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遺產稅詳細資料

款等規定,分別針對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是否計入民法上的應繼遺產、遺產稅法上的應稅遺產、以及是否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作出規定。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之規定,在現行法下是否亦有應例外納入應繼遺產由繼承人分配之情形? 若被繼承人生前將名下大多數財產作為保險費購買保險,則未被指定為受益人的繼承人可否主張其權益(如特留分)遭到侵害?

保險遺產稅

投資型人壽保險,有一般帳戶(保額)和分離帳戶(投資帳戶價值)兩種。 一般帳戶,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分離帳戶就是自己的錢,和保險公司無關,要自己負責。 投資型保險會牽涉到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等相關稅賦問題,要考慮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安排。 保險所涉及的稅務議題很廣,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而且又會因為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不同安排,而產生不同稅務問題。 雖說如此,稅捐法規種類繁多,上述相關保險節稅介紹,主要是在遺產及贈與稅的範疇之中。 例如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在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之下,保險金給付同樣可能觸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問題,因此單純想以買保險來節稅,其實並非是「想當然爾」的事情。

保險遺產稅: 保險金全都免稅?沒搞懂3件事 小心沒節到稅還要繳罰緩

以下,將介紹近來國稅局及法院,對於民眾投保「投資型保險」時,應如何課徵稅捐的見解。 我的母親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死亡,她生前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分別投保數張「變額壽險甲型」保單,以她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我為受益人。 母親投保時年約六十歲,身體健康狀況正常,且各該保單於死亡時均符合金管會於九十六年發布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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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阿公幫長孫買了2份保單,這2份保單要保人是阿公被保險人是長孫。 不同的是情況4的被保人為子女、情況1的被保人為父母;因此當站在傳承財富的角度,又想擁有保單主控權的前提下,應該選擇情況1作為預留稅源的保單。 保險遺產稅 保險遺產稅 站在節省保費的角度思考,若父母的身體狀況朗健時,可選擇情況2;反之則選擇情況3。

許多民眾為了保障家人,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直到後來才發現這樣安排會有遺產稅問題,便急著變更要保人。 保險遺產稅 人壽保險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的身故理賠金,為數通常不少,而身故理賠金屬於「遺產」嗎? 是不是遺產差別很大,第一個涉及到遺產稅的核課、第二個涉及到的就是繼承人可否取得身故理賠金。

保險遺產稅: 保險贈與稅》幫子女買保單保險來移轉財產,如何規劃最有利?

官員認為,A先生在生前2年重病期間大量買進高額人壽保單,顯見其意圖,因此即使A在簽約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自己,恐怕國稅局也會用專案處理,最後仍須課徵保單的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遺產以及贈與稅的稅率,已經在民國98年修法,調降到了10%,已大幅降低稅負,千萬別為了避稅而投保,一經查獲除追補遺產或贈與稅外,還會遭罰款,得不償失。 ,即國稅局會從立法目的、租稅公平及實質經濟意義面向,針對個案進行審查,提出會被課遺產稅的保險給付8大投保特徵。 所謂「遺產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然實質課稅原則僅係針對稅捐之稽徵,而不及於民事上應繼遺產內容之判斷;亦即,縱使已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列為應稅遺產之保險給付,在目前實務上仍不當然列入繼承人得主張繼承之遺產。

除上述身故保險金以及年金保險外,其餘保險給付如解約金、紅利等,無論要保人跟受益人是否同一人,都要計入當年所得課稅。 以自用壽險保單而言,要保人與被保人需為投保人自己,而且不能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等八種情況,否則將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贈稅範圍。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是指要同時符合2006年1月1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等3要件的保單。 備註:最低稅負制,是為了讓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

另外如果人壽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依照保險法第113條的規定,沒有指定保險受益人的情況,各該地保險金額將會視為遺產,這情況下計算遺產稅的時候,仍須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國稅局認為,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按阿公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最主要的區別並非在於保單是傳統型或是投資型,而是保單是否有實質課稅原則所列舉的稽查重點樣態,讓國稅局認為保戶是以規避遺產稅為出發點來購買保單,而非真正想透過保險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現代保鑣準備進軍在宅醫療服務暑假到了,又是全家出國旅遊的旺季,你擔心出國期間家裡被闖空門嗎?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遺產稅: 壽險有「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免課遺產稅

