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條詳細攻略

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保險法107條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保險法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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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7條: 公司概況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雖然保險法第107條已經在109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6月12日生效,但因為今年10月虎豹潭意外事件中有4名罹難者是未滿15歲,所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和旅平險仍還是只能退還部分所繳保費,引發外界不少爭議。

被保險人如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約或傷害保險,如身故時未滿15足歲,則其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依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保險法107條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保險法107條: 相關

若你最近有在留意保險消息,一定有注意到各家產壽險公司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陸續發出暫停銷售或受理的公告,這段時間想要保意外險、旅平險或部分壽險商品就要等到12月左右,保險公司會再重新上架商品資訊。 這其實是跟未滿15歲身故的議題與備受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有關。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只要是 99 年2 月 2 日(含)以前投保者,可依各保險公司作業規定辦理增加保額之申請,惟合計保額不可逾原條款約定的喪葬費用最高限額。

  • 雖然保險法第107條已經在109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6月12日生效,但因為今年10月虎豹潭意外事件中有4名罹難者是未滿15歲,所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和旅平險仍還是只能退還部分所繳保費,引發外界不少爭議。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
  • 若想瞭解小孩需要哪些保障,可參考這篇【別花錢亂保,新生兒保險規劃常見6大問題】,文末可索取保險規劃工具書。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 但一年期人壽保險如果在99年2月3日以後續保的話,續保的契約仍然要適用新法的規定。 考量其他法律 (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保險法第107 條第 3項明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上開規定,如學生團體保險(法律依據為國民教育法及幼稚教育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而受影響。 惟所投保之保險是否有相關法規屬前述得從其規定範圍,仍應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

保險法107條: 保險法第107條沿革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107條 所以金管會緊急開會宣布從110年12月1日起,國內所有產壽險公司承保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額為壽險和產險公司所有保單合計,不得超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61.5萬元)。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 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保險法107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您現在欲前往的網站並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而是各由其所屬之第三人所有、操縱及控制。

保險法107條: 理賠保險金申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道德風險不能以偏概全,以極少數殺兒謀財的案件,就完全禁止未滿15歲身故的理賠,而影響到多數人的權益,無疑是在罹難者家屬的傷口上撒鹽。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107條 保險法107條 金管會也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全面檢視現售商品,只要不符合現行規定(未給付喪葬費用)的保險商品一律先暫停銷售或下架,重新設計後再送審上架。 保險法107條 從近期普悠瑪出軌事件,到日前新北市發生虎豹潭不幸溺水事故,都再次反映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障問題,進而才又有修改保險法及現有的保險商品規範的動作。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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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