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8大好處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保險法規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保險法規

現行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其不能由業者調整者,係指火災保險、汽車保險費率規章之危險費率而言。 各機關對於費率規章適用對象,危險費率等細節如不瞭解者,得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洽詢(電話:0二│二五0七│一五六六)。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保險法規: 工程管理相關規定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法規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這項特性的用意是確保留一筆錢給家人,不讓他們因被保險人提早離開而陷入經濟困境。 兒童沒有家庭責任,又因法規關係,不會理賠高額的身故保險金,只賠一定額度的喪葬費用。 如果要選主約,失能險或是最低門檻的終身壽險、重大傷病險會是小孩較好的選擇。

保險法規: 採購稽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規: 政府採購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選擇意外險時,有時會看到「意外醫療實支實付」的保障項目,這也是目前規劃保險時必備的考量點之一。 只要在受傷治療後,準備好醫療期間所有收據,無論有無住院,都可以在保障額度的上限內,憑收據的支出來理賠,好填補我們的醫療損失。 實支實付醫療保單挑選時,常會將「有無門診手術」、「收據副本理賠」或是「理賠範圍描述為概括式」等因素考量進去,因為概括式的舉例代表保障涵義較廣,對保戶相對有利喔! 另外還需注意各家條款對於「手術」的定義都略有不同,如採用「雙實支實付」,也就是購買兩間公司的保單,即能利用兩者在額度高低與保障範圍不同的特性,彼此互補,以防保障出現缺失,同時也能提高理賠額度。

保險法規: 條文內容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公告事項:旨揭3項保險經本會審查通過,農民投保該等保險商品,得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及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補助保險費。 勞保局提醒,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 工會理、監事亦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有關工會財務管理是否正常運作之相關資訊,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 答: 招標機關應於預定保險承保期間前預留準備招標文件、內部簽辦、公告、等標期、可能修改招標文件延期或重標之各種情形所為之作業時間,以免延誤保險期間。

機關應分析其職司或經營業務本身之性質及內、外在環境狀況之潛在危險,衡量可能發生損失之頻率與幅度,據此檢視其投保之內容,諸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與自負額是否洽當? 尤其是相關附加條款 (重置成本條款、實損實賠條款、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專業費用條款、殘餘物清除條款等)是否已依機關本身之業務需求附加。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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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 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一條 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 之限制。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保險法規: 條文檢索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保險法規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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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保險法規: 公告112年度「豬隻死亡保險」、「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及「乳牛死亡保險」為農業保險商品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 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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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