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詳細介紹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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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登報紙免費項目:打稿校稿、排版並寄送報紙與收據至府上或陳報法院。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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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分:謂警告、刪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單或其它板規明定之處分事項。 謹按受死亡之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日,即推定其為業已死亡。 即從是時起,失蹤人所有財產上及親屬上之法律關係,視與死亡者同,否則失蹤人之法律關係,仍不確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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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關於 保單 復 效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在48.有關復效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停效日起二 … – 題庫堂的討論與評價

前投保終身壽險200 萬元,後因故致該保險於去年10 月停效,今年3 月完成復效,於兩. 1.有保證續保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並可續保至條款約定之期限或年期。 法院在收到死亡宣告聲請後,會通知您前往開庭,如果程序並無問題,法院會准予死亡宣告。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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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犯罪,係指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兼具客觀要件(詐欺行為)及主觀要件(詐欺故意)者而言。 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 二、 所謂「借款不還」構成詐欺罪,並非正確之用語,其內涵應該是指,行為人於「借款時」施以詐術,使行為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而於「不還時」確認相對人因此受有損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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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登報徵人,報紙徵才,求才廣告。
  • 法院裁准失蹤人死亡時,宣進行公示催告,至少六個月,公示內容有二:1、失蹤人得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落海失蹤為五年後遭遇特別災難者,為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 …
  •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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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取締飆車的青少年後,通常會通知其家長到警局了解子女的行為,以加強父母對子女管教的責任。 一、甲經商致富,財產估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 億元,膝下無子,經甲建議妻乙共同收養甲之友人丙(未婚)所生之子丁,甲將其公司之上市股票,約價值1 千萬元贈與丙,以 … A君於108年1月20日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 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 …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目前沒有這樣用) 現階段,我是把延伸的電線,先從插座內…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應計入贈與總額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 課者,無須繳納贈與稅本國國民就其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以上皆非。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於滿 15 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依約給付保險金返還解約金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 人得以被保險人指定的方式處理得解除契約僅得減少保險金額得終止契約。 下列何者非屬於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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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提供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相關保險資訊與推薦書籍,想要了解更多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 … 落海失蹤死亡宣告-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失蹤人落海失蹤為五年後遭遇特別災難者,為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依民法 第 八 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在有關贈與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免稅額為220萬元(B …的討論與評價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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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