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重點詳細攻略

全書分為:課文重點、牛刀小試、章後精選試題以及全範圍仿真模擬試題,為達到系統化學習成效,本書依內容不同分門別類編排整理,並針對重點中較易混淆之處解析觀念,幫助你從練習中統整,進而加深印象,從容應試,並獲佳績。 最大誠信契約: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契約有據實告知之義務。 對人契約:保險人對於核保時,除需針對保險標的物之實質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外,尚須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各項背景進行了解,已決定承保與否及承保之條件。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法規重點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 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 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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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如怠於執行其職務,或其繼續執行職務將發生利益衝突等重大事由時,宜有將其解任之規定,故信託法第58條規定:「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受益人為維護其本身之權益,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受益人自亦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之,故信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四、終止:§116VI:「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至少滿2年後始可終止,終止契約後保險人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義務。 因為一般人通常係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亦即其投保的目的乃是在保障自己,故基於契約當事人之地位,其不僅是只有繳納保費的義務,其亦應該享有各種保險契約上的利益。 故在要保人為利害關係人,如實際繳交保費的人,此時若將要保人排除於代位權的除外範圍之外,則和當事人訂約時之目的有違,所以依上述的解釋,要保人亦應包含於代位權之除外範圍之內,以符合當事人訂約時之本意。 受僱人若因過失侵權,是否會使僱主發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之右手,卻因行使代位權而從被保險人之左手取回相當其已給付之金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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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 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 業之求償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 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 保險法規重點 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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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增訂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得在保險契約送達翌日起算14天內,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並取消三天審閱期規定。 等險種,是個人風險控管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希望藉由準備測驗的方式來強化相關概念,進一步結合保險實務上的規劃,並增進個人的整體投資理財規劃能力。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明定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乃公司治理之原則之一,公司應建立發言人制度並妥善利用公開資訊系統,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瞭解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實施公司治理之情形。 另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著重於財務資訊之揭露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而財務資訊的傳遞往往可以顯現出公司治理的成果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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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保險法規重點 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 業。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此外公司治理尤須重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創造財富、工作及維持財務健全上與之積極合作,如有利害關係人為公司挹注資金之情形,公司務必依法相對履行債務人之責任,以避免公司產生財務危機。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截至為止,第二天圈題已看三次,第一天圈題看四次。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 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而在我國對保險的分類之中,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類;和學理上分成損害填補和定額給付保險不同。 而財產保險均屬於損害填補保險故無爭議,故在其適用時當然有不當得利禁止和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而此亦為我國實務及學說上的一致見解。 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會因被保險人有保險契約而免除,即維持法律上的損害賠償制度,不因保險制度而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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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 職權即行停止。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 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 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但保 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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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 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 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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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社會對公司組織的期待,已由純然是經濟性組織的看法,轉變為兼具社會性使命,既然公司所處的環境對其期待已有不同,公司自應調整其角色,負起社會責任,否則即有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之上市上櫃相關規章,併同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之相關規範,均可協助並引導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執行與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如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以上不為活動者,自應比照本法第7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辦理,故該條項後段規定:「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辭任,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亦得經由法院之許可辭任。 但有壽險業者擔心,癌症險和重疾險也取消復效等待期,可能會有道德風險狀況;即保戶投保後身體若出現不適,可能故意不繳保費,讓保單停效,但在期限截止前申請復效,因為不須再等待九十天,即使體況已變化也可獲得理賠。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終止後 ,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 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 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 解任。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 條規定辦理。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我當時考試的時候也是以為法規會90以上結果也是70幾,實務比較高一點,電腦讀卡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除非有塗改橡皮擦擦的不夠乾淨之類的。
  •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 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 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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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