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險懶人包

林榮宗說:「一般有投保的公司都會在櫃檯前,或牆壁上標示,民眾必須留意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1.餐廳的員工(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不慎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第三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客人向餐廳求償的醫療費用與衣物清理費用,皆屬於保障範圍。 一、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vs個人健保、人壽保險、意外險。 二、飛機乘客責任保險vs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額為200萬元)vs信用卡保險vs個人旅行平安險、人壽保險、意外險 三、鐵路乘客運送責任保險vs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額為200萬元)vs個人旅行平安險、健保、人壽保險、意外險。 有關「地區限制」乃考量產品銷售地區風險不同,其保費對價亦有所不同,例如:美加地區對消費者保護法律規範較嚴求償意識較高,故保費較貴。 中國信託:榮獲《Asiamoney》臺灣最佳管理企業、臺灣最佳經理人國際財經專業機構《Asiamoney》(亞洲貨幣)雜誌16日晚間於香港JW萬豪酒店舉辦「Summer…

(一)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對於前陣子大眾非常關心的雪山隧道內部安全的問題,是否也可以透過公共意外責任險來提供保障? 林松基則補充,火車或捷運的乘客責任保險,保障的不只限於坐在車上的乘客,原則上只要是進了閘門,不管是在月台候車的等待期間、上下車或在車子行進中發生意外都能夠獲得保障。

公共意外險

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實例說明: 在民國89年4月23日於台南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一名年約三歲孩童搭乘手扶梯時,手掌被捲入而夾傷手指關節導致殘廢,本案因考量其未來可能發展,受害人家長要求賠償金額頗高,最後保險公司(泰安)以199萬金額賠償予受害人。 由此案例可知,民眾求償意識漸重視,要求賠償金額有增高趨勢,因此建議業主應重視保險,透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轉移風險,減輕營業上之責任風險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林松基說,公共場所投保意外責任險是必要的,目前縣市政府對於八大公共場所皆有要求投保,像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都已強制投保,如果一次事故有多人傷亡,該如何分配保險金呢? 對此,林松基表示實務做法是賠給業主,讓業主去和解或均分,但超出保險金額的部份還是要由業主來負責補足。 一般保險公司的理賠順序必須由被保險人(業主)先賠付給受害人後,再向保險公司申領;但法律上受害人也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要求保險公司先賠付給受害人,以救事實之窮。

公共意外險: 企業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及求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希望藉著加強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認知,讓國人外出旅遊時能既盡興又平安。 此案件依據消保法之規定,企業應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書,倘說明不清楚,致消費者遭受身體傷害,屬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對每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是依據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賠償上限。 因此,當傷亡人數過多,合計之賠償金額超過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將影響對每一傷亡者之賠償金額。 一旦在各種公共場所發生傷亡事故時,受害人該如何求償呢?

林松基解釋,一般民眾所請求的大致可分有形的與無形的兩部分。 有形的賠償如醫療費用、收入的損失或喪葬費用等;無形的賠償像精神撫恤金;財務上的損失則為恢復原狀的修護費,若無法恢復原狀則是購買同樣類型、同樣新舊的物品代替或以損失當時的價格補貼。 另外,公共意外責任險會接受園遊會、演場會等活動的承保,參加活動前也不妨了解主辦單位是否有投保,且要留意這類型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障範圍是否有特定規範。

因此,雇主補償責任可以勞保、健保之給付抵充之。 每4年舉辦一次的世界盃足球賽,讓全球足球迷都陷入瘋狂,球迷間鬥毆事件更是時有所聞;台灣也有類似事件發生,當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時,過分投入導致鬥毆傷害發生,這種情形保險賠不賠? 林榮宗表示,一般如棒球賽開打,是由職棒聯盟負責安排保險事宜,小巨蛋也有投保意外責任險,承保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發生意外的風險,如看球時被球打傷;但若發生民眾鬥毆的情況,保險恐怕無法賠付。 林松基解釋,因為這是屬於群眾運動,在保單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是被排除在外的,必須額外加保才能獲得保障。 狀況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的建築物、通道、機械或者其它工作物有缺失或意外發生,造成消費者身體受傷、死亡或者財物受損。 日前「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即針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問題進行探討,讓觀眾了解國內哪些公共場所有提供保險保障?

公共意外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類

三、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應投保之場所如下: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藝場業。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 所謂「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飼養、製造、裝配、改裝、分裝、基供、處理、採購、經銷、輸入的產品,包括該產品的包裝與容器。
  • 鐵路管理局需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一、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經營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發生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 而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即是此項保險金額,與財產保險最大之差異是責任保險無所謂不足或超額保險之問題。
  • (二)無求償權人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 每4年舉辦一次的世界盃足球賽,讓全球足球迷都陷入瘋狂,球迷間鬥毆事件更是時有所聞;台灣也有類似事件發生,當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時,過分投入導致鬥毆傷害發生,這種情形保險賠不賠?
  • 四、保險金額:(尚未核定) 五、目前尚未開辦,故尚無理賠案例。
  • 一、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97年度滿期保費為1,946,346,542元整;已發生賠款為379,107,554;賠款率19.48%。 (體傷、死亡、財損分別說明),有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當中的? 至於民眾要如何得知該店家有無投保公安責任險呢?

