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結婚登記結婚7大優點

4.如果是未成年結婚(即未滿20歲者),須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以及印章,公證當天法定代理人也須到場。 視乎個案性質,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進一步資料。 首先,申請人須提供有關該段婚姻的詳情以申請翻查結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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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在結婚書約正本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非近親結婚、非監護關係存續中、非重婚。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在結婚雙方到港後發給他們,或由他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代領。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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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是安排假日結婚登記,那記得要在辦理前3天以上預約,可以電話或是線上預約該戶政事務所,而要是跟阿新我一樣選平日結婚登記,則不需要預約登記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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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知書是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遞交,費用可由該聯絡人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擬結婚人士可將港幣銀行滙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連同已填妥的通知書一併寄回以繳付有關費用。 如滙票並非以港幣結算,有關人士需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如通知書於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婚姻登記處遞交,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若擬結婚人士只預約遞交通知書,但不作預留禮堂之優先次序登記,仍可在遞交通知書時,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選擇的所餘名額,挑選婚禮日期及時間。 若擬結婚人士打算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可預約一個日期到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 如擬結婚人士是離婚人士,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一)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併聲請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申請人須在親身遞交申請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在任何時間,在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舉行。 結婚雙方應在預定結婚日前盡早通知所選定的婚姻監禮人有關結婚計劃。 不論在何處舉行婚禮,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下舉行。 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以及結婚雙方和兩名年滿18歲的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擬結婚通知書將在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收妥經認證通知書、證明文件及訂明費用當天的翌日生效。

申請人應親身到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例如:請求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辦理公證結婚,應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 基本上新人與賓客都必須服裝整齊,建議新娘可以穿小禮服、輕婚紗,新郎則是西裝穿搭即可,法院並沒有特別限制。 在網路上即可找到參考範例,戶政事務所結婚書約也都有免費提供,一般書局也能夠直接購買,是不是很方便呀!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如果已經看好結婚日子,礙於當天無法到場辦理,戶政事務所也提供指定結婚的服務,不分平日假日,但需在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辦理香港結婚證書公證,有助你了解你的港人配偶,是否曾經在中國内地辦理结婚手续。 近年,香港人若有意到中國內地辦理結婚,必須透過中國授權機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辦理「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因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在辦理你的香港結婚證書公證時,會同時審核你的配偶是否曾經申請到內地結婚。

證婚當天,準新人可以決定是否穿著婚紗,或禮服整齊即可。 新人雙方及兩位證人皆須出席,並在所訂結婚時間前三十分鐘辦理報到。 記得攜帶婚戒與給證婚人的紅包,待儀式結束後,公證處會交付結婚公證書三份,其中一份供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用。 結婚雙方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並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有關人士須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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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申請是在舉行婚禮當日遞交,否則申請人須繳交翻查紀錄的訂明費用。 結婚儀式,在法院專用結婚禮堂舉行,禮畢法院會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乙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之用。 舉行婚禮儀式時,結婚雙方、兩名見證人,以及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會在婚禮結束後交予結婚雙方,副本將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如擬結婚人士已成功預約遞交通知書,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在不遲於所預約日期的前一天,透過互聯網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如果雙方合意並不想要進行迎娶及進房儀式則無需特地擇嫁娶吉日,因為嫁娶吉日也必須在正確的吉時迎娶及進房才會有所作用。

※ 若是男年滿十八歲,女年滿十六歲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加帶父母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結婚日父母亦須親自到場。 櫃檯可以直接領取辦理完遷出遷入的新戶口名簿,戶政人員也會問新人需不需要買結婚證明書(每張一百元)。 A: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或在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但若在結婚登記當天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是有特別想要結婚證明書可以跟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現行民法第982條發布後,結婚已從以往的儀式婚演變為登記婚,結婚也不再是宴請身邊親友而完成的儀式,而是涉入許多行政資料檔案的變更,藉以取得法律上對婚姻的保障。 香港結婚證公證後,是長期有效的,但國內的相關使用部門有機會要求出示較近期的公證件(具體需向大陸相關部門確認)。 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為結婚雙方監禮之前,一對新人必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認一夫一妻制及婚姻的合法性。 如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懂中文或英文,該聲明書的內容須由傳譯員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向該方或雙方以其所操語言傳譯,負責傳譯的人須在聲明書上以傳譯員身分簽署。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有關人士可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其他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遞交通知書。 Ps: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結婚者,須帶父母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當天也需親自到場(同性結婚亦同)。 登記結婚戶口名簿要不要攜帶眾說紛紜,一般來說,結婚戶口名簿主要是針對有遷入戶口轉移需求的新人。

文末將會提供幾個結婚書約連結供參考,請大家自行取用。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居留證或出入境許可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 台灣自97年後實施登記婚,所以一定要去戶政辦理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夫妻!
  •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法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申請。
  •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但舉行儀式場次要記得先上網,確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可以舉行公證的時間來預約。
  • 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表格MR1)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如申請人曾在香港登記結婚及欲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他/她可申請翻查相關紀錄及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下文載述如何及何處申請該紀錄、處理申請所需時間、申請費用以及領取方法。 除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訂明費用港幣305元外,法律並沒有規管婚姻監禮人的收費,該收費將由結婚雙方與婚姻監禮人自行議定。 婚姻監禮人在同意為一對新人服務前,必須向他們提供一份書面的收費通知。 為節省在登記處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預先塡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 21B),並於辦理通知書時一併遞交。 請注意:該資料表並非申請表格,亦不等同通知書。

若翻查出有關婚姻登記紀錄,申請人將獲通知繳付核證副本的訂明費用及空郵郵費(如適用)。 在繳付相關費用後,核證副本將會以郵遞方式寄發。 如翻查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申請人可在再繳交另一訂明費用後領取有關的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如翻查未能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或申請人並不需要該結婚證書的核證副本,他/她將會獲發一張顯示翻查結果的收條。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法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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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除非結婚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地區,否則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 因此,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Weddings全站熱搜 婚戒推薦|精選新人必問36題!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可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禮拜場所由合法的神職人員主持。 擬結婚人士亦可聘用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於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須於通知書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