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規定必看介紹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款規定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二、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年滿七十五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檢附通過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驗,及格後核發三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
十三有關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限制。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
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
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款規定: 二十八、受託機關(構)之取樣數量為何?申請減量取樣者,其數量為何?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 其相關工作。

款規定

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款規定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款規定: 三十二、進口酒類未先行放行之案件,若查驗不符規定而未申請複驗或複驗後仍不合格者,應如何處理?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
計算。 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申請退還。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款規定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
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
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
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 收支。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 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款規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三、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款規定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款規定 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明或由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之。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 二、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 但聘
    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款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款規定

二、應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定期將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如對所提供之外幣清算服務收取費用,應訂定收費標準,報本行備查
  ;變更時,亦同。 四、與參加單位間之約定事項,應訂定作業要點,報本行備查。 款規定 對於參加
  單位因違反與其訂定之契約,致妨害外幣清算系統之順暢運作者,除
  依契約處置外,並應視其違約情節函報本行。

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三公尺。 前項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梯,與其他部分之間並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九、緩衝區所連接之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監控,其監控項目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設置。 雙方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應設置,專用電話或對講裝置並連接緊急電源,供互相連絡。

款規定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
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四、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
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九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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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