五、保費應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負擔,即投保之業者。 六、如果業者不投保,當意外事故不幸發生造成多數人命死亡,例如台中之衛爾康西餐廳、台北之論情西餐廳火災事故,造成一、二十條人命甚至六十四條人命,業者辛苦經營成果一夕間全毀,而無財務能力償付所有賠償時,受害之民眾將得不到任何補償。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目前壽險之傷害險均謹限一般意外傷害險或旅行平安險,費率僅以行業別區分,故保費顯然偏高。

被保險人可以評估意外事故可能賠償第三人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範圍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 此外,若依法需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時,亦可參考各種法規所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表),另考量保費負擔能力,決定投保金額。 一、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在我國目前產壽險業均能經營,各有其市場,並以多元化商品供銷費者選擇,對消費者而言,可多方考量,可選擇保費能夠負擔,且保障適宜之傷害險,對消費者更有利。 目前各縣市政府對特定的「營業場所」,皆有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以《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為例,共制定13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場所,例如美食街、餐廳,或是醫療照護場所等。 同時,該辦法中也規定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最低保額,像是每1人體傷為300萬元、每1人意外死亡為1,500萬元,每1意外財損則為200萬元。 一、對受害人或消費者遭受傷害及財損時,應保留使用之商品,並向可購買之經銷商申訴或製造商求償,有關醫療單據應保在以便求償。 二、對保險人 (一)於接獲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時,應立即通報並辨識產品的編號或代碼或標緻,以便確認是為其生產之商品造成損失。

公共意外險: 保險相關連結

二、保險費考量因素:依營業處所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承保公司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 一、根據資料顯示:公共意外險在95年簽單保費為20億9千6百萬元,96年為19億8千3百萬元,97年為19億0千5百萬元,有逐年遞減之趨勢,市場發展空間逐漸萎縮。 96年度滿期保費為1,388,343,460元整;已發生賠款為375,199,831;賠款率18.66%。

一、凡各種機關、企業、工廠、營造商、百貨公司、懦撥~、服務業等所有行業之事業雇主,均需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二、保險費計算 (一)保險費以受僱人全年受領薪資總額乘費率而得。 (二)費率考慮因素: 1.保險金額 2.自負額 3.營業性質—依工作之危險程度分為三類,分別定有基本費率,並依甲、乙、丙類次第提高。

三、不保事項 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產品責任—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致。 (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三)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六)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七)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而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即是此項保險金額,與財產保險最大之差異是責任保險無所謂不足或超額保險之問題。 因意外事故一旦發生,可能造成多大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先無法正確預估,只要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保險人均應完全賠付,若是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僅以保險金額為限賠付,超過保險金額之部份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一般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予分為以下四項: 1.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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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一、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四)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五)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林松基則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像新店溪、三峽的荖農溪等危險的水域,因屬非特定的場所,所以可能就沒有投保公共意外保險,雖然紅十字會都配有救生員在場,但社會大眾應該盡量別往那些地方去,以保障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 2.活動主辦單位(被保險人)的員工因過失行為或設備缺失,導致顧客、來賓或其他人(第三人)受到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屬之。 一、產品保險承保的對象,原則上分為甲、乙兩類: (一)甲類:包括生產者、製造、分裝、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 同一被保險產品已由甲類承保對象購買產品責任保險時,如有需求,可以加批附加條款方式將乙類承保對象列為附加被保險人,共享本保險權益。 二、有關小吃店、泡沫紅茶店之類所產生之產品責任風險屬食品中毒之情形,目前實務上亦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物中毒險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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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的公共場所外,據報導曾經發生民眾在包廂內唱歌,隔壁包廂發生槍戰而遭波及身亡的社會案件,像這樣的傷亡公共意外責任險賠不賠? 林榮宗說,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要件之一是必須在一個營業場所或公共場所,至於像火車站、捷運站這種地方,雖可投保,但因屬於公有的公用設施,通常並未被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是由其他相關的法規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以台北火車站為例,鐵路法第63條就規定:「鐵路旅客、物品之運送,由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核定。」,因此鐵路局有義務為旅客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大眾捷運法亦有類似法規規範。 最後提醒民眾若真的不幸在公共或營業場所發生事故,向該場所申請賠償時,記得提出愈多相關證明愈好,包括醫療單據、薪資損失等等。 這是因為公共意外責任險並不像醫療險、壽險等是定額給付,具體的賠償金額基本上是根據營業單位、產險公司與當事人3方協調後才會定案。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