時該法人或組織在著作權法中會被視為作者。 有些知名的公眾人物,自己忙得沒空創作,出版社或經紀公司會找「影子作家」代筆,讓雙方建立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以公眾人物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再由出版社或經紀公司自公眾人物這一方,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獲得專屬授權出版著作。 作者 如果不是公司內部上班族完成的著作,而是公司出資請外部的人完成著作,雙方沒有雇傭隸屬關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若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是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出資人,僅能利用該著作,並沒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上班族工作上完成的著作,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沒有特別約定,依法是以實際完成著作的上班族為著作人,但上班族依據工作需求完成著作,既然已經領了薪水,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利益,就歸公司享有。

作者: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目前不同研究領域或不同實驗室,對掛名的排序存在不同的慣例,研究者應自行了解自己所處領域(或實驗室)的掛名慣例及操作原則,以盡到身為論文作者的責任。 作者 作者 至於一些常見的問題,例如:研究生與指導教授間之論文掛名、排序,以及研究成果的著作權歸屬等問題,雙方應盡可能地在執行研究前及做充分的溝通和決定,以避免日後(尤其是在學生畢業後)產生著作發表上的掛名爭議。 例如:小究和小生都是博士生,他們各自執行研究,彼此對對方的研究都沒有任何實質貢獻;然而,研究論文發表時,他們卻將彼此互掛為共同作者,使得兩人都可以擁有兩篇研究著作。 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此一規定僅生「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如前面所說的,雖然在著作上已標明為著作人,若有足夠之證據,仍可以推翻具名為著作人之人不是真正著作人的認定。

更具體而言,論文作者不論排序,都應該協助確認最終送出的版本內容,以及一起承擔文章精確性及研究倫理方面的責任;當文章被質疑時,作者們也應共同承擔責任。 換言之,正由於論文作者是共享榮耀、共擔責任,福禍與共,為避免日後產生掛名的爭議,建議研究者們在執行研究的初始階段,即應詳加討論合作人員的責任歸屬,並盡早釐清需要(或不需要)掛名的人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登记机构发给登记者的登记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明,据以推定在登记申请文件上作为作者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在未经登记的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仍可依法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作者 如果两个人分别在同一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或者分别就同一作品作为作者登记,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记,只有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单独创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

作者: 作家福利体系

另外,也有很多出版社是直接與公眾人物約定,由出版社自己的職員或外包專業寫手,扮演「影子作家」,訪談公眾人物後,以公眾人物為著作人,發表作品。 各大專院校對教師或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班學生),都有研究成果績效的要求,以作為評鑑、學術升等或畢業的門檻,如此僅為快速累積論文數,就可能產生不當掛名的狀況;此外,臺灣也曾發生指導教授將學生的研究據為己有,並未在發表的論文中讓學生掛名共同作者的爭議(林孟潔,2014)。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不當的作者定義或掛名是「蓄意就著作人姓名為不實之記載」,可能的狀況有作者的分配及排序不公平,或未依作者的參與及貢獻度來排名,又或未取得原著作人之同意,以共同作者名義加入或代替原著作人來進行發表等情事。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 作者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 作者 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

作者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自然人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属于作者的范围。 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如果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则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推定为作者。 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自然人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 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署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

作者: 作者身份的法律意義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裡所稱的「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是指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及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 作者的英文翻譯,作者英文怎麽說,怎麽用英語翻譯作者,作者的英文單字,作者的英文,作者 作者 meaning in English,作者怎麼讀,英文發音,英文拼音,例句,用法和解釋由查查在綫詞典提供,版權所有違者必究。 至於那些為朋友或老長官捉刀的情形,既不是受雇,也沒有受聘,無任何金錢對價,原本也應如同上例,屬無效之約定,但是,由於大家都是好朋友或是好長官部屬之誼,除非事後翻臉,並仍保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著作人,否則向來也沒有爭議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科學編輯委員提供了一份能明確定義作者的檢核表,但也強調在定義作者時,仍有很多模糊的地帶須詳加考量,包括領域內的習慣作法、作者人數等,都仍有很多的討論空間 (Friedman, 1998);掛名可能產生的弊端或程度上有違研究倫理的行為,可能便由此模糊的空間產生。

作者

例如,實務上有一些出版社先預定好特定的筆名,再與不同作者約定,要求他們所完成的作品,都共同使用這個筆名,並禁止作者再使用這個筆名在其他出版社所出版的作品,以一群寫手共同使用同一筆名,來建立創作品牌或系列作品。 有時候,公司為了方便對外利用內部員工完成的著作,想要修改著作內容,並以公司名義發行這些著作,就會事先與員工約定,將員工上班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公司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作者通常是依排序來表彰其重要性,一般而言,主要作者(通常是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會被給予較高的權重,如:功勞(或稱積點,credit)。 然而,如同對論文作者的定義不夠明確,目前各研究領域針對作者的排序原則,仍欠缺明確的規範。 綜合而言,無論是哪一種狀況,不當的掛名文化形同一種學術共犯結構,有違研究倫理及學術研究求真求實的基本精神。 作者 此外,不實地呈現作者,也可能涉及將著作人格權任意移轉,也就是在作品上不實地記載著作人的姓名,則可能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作者: 作者類別及排序

