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10大著數

第十九條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業務與財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九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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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種情形,因保險法對解除權並無特別規定,則應適用民法之規定,按照民法第二五八條第一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在一般情形即為「要保人」,在要保人為法人時,較無疑問。 但在要保人為個人,且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時,因無「他方當事人」之存在,則其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何人為之? 如依照民法之規定來看,解除權之對象須限於契約當事人即其繼承人或契約地位之受讓人,則保險人須向要保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之,若向受益人為之時,則不生效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 14、下列何者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 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15.依照保險法第105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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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債權人得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惟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因債權人死亡對於債務人不具任何損失。 2013年10月9日 – 在保險法第16條是有規定的,如果隨便選擇一個人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 所謂家屬係指與要保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住一處的人,他們 …

法規類別:,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目. 保險利益的滅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即在保險契約成立後,因為發生某種法律事實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 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于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三節  傷害保險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1﹞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7﹞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 … 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壽險契約終止後請問即期年金保險保險人於何時開始有契約應負責任對於 … 有關受益人之一為維持契約效力代繳險費之規定,何者錯誤. 6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由第三人 …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2﹞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1﹞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1﹞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5﹞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6﹞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1﹞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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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