出社會工作後有個人綜所稅,開公司創業則會遇到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如何合法節稅是一門必修的學分,才不會誤觸稅網,補稅又加罰,賠了夫人又折兵。 前述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適用,大多數是以「人壽保險」為主。 如果保險種類不適屬於「人壽保險」,那麼給付的保險金仍可能須列入遺產總額。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保險金,本身是要用來保障被保險人(被繼承人)遺族生活之用,避免遺族因為喪失主要經濟支柱而陷入困頓。 如果此時針對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還去課徵遺產稅,形同架空保險的制度目的,也就是保險金沒有保留給遺族,反而先被政府剝了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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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亦明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因此很多保單形式上雖然符合免稅的規定,但卻最終被國稅局認定為需要課稅法源依據。 不過,許多民眾為了保障家人,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直到後來才發現這樣安排會有遺產稅問題,便急著變更要保人。 如果保單價值逾220萬元,超出部分會被課徵贈與稅,就算未超過220萬元,未來也可能有遺產稅問題(詳見四、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對於人壽保險金是否為遺產的認定,將成為影響受益人是否要繳納遺產稅的關鍵,因此父母要是希望藉由規劃保單,將財產留給子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若都為同一人,該保單可依法免課遺產稅;不過,專家對此指出,此種以保單避稅的方式,還需「指定受益人」,及考量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的8大樣態。 國稅局於課徵遺產稅的個案中,常以被繼承人躉繳保費、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家庭經濟情況、保單契約內載明有關於「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及帳戶比例分配之約定、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等條款,而認為該保單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需採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官員說,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了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會與保險終極目的相違背,但有一定條件才能適用。

保險遺產稅: 無指定「受益人」會被扣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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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ear Rule」是指離世前7年內轉贈他人的財產,同樣要繳交遺產稅,稅率由8%至40%不等。 而且通常妻子會較丈夫年輕,女士亦較長壽,因此妻子多數會比丈夫遲幾年才離開。 這個做法相較於信托和人壽保險簡單,不過不能確保可以減少遺產稅,如果妻子較丈夫更早離世便會適得其反。 成立信託是指委託人(Settlor)將資產的法定擁有權轉移給受託人(Trustee),受託人則會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去管理受託資產及分配給受益人(Beneficiary)。 由於英國境內的資產必然會跌入英國稅網,因此要將兩部分的資產分開處理。

淑芬就是因為不清楚稅法而短漏報,只是國稅局按照志豪的財產規模及投保時間研判淑芬並非刻意逃漏稅,因此僅以3張保單的總保單價值1,200萬餘元(並非已繳保費)併入遺產,補稅並加處1倍罰鍰。 甲君過世之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並繳納遺產稅,被國稅局開單補稅。 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生存還本給付、滿期給付…等),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 目前十餘本著作主題涵蓋理財、信託、稅務、保險,應邀演講場數近2千場,連續十年獲得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殊榮。 [情形丙] 若原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孫女) 最早過世,則該保單並無產生任何稅賦,並由要保人重新指定新身故受益人 (註:但必須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遺產稅: 遺產稅與贈與稅是什麼?什麼時候要申報?

過去遺產稅在高達 50% 的時候,大家都十分重視遺產稅繳納的問題。 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雖然已經降至 10-20%,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在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而且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 然而,大家仍然談稅色變,積極尋找能節稅遺產稅的方法,其中保單便是最被普遍採用的工具之一。 若繼承遺產的子女沒有現金,可能就得變賣繼承的財產來繳稅;因此就能生前規劃此種類型的保單給予子女,作為未來遺產稅的保留稅源。 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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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故實務上以人壽保險做為財富傳承工具,可發揮若干節稅效果(惟仍需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請詳下述)。 被繼承人於91年9月8日死亡,生前有鉅額財產1億3,800餘萬元,其於88年4月13日向銀行舉債2,950萬元,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7筆(投保時77歲),指定其子女等5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額2,095萬元,躉繳保險費2,944萬7,949元。 後來被繼承人死亡,保險公司於同年月18日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計3,273萬185元,繼承人於同年10月2日及3日按各自受益比例分別清償上開銀行借款本息計3,716萬4,150元(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75號判決)。 購買保險時,保單上受益人欄位一定不能空白,記得填寫受益人名字或法定繼承人。 這樣做的話,當被保險人死亡,死亡給付給受益人時,傳統型保險和投資型保險的一般帳戶至少不會產生遺產稅,但投資型保險的分離帳戶可能還是會有稅務問題。 無論是傳統型或投資型,要保人若在年金累積期間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錢屬於要保人的遺產,不符合遺贈稅法有關保險給付免稅的定義,因此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回40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因此超出的180萬元將課以10%贈與稅。 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吳士賢說,過去身故保險金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無論金額大小,這筆金額是不用計入遺產稅,給社會大眾有比較大的節稅空間。 官員建議,民眾投保可依照繼承順序將配偶、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也就是填寫多位受益人並註記為「法定繼承人」,國稅局才會視為該筆保險給付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免課遺產稅。

