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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揭櫫之廉潔公正、公開透明理念深植民心,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爰辦理陽光法令宣導,以強化法治觀念。 110年陽光法令宣導共舉辦88場次,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41場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40場次,政治獻金法5場次及遊說法2場次, … 105至110年監察院共彈劾247人,其中男性222人,女性25人,屬中央機關137人,地方機關110人;就被彈劾人官等分布情形觀之,以簡任77人(占31.2%)為最多,其次是選任48人(占19.4%),薦任31人(占12.6%)居第三;另軍職人員計35人(共占14.2%),以校官24人(占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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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案件相關查詢

111年12月15日監察委員范巽綠,針對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文化景觀管理及維運是否妥適等情案,提出調查報告,請文化部及交通部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111年12月14日國家人權委員會首次正式受邀出席德國聯邦議院人權委員會會議,與該委員會跨黨派議員會談。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111年12月8日監察委員施錦芳及林盛豐,針對未依重測舊地籍圖審理確認界址案,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地政機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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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第8條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是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前開大審法規定決之。 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國民法官的保障與權利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審判權司法院有審理違憲、總統及副總統彈劾及政黨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擔任。

111年12月20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為撰提《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CERD)之「獨立評估意見」,於台南舉行第四場民間意見座談會。 111年12月18日國家人權委員會舉辦人權海報設計競賽頒獎典禮,主任委員陳菊:欣慰臺灣新生代對人權的熱情與創意。 111年12月14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拜會德國聯邦政府人權政策與人道救援專使 Luise Amtsberg女士,就廢除死刑、移工及人道援助等議題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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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模的上市櫃公司,其組織、資本、租稅, 簽證會計師多會給予免費或付費的建議,再由公司財務長進行評估後執行,本門課就是蒐集市場上顧問群及會計師慣用的手法,搭配背後的法令及目的,用簡單的釋例來細細說明。 本課適合新創公司/中小企業,特別是公司帳和老闆帳都混在一起的企業,及要對外併購的企業,讓老闆身旁的特助或財會人員, 增加專業實力。 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 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於112年1月12日至13日巡察臺東縣,聽取縣府施政概況簡報,肯定臺東推動慢經濟,瞭解縣府對於食安、環安、農安方面之推動成效,與縣府財務開源節流及預算執行效益;另對於近年來推動「里山倡議」,兼顧生物多樣性維護與資源永續利用間之平衡觀念,表示關心。 歡迎預約「臨櫃陳情」,陳情受理中心將優先排定人員與您接談,釐清案情爭點後收案處理,以節省您的寶貴時間。

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即喪失,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1931年12月26日,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隸屬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隸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 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 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為由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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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此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8(二)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並設有大法官十五人,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令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並不職司審判權,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預算。 另外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是臺灣唯三僅存設置「廳」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審計部)。 而其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司法院相關規定無任何改動,但原本民選之監察院則不再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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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 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監察院在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審議,如有違失,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105至110年糾正案計成立560案,其糾正機關數達856個(一個糾正案糾正一個以上的機關),平均每案糾正1.5個機關。 111年12月23日監察院院長陳菊率監察委員巡察行政院,提出多項社會關注議題意見,並建議檢討修正64項法規。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上開判決二及三認定13次犯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4(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7次犯行部分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 111年12月14日國家人權委員會首次正式受邀出席德國聯邦議院人權委員會會議,與該委員會跨黨派議員會談。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
  •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 另外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是臺灣唯三僅存設置「廳」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審計部)。
  • 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111年12月6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拜會法國外交部人權大使Delphine Borione女士,就台灣推動同婚合法化之經驗及台灣在民主及人權的成就交流。 111年12月5日法國參議院副議長暨友台小組主席李察(Alain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Richard)接見國家人權委員會訪團,並贈與參議院紀念書。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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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之大小規格及格式,請參考本院105年11月23日公布之「司法狀紙要點」。 監察院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業務之受理、審核、查處及公開,落實陽光法規立法意旨,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杜絕金權政治,以加速實現廉能政治。 110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共6,793件,其中網路申報比率由105年之62%升至110年之9 …

※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使用司法狀紙之大小規格及格式,請參考本院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對於公務人員有失職或違法情事,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彈劾案。 105至110年監察院共成立彈劾案178案,彈劾人數計247人,其中以105年彈劾59案,彈劾69人為最多,其次為109年彈劾40案,彈劾54人。

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長、副院長均由1948年選出之第一屆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由於監察院改為非民選機關,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 §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111年12月2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合巡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瞭解業務執行情形。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將六部中的刑部改制為「法部」,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為司法院的前身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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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13日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邀,於「政治獻金查核及缺失案例研討」講習會,擔任講座。 111年12月2日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來台進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委員,蒞會交流座談。 111年12月1日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合巡察草屯療養院,瞭解耕水居治療師指導病人栽種水耕式蔬菜種植等情形。 ※ 行政訴訟當事人所提書狀及證據之格式、證據編號、證據清單,以及電子訴訟案件之檔案格式、名稱及證據清單等,請參考「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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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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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