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等詳細資料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撤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且均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調派簡任職務。 ※公務人員調薪:軍公教員工自2022年1月1日起調薪4%,包括薪俸額、專業加給(教師為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均調足4%,以下公務人員俸給表為行政院110年1月1日版。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工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 英國國會「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

英國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

公務員職等: 公職考試公務人員薪水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3.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文職(如:政務官、事務官、行政官)、武職、軍職(如:軍官、士官、士兵、教官、軍訓教官)、警消職、司法官均屬之。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即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关衔、外交官衔、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衔。

公務員職等: 公務員職等分類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經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不合格或廢止受訓資格,須至第九項辦法所定得再參加該訓練之年度時,始得依第三項規定調派簡任職務。 2.原房租津貼併入數額(簡任第14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700元,薦任第7職等至委任第4職等600元,委任第3職等以下及雇員500元,技工、工友400元)。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人員,應由服務機關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 回,繳歸公庫。

公務員職等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為中華民國元首,副總統為備位元首。 就法律定義來說,「總統」、「副總統」是指20歲(含)以上的國民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選定的候選人(在總統大選中勝利的一組人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二職人選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經宣誓後上任;免職方式有三,為罷免、請辭與彈劾。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無權彈劾正副總統;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須由立法院聲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進行審理,並經三分之二的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意,即視為彈劾案成立,立法院應諭知被彈劾人即行解職。

民主國家公務員之權力由該國人民授予,而若該公務員不適任,則國民可以透過法律手段收回其任職資格。 專制國家公務員則由統治者直接任命,人民無法免除其職務。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包括政府人員協會、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及香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聯會在內的4個公務員組織今日(30日)發表聯合聲明,支持特區政府就香港國安法提請人大釋法。 包括政府人員協會、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及香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聯會在內的4個公務員組織今日(30日)發表聯合聲明,支持特區政府就香港國安法提請人大釋法。 公職人員福利制度真的算不錯,​薪水也高又穩定調薪,各種補助都對未來很有幫助! 想要一份工作有保障、薪資福利優渥、上下班時間較固定的人,公職是個很好的選擇,尤其是對於想成家立業的人來說,少了隨時可能被裁員的風險與壓力。

公務員職等: 最新考試情報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員若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補助5個月薪俸額,加公保3個月保俸。 若是12歲以上的子女死亡,則補助3個月薪俸額,加公保2個月保俸;若是12歲以下的子女死亡,則是補助3個月的薪俸額,加公保1個月保俸。 依據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本規則所定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小時計。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具有專科、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狹義公職人員單指公務員;廣義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司法機構人員、選舉產生之各級議會(立法會、區議會)議員、以及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之官員。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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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後,中華民國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關係更加類似法國之雙首長制。
  • 假設同學有興趣畢業後加入政府,就要打足35年政府工,政府才會提高比率至最高的25%。
  • 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
  •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政府人員、文官、公務員、公務人員、文武官員、現役軍人、法官、官吏、自治人員」。
  •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中国古代职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隋唐之后,除科举选拔的官员外,有数量更为庞大的胥吏。 考選部舉辨的國家考試約19項考試,包含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及各項專技人員其考試,其中最大規模考試為高普考。 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仍依原有之組織法規辦理。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原敘等級較其改任後之職等為高者,其與原敘等級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第二項及第六項晉升官等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受訓資格、名額分配與遴選、成績考核、延訓、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保留受訓資格、訓練費用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國家考試分為「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二種,公務人員考試又區分為高考、普通、初等、特種考試(一等至五等)、升等升資考試(現職人員),屬於任用考試,開缺類科及錄取名額視使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而定。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各機關現職人員,在本法施行前,經依其他法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者,或擔任非臨時性職務之派用人員,具有任用資格者,予以改任;其改任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考試院平衡中央與地方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案修正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以下針對較常見的教職、警察、公務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職務名稱及職等做介紹。 二、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 但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認有延長之必要,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三年。

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的政務主任、二級行政主任,以及二級助理貿易主任,按其薪點計算則可享18或22日年假,假期日數可累積2年。 1.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中华民国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

公務員職等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2003年,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首創改以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方式報銷。 推行其目的在於鼓勵台灣地區的軍公教人員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費從事於中華民國境內跨縣市的國內旅遊,也促進台灣觀光事業與經濟景氣復甦。 而該變革的主要原理,是將本有的補助,結合信用卡的額度與消費方式來取代。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 但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報經考試院同意,訂定共用編制表。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時,依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所跨範圍內原職等任用。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 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法律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政府人員、文官、公務員、公務人員、文武官員、現役軍人、法官、官吏、自治人員」。 「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人員、以及廣義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人員。 也就是說狹義的「公職人員」僅指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 特任:通常是政務官,如:院長級、副院長級、部長級、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並特任之人員、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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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