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檢舉9大優點

你可以在電話中清楚表達,請推銷人員把你的資料從名單中移除,這都是你的權益,如果你已經告訴對方,下次卻又依然接到推銷電話,也許就是你去申訴的時候了。 最近接到了來自銀行的電銷電話,相信很多朋友都有類似的經驗,過去我們常常接到甚麼貸款、優惠存款、VIP專案、存錢送XX……等各種精美的包裝,實際上,這些都是銀行電話行銷的手法。 這番話卻惹怒女網友,質疑「可以隨便亂洩漏個人資料嗎?」,她希望此誇張的違法行為讓大家知道,因為或許還會有其他受害者。

近期多數判決傾向認為,婚姻中配偶雖互負忠誠義務,但不等於需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因此侵害配偶權蒐證並非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正當理由,故此種手法仍可構成妨害秘密罪,亦有觸犯非法蒐集個資的風險。 隱私權的範圍可涵蓋具體的活動與抽象的資訊,前者如關在自己房間裡的行為、寫在日記裡的文字,後者則如行蹤、消費紀錄等。 個資法檢舉 只要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合理期待自己的活動或資訊不會被他人窺探蒐集,就屬於隱私權的保障範圍。

個資法檢舉: 個人財物遭毀損之損害賠償範圍

2022年有降價字的待售物件明顯比2021年來得多,11月相較2021年同期數量更是幾近翻倍! 樂屋網分析,儘管部分帶有賠售字的物件可能是房仲業者的促銷手法,但在房市持續衰退下,屋主的降價、議價空間的確都增加了。 個資法檢舉 股票上市建設品牌-華友聯開發與日本台灣三井不動産,於2022年12月28日雙方合意選址於高雄市鳳山區所在國泰重劃區內基地,宣布簽訂合資契約,共同踏入高雄住宅開發事業。 例如電銷常出現的還本型意外險,推銷人員會告訴你,只要每個月存三千多塊,送你100萬的意外險,期滿之後領回來的錢,比你存的總額還多一點。 女網友是在本月二十二日到新北市板橋某銀行開戶,之後LINE突然收到一則陌生訊息,對方指出他是剛才女網友去開戶銀行的保全,認為女網友穿著很好看,所以向行員提到這件事,之後行員就將女網友開戶的電話給他。 經警方追查後才發現這一百多件違規案其實都是另一名林姓男子所檢舉,而林男之所以會使用高男的名義檢舉他人,竟然是「怕個資外洩」及「怕被報復」,非常令人傻眼。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款之規定,自然人之姓名為個人資料,在個資法保護範圍內,而本案中律師閱卷取得之個人資料為檢舉人之姓名,是為前揭法條所明定之個人資料,受個資法保護,合先敘明。 答:是的,在個資法中規定由企業負擔舉證的責任,若有當事人投訴企業侵犯個資,企業必須證明自己盡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義務,才能免責。

個資法檢舉: 民眾投保被拒 保險公司資料只能保存5年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明確的說明,當這些銀行或保險公司對我們的個資違法蒐集、使用,我們是可以提出民事求償的。 除了金管會的規範之外,電話行銷也跟個資法有關,雖然我們在銀行開戶或辦信用卡,銀行肯定會拿到我們的資料,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也同意把個人資料提供給銀行做額外的用途,甚至,連電銷打來時,其實要先詢問你是否願意接受電話錄音,如果你不願意,後面也不必繼續談下去了。 個資的所有人,依照《個資法》的規定,可以向蒐集研究資料的研究者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也可要求研究者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甚至可以請求刪除資料,而且研究者不得要求個資所有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行使的權利。 為落實保障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有自決權,《個資法》第3條規定,本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並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劉佐國、李世德,2015)。 詢問對方如何取得個資,若對方繼續打或無法交代取得個資合法方式,可向業者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如金管會檢舉,甚至向業者求償。 司進會表示,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 1 款規定,個資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各種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而對一般人來說,汽車或機車的車牌號碼,並無法當場立即識別車輛的車主或駕駛,因此並不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資。

個資法檢舉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個資法檢舉: 胡,怎麼說》趙少康紅了,季麟連唱紅歌…國民黨有多少「個人」紅?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 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書面指的是紙張,這在現今社會或許較難達成,因此企業可能會採取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來代替,像是網頁上的同意勾選框,所以在勾選前最好也先看清楚內容。 所以我們都該好好認識一下,這項與個人權益切身相關的重要議題。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表示,自去年就已行文各機關要求設立個資專職窗口,部分機關已確實設立並回報,6月底法務部將彙整後統一對外公告,將來如果民眾遇到疑似個資外洩事件,就可以向該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的窗口檢舉。 此外,在12月底前各機關也必須完成單位內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計畫。