不只是阿公當要保人,身為唯一的長孫當被保險人的保單會有這個問題;父母當要保人,孩子當被保險人的保單也有相同的困擾,除非每個人都有相同的保單。 而且這2份保單要申報遺產稅,當然也是阿公的遺產,就和其他遺產一樣,所有的繼承人都可以分。 保險遺產稅 我猜阿公當要保人,是希望擁有保單的掌控權,因為要保人有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保單借款、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3大權利。

遺產稅及贈與稅,跟所得稅一樣,都有免稅額與扣除額,但與所得稅不同的是,所得稅免稅額皆是固定的,遺產稅、贈與稅除有固定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外,還有詳列其他特別可扣除的項目。 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死者遺留下的財產時,繼承人需要依法繳納的稅金;贈與稅則是,將自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公債、股權、商標權等等有價值之物,無償贈予他人,他人也同意產生的行為,因為這個行為而要繳納的稅金。 若是保單解約金大於總保費,即便當初沒有列舉扣除,多出的部分也要計入當年度所得稅。 舉例來說,總繳保費100萬,解約金110萬,當年度要計入10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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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在91年8月8日繳納上述保費前,已積欠國泰世華銀行債務8,000萬元,又於91年10月14再舉借鉅額債務6,400萬元投保,合計1億4,400萬元,且貸款利率遠高於保單投資報酬率(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6號行政判決)。 接受企業、團體預約退休規劃或理財投資相關課程講師,員工理財規劃諮詢,或個人/家庭理財規劃諮詢,聯絡信箱:。 一般而言,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例如結婚後,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 一般人都知道保險金可以節稅,且常常聽到「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就誤以為只要保險給付在3330萬元以下,全部都可以免稅,其實這觀念是錯的! 只有死亡的保險金可納入節稅,生存給付〈如保險還本金〉是不適用3330萬元的免稅額,而是要併入基本所得課稅。

保險遺產稅: 受益人建議填法:

這種高齡、重病(帶病)投保的行為,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投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課徵遺產稅,有規避稅捐的情況。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贈與,要小心也會惹上遺產稅麻煩。 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依照條文規定,只要父母在生前投保壽險,並把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小孩及配偶,如此一來保單價值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可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 但有一種狀況是,假設發生一場意外,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同時身故,且無其他指定受益人時,這筆保險金就變成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並由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取得,得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繳納遺產稅。

  • 國稅局於課徵遺產稅的個案中,常以被繼承人躉繳保費、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家庭經濟情況、保單契約內載明有關於「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及帳戶比例分配之約定、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等條款,而認為該保單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需採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 只要不符合最低稅負的3要件,就會納入遺產稅,且因遺產稅的免稅額加計扣除額,低於最低稅負提供的免稅門檻,反而要繳的稅比較多,因此要節稅最好能符合最低稅負條件。
  • 理論上,只要是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給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應免計入遺產總額。
  • 鄭協理解釋,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假如被保人身故,要保人所購買的壽險是完全不需付遺產稅的;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被保人身故的話,受益人則會有4000(3330+670)萬的免稅額,其餘超出的部分則併到當年度的綜所稅。
  • 不要沒有做任何規畫,身後留下一堆財產,讓子女為了財產吵翻天,也平白繳了不少稅。

國稅局允許民眾合法節稅,主要有二種方式,一是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稅,二是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 但為了防止民眾規避遺產稅,又規定贈與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但近來各地國稅局及行政法院為避免民眾生前將財產隱藏至各類保單,以故意規避稅賦,便逐漸於個案中,援引「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捐課徵。 除此之外,國稅局及行政法院更回歸保險給付的本質,將不屬於實質人壽保險給付的部分,劃歸入遺產總額範圍,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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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