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法規介紹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法規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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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 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六、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機車法規: 法規及行政規則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機車法規 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機車法規 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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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勞動部所定有關高壓容器檢查之法令辦理;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六、車高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高三點四公尺以上之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車高三點四公尺以上之大客車,亦同。 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記之情形外,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機車法規: 大型重型機車行車安全須知

對於這起車禍發生原因,警方指出,小貨車駕駛酒測無飲酒反應,而機車騎士尚待醫院抽血檢驗,肇事原因,初判小貨車未依規定讓車,而機車未依規定減速,但仍待進一步鑑定肇事確切原因。 警方表示,車禍發生後,小貨車前車頭受損,但駕駛沒有明顯受傷,而機車則兩側車身受損,機車騎士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消防人員到場時,發現騎士已無生命跡象,緊急送往林新醫院搶救。 機車法規 人車共乘式機械停車設備應設置緊急電源專用電話或通話裝置,在發生設備故障或停電狀況時,可以從機廂內對外取得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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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機車法規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簡易提升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機車法規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雇主對吊籠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輕型機車納入路考項目,比照重型機車辦理考試,因此就算駕駛持有汽車駕照,也不可以無照駕駛 50cc 以下(綠牌)的輕型機車也要考機車駕照。

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但
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
檢查期限。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
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 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十八、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機車法規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 台股方面,上周傳產在散裝與鋼鐵帶動下表現優於電子,其原因為散裝因大西洋區運力吃緊,運價開始出現反彈;鋼鐵方面,中國大陸房地與製造業雖仍疲弱,但防疫政策放寬速度加快,可望帶動鋼鐵需求。
  • 第一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為之,或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或人員為之。
  • 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其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中加註附載幼童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 但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為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因故停駛或依法令規定責令停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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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