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懶人包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一、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第 27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條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
收手續費。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
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外,應保守秘密。 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五、因發卡機構將信用卡由磁條卡升級為晶片卡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以
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
。 發卡機構對原製發之信用卡新增結合其他功能前,應事先取得持卡人同意
,始得為之。 發卡機構因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致原發卡機構主體變
更者,變更後之新發卡機構應於基準日起一年內換發新卡。 但有正當理由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長。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
同意,且於核准後應通知保證人及正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申請調整信用額度時,發卡機構應於核准後通知正卡持卡人。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前二項信用額度之調整,如涉及附卡持卡人信用額度之變更時,發卡機構
應通知附卡持卡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
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惟應加強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之驗證,並於契約中明
定發卡機構應負擔未確實驗證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 第一項及第二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惟應加強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之驗證,並於契約中明定發卡機構應負擔未確實驗證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 第 43 條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 第 37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銀行公會規定申請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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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於調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規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
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第 21 條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為成年人。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 資料。 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 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 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二)

第 12 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報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 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得計入循環信用利息本金之帳款應依據主管機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範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
或申報。 第 5 條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
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但屬網際網路或電視購物等非面對面式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告知,並須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指標利率調整時,除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外,應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 但指標利率調高時,得不適用第一項六十日前通知之規定。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所核給之額度應與正卡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含信用卡)歸戶總餘額與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平均月收入之倍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六、已動用循環信用者,應分別列示前期餘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所收取之利息及違約金。 七、當期應付帳款如持卡人未來每期僅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其繳清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部帳款所需之時間及應繳納之總金額。 八、持卡人就全部或部分應付帳款採固定期數之分期還款方式清償時,其
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三、以電話催收時,須表明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爭議時查證之用。 八、持卡人就全部或部分應付帳款採固定期數之分期還款方式清償時,其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

  • (六)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前款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及送聯徵中心建檔,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
  • 六、已動用循環信用者,應分別列示前期餘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所收取之利息及違約金。
  • 第 20 條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其應揭露事項、版面及字體等相
    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 第 45 條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第 20 條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其應揭露事項、版面及字體等相
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時,應確保該第三人所製作之信用卡相關廣告符合
主管機關規定。

發卡機構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相關還
款或利息調整方案,以供持卡人選擇。 第 16 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
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
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6 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二) 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遵循之法令規定。 (四) 出售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公司名稱、債權金額、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檢舉電話。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
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第 52 條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
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
,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
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
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二、呆帳之轉銷: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未繳足
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三、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
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 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
權程序辦理。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