例如:有些實驗室規定,只要是利用該實驗室的資源而產出的研究發表,一定得將實驗室主任(laboratory director)掛為共同作者,即使他對該研究沒有任何實質的貢獻。 然而,由於研究工作的分工項目實在繁多,因此美國的科學編輯委員會(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s,簡稱CSE)也提出一份詳列十一項工作細目的檢核表(checklist)(見下表一),作為研究者在決定論文作者時之參考。 科學編輯委員會認為,有資格成為作者的人,必須至少執行過檢核表內所提之二至三項的貢獻 (Friedman, 1998)。 相反地,在研究中只擔負單一功能的人員,例如:建議或指導統計分析、收集或鍵入資料、修改或撰寫電腦程式、協助招募受試者等,則可將他們列在論文的「致謝」欄位(acknowledgement)中,以表達對其感謝之意。 ICMJE的規範特別提到這四項定義,目的在於保護對論文有貢獻且能對此負責之人的掛名權利,也是為了避免論文作者故意不給某些具實質參與研究的人員,進行草擬初稿或修訂論文的機會,再以不符合第二、三項為理由而拒絕他們的掛名。 因此,ICMJE的規範也提醒研究人員,只要是符合第一項的人,就應該給他們符合第二、三項的機會,以保障其掛名的權利。

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作者。 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 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 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作者。

舉例而言,根據美國心理學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APA)的定義,作者並不一定是論文寫作的人,凡對此研究有實質貢獻,例如:擬定研究問題或假設、建構實驗設計、組織及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結果,以及撰寫報告和論文等,都有資格成為論文的作者(APA, 2019)。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作者。 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除了產業行銷著作以雇用或出資委由他人完成者外,自己的文章總以親自執筆,才能全然掌握,也才有辦法文責自負。 明白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歸屬的基本規定,釐清權利義務關係,該怎麼因應處理,應完全以能不能承擔責任,作為最重要的考量。 如果雙方要改變這種創作關係,也可以作特別約定,讓出資人成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這時,實際執筆的受聘人,就不再是著作人了。

  • 例如:有些實驗室規定,只要是利用該實驗室的資源而產出的研究發表,一定得將實驗室主任(laboratory director)掛為共同作者,即使他對該研究沒有任何實質的貢獻。
  • 換言之,正由於論文作者是共享榮耀、共擔責任,福禍與共,為避免日後產生掛名的爭議,建議研究者們在執行研究的初始階段,即應詳加討論合作人員的責任歸屬,並盡早釐清需要(或不需要)掛名的人員。
  • 各大專院校對教師或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班學生),都有研究成果績效的要求,以作為評鑑、學術升等或畢業的門檻,如此僅為快速累積論文數,就可能產生不當掛名的狀況;此外,臺灣也曾發生指導教授將學生的研究據為己有,並未在發表的論文中讓學生掛名共同作者的爭議(林孟潔,2014)。
  • 這類情況常發生在當彼此需要一定程度的發表量,以因應評鑑、學術升等,或為獲取獎金等原因,而彼此互相掛名為論文作者,以增加論文發表量。
  • 至於那些為朋友或老長官捉刀的情形,既不是受雇,也沒有受聘,無任何金錢對價,原本也應如同上例,屬無效之約定,但是,由於大家都是好朋友或是好長官部屬之誼,除非事後翻臉,並仍保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著作人,否則向來也沒有爭議發生。
  • 一般而言,身為論文的作者,不但要對研究有實質貢獻,對研究論文中所呈現的數據、圖表、實驗細節、研究結果及文字等事項也應全然負責。
  • ICMJE的規範特別提到這四項定義,目的在於保護對論文有貢獻且能對此負責之人的掛名權利,也是為了避免論文作者故意不給某些具實質參與研究的人員,進行草擬初稿或修訂論文的機會,再以不符合第二、三項為理由而拒絕他們的掛名。

當然,這只是原則,在著作權法裡,允許很多的例外,讓不是「創作著作之人」,也可以是「著作人」。 不過,這必須是在著作還沒完成前,各方透過特別約定,讓不是「創作著作之人」,在著作完成當下,立刻成為「著作人」。 若著作已經完成,「創作著作之人」取得「著作人」的資格後,「著作人」的地位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就沒辦法再讓他人成為「著作人」了。

作者: 作者

舉例而言,在研究生和指導教授的指導關係情況下,若共同發表論文,則可能是學生當第一作者,而指導教授責當第二作者兼通訊作者,如此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雙方間的合作及指導關係;當然,通訊作者有時也與第一作者為同一人,確切的排序及定位仍視貢獻程度而定。 整體而言,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都承擔確保論文品質最大責任,包括檢查論文撰寫是否有疏失、與期刊通訊、回應讀者、保存資料供他人檢視等工作;而其他參與研究工作,但實質貢獻程度較次之者,則可列為其他作者。 著作權法允許不是實際執筆的人,透過約定雇用或出資委由他人完成著作後,再以自己為著作人對外發表,這是未符應工商社會產業實際運作之所需。 不管以任何理由成為掛名作者,既然享受了「著作等身」的利益,一旦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爭議,掛名作者就不可能脫得了干係。 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能夠對一個研究有實質貢獻,並列名為這研究成果論文的作者,是一件很光榮的事。 一般而言,身為論文的作者,不但要對研究有實質貢獻,對研究論文中所呈現的數據、圖表、實驗細節、研究結果及文字等事項也應全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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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