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詳細介紹

無人數的限制可為約定、指定、法定受益人有疑義時, 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以上皆是。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 法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200依保險法之規定,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時,應以 生存者有保險利益且生存者有行為能力者有保險利益者 為限。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要保人須有行為能力。 183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選項1或3皆可。 37按照我國保險法令規定,要保人對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不具有保險利益 生活費所仰給人家屬債權人為本人管理利益之人。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四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其它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保險法 第116條第7項) (二)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6受益人經指定後 經被保險人同意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變更受益人不得再變更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變更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得變更受益人。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2.您提供本行之相關資料,如遭本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本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您,且您向本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本行應即提供您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A滿期保險金;B醫療保險金;C死亡保險金;D人壽保險單之紅利;何種保險給付在一定條件下免稅ABCDABCBCDACD。 消保法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險人在法律上必居於法人的地位,而要保人則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險人需為自然人。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鑒於上開準則並不限於通貨交易
,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規定,刪除有關「通貨」文字。 所以,保險契約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時候,也算是有特定受益人,當法定繼承人之一發生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情況時,當然也適用保險法第121條規定,也就是說,該受益人的受益權不但會被撤銷,連繼承權也同樣喪失。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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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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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類:投資型保單(壽險型)的保理賠金額乃是依據投資績效而定,並非由保險公司準備,因此,並非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是稱為保單帳戶價值(類似銀行帳戶的概念)。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指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當時之淨保險費金額。 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是否有給付義務?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 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以人身保險業用來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及危險發生率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提存方式計算之金額為保險費責任準備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 …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什麼?決定保單借款可以借多少!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須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僅適 用於人身保險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一般適用於財產保險。 不可以他人身體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契約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間不須有保險利益債權人可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被保險人可以為法人。 下列何者非屬於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以上皆非。 4何者非要保人之權利 申請保單借款、聲明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變更殘廢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行使契約撤銷權申請契約復效、終止契約。

1.您申請本服務,即同意由LINE將您的UID提供予本行,本行得依本服務條款及本行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基於本行之專業判斷,決定前揭告知事項是否變更。 依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三十日內二十日內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A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父母每人可扣除額為100萬;B現行遺產稅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C 財政部於每年1 2月底前應公告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ABC B AB BC。 業務員不服從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在人壽保險單示範條報前言明定保險公司應於訂立契約前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間,惟目前僅限於 99年9月1日後訂立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有其適用。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險業務員將保戶所交之現金保費先急用2天,2天後馬上歸回,業務員之行為?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費 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投保險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所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交付保險公司的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金額。 保險年齡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例如:某甲為民國65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5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9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4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5歲,某乙則是34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4歲。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以下有關保險法對再保險之規定,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而保險人此項應優先受償之權利是 為「優先清償權」。

保險契約成立的第一個要件,為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即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依民法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如:被保險人身故、繳費期滿或一定年限後,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費給付給受益人。 綜合上述情況,本文案例中受益人乙因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受益人乙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如果保單還有其他受益人,則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領取;如果約定的受益人只有乙一人,則該筆保險金列為被保險人甲的遺產。 保險法第107 條規定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代繳保險費之受益人法律上地位–評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三號民事判決,江朝國,月旦裁判時報。

第一一九條(解約金之償付)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 ,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 … 查保險法第一百十九條一項明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 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保險契約中,要求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具備保險利益的考量之處及情形有下列何者?

受益人之繼承保險業務員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要保人。 14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繼承保險業務員。 要保人 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 要保人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的權利。 保險業務員如有下列何種情事,所屬公司得處以停止招攫或撤銷登錄之處分?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一、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於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第五款第二目第
二小目及第十三款將電子票證之用詞修正為儲值卡,並修正第三款規定。 二、配合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之名稱修正,於第十二款修
正援引之辦法名稱。 (給付項目:重大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 七、「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 …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種保險不在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計算之範圍內在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 金管會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保險之要保人,將前開停徵之期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要保人之破產 … 及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可以為被保險 … 由上述說明可知,「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當事人的一方;而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則是屬 …

  • 29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給付之傳統型人壽保險契約,於滿15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返還帳戶價值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 金融商品或服務多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簽定,金融消費者常無法與金融服務業磋商變更內容,僅有同意簽定與否之權利。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 (二)分紅保險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選擇增額繳清保險部分。
  •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種保險不在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計算範圍內:終身保險簡易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傷害保險。
  •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保險法所稱之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A賠款準備金;B差額準備金;C未滿期保費準備金;D特別準備金;ABC ABD ACD BCD。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規定,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有自動墊繳者,應以當時的保險金 保單責 任準備金 投保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182依據保險之規定,下列何者對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年人身保險業務員 – 保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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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