依據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公開他人個資,即屬利用個資之行為,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請千萬不要將當事人之個資公開。 只要是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得資料,其實非常的多,如果單純認為只有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等為個資,那就錯了,原則上只要能從資訊中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就算是個資。

個資法檢舉: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

因此,民眾確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但必須附上姓名、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否則檢舉不會被受理。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為了執行法律規定的課徵所得稅職務,蒐集處理全國納稅人的所得資料,以達行政目的,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允許的蒐集行為。 依上所述,需要符合「特定目的」與「八款法定事由之一」的要件,始能合法為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以及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本法第20條參照)。 反正大家就隨便拿個資法的大帽子一扣,找個藉口搪塞一下,過了鋒頭也就不會人再追究了。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300 號刑事判決)。
  •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 在個人臉書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屬於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違反個資法。
  • 除應明確告知「其他利用目的」是什麼及其利用範圍外,同時也應讓當事人明瞭,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同意與否,對其權益是否發生任何影響。
  • 隨著科技發展及人權意識興起,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資保護,而所謂的「個資」外洩,當中的個資到底指什麼?
  • 為了避免民眾誤領假鈔,中央銀行特別「鈔前部署」親自教授3招,教大家辨別假鈔。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報導一出,引發法界不小討論,全律會則發出聲明強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抄錄筆記為執行職務正當範圍。 對此,士林地檢署也回應,日前已進行內部調查中,由所屬主任調卷同時也調閱開庭光碟釐清。 答:當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5年內提出求償,或者當事人知道損害事件後,在2年內要提出,超過時間就不能再請求賠償。 房地產大小事 關於房地產相關知識,房仲相關問題,利用個人從事經驗,提供園地得能與各位先進、前輩交流。

個資法檢舉: 錄影蒐證侵害肖像權?發生糾紛怎麼合法蒐證?法院這樣說!

將前員工的考績、薪資、出勤紀錄、業績、個人表現等個人資料透漏給他潛在的新雇主,並不在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仍必須符合該項的七款例外要件才能合法利用。 因此,除非得到該名離職員工的書面同意或有符合其他例外事由,雇主面對前來詢問的第三人,還是建議小心謹慎,盡量將透漏範圍限定在個人意見評論而非具體個人資料,千萬別侃侃而談以致觸法。 個資法檢舉 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所定書面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無實體存在界面的意思表示方式,以目前對於以電子文件的方式表示意思者,已有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因此上述意思表示依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以因應實務上當事人利用網際網路及資訊通信設備來表示同意之趨勢。 本案例中B公布A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使A受到騷擾,脫離當初交往中取得資料的目的,且不具有正當性,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例外可以在目的外使用的情形。

  • 但法務部徵詢各界意見後,發現像學校或計程車行等需要詢問有無重大前科,或學校必須蒐集特殊疾病學生做出適當活動安排,都恐有觸法之虞,因此法務部增列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可蒐集個資。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 妨害秘密罪的規範與民事隱私權很接近,但比隱私權更加具體且嚴格,限於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除了蒐集個資必須符合特定目的,蒐集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外,個資當事人也有可行使之權利,包括了查詢、修改、補充個資,要求提供個資副本、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或者要求直接刪除個資,而且這些權利是不得被事先要求放棄或以合約限制的(見圖二)。
  • 除了金管會的規範之外,電話行銷也跟個資法有關,雖然我們在銀行開戶或辦信用卡,銀行肯定會拿到我們的資料,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也同意把個人資料提供給銀行做額外的用途,甚至,連電銷打來時,其實要先詢問你是否願意接受電話錄音,如果你不願意,後面也不必繼續談下去了。
  • 與一般民眾相較,公務機關可輕易取得人民的個人資料,例如稅捐機關可查詢個人財產與所得資料、戶政機關可查詢戶籍資料、警政機關可查詢犯罪前科等資料,如果公務機關可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將造成社會不安,對當事人更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錄影方式如通過以上3項要件,基本上都屬於合法的蒐證權利行使,不至於構成肖像權侵害。 相反的,不符合以上要件的錄影蒐證,不只有侵權疑慮,還可能因違法取證導致所錄影片沒有證據能力,無法作為訴訟上的證據使用。 個資法檢舉 個資法檢舉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對個資的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同時,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又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與利用而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根本不適用個資法,因此,民眾用行車記錄器所錄到的影像畫面,如果只有照到車牌號碼而沒有照到特定人的影像或與其他個人資料,並沒有個資法的適用。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民眾可以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因此,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民眾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但必須附上檢舉人姓名、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否則檢舉不會被受理。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是資料蒐集者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要件之一,書面同意既對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自應告知應告知的事項,使當事人充分瞭解後審慎決定。 而另一種書面同意,是指當事人同意資料蒐集者,將其個人資料作與蒐集目的不同之其他目的使用,因為不符合原先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該書面同意自應特別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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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