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7大分析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冠以釋字為名之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該法揭示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的婚姻權益。 按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文義解釋上,似乎排除當事之一方收養他方之養子女時,得以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
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一條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對於行政院提出的《748施行法》,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堅持,專法法案名稱應為「同性共同生活法」,因為公投通過的主文中使用「同性」、「共同生活」,已為「同性共同生活法」提供法律名稱和民意基礎。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全台首例!「同志雙親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獲法院裁定許可

又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民主進步黨發言人阮昭雄表示,民進黨樂見並肯定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項結果。 地方嘉義縣黨部,則函請民進黨中央黨部和立法院黨團,不動民法,另修專法處理。 雲林縣議會副議長民進黨籍蘇俊豪以八項理由(與反同性婚姻理由一致)認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違憲為由,提案彈劾當時投下同意的14名司法院大法官,2017年6月23日雲林縣議會表決通過此案,由縣議會法制室函文監察院對14名大法官進行調查,予以彈劾。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黃虹霞在部份不同意見書期待正反雙方能夠互相理解。

性霸凌指的是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他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 交換式性騷擾指的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是為了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讓任何人不因性別、性傾向遭受差別待遇而制定。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自由開講》民進黨已沒有時間分歧

2017年5月,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召開記者會表示部分律師說「修民法難、立專法易」是一種誤解,呂欣潔指出,立專法是緩不濟急且緣木求魚的做法,呼籲現有民法修正草案盡快協商;也宣告將推出「彩虹福包」與「彩虹卡」活動持續與社會對話。 中國國民黨主席當選人吳敦義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同時表明其立場。 他認為,應在不影響既有民法及家庭架構下,另立民法專章或專法,以確保同婚權益。 黃虹霞不認同「不可以因為無法生育而作為差別待遇」,因為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婚姻是親屬關係的根本、同性婚姻修法工程龐大,並非沒有對異性婚姻產生影響、生育是婚姻之最重要核心內涵。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並認為男女在功能和角色上有所不同,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對孩子的照顧是否與父母親照顧沒區別,仍需再研究。 大法官本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價值之維護,即時做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司法院基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開庭行言詞辯論,作成解釋。

  • 但如果什麼都不做放著2年過去的話,大法官有在解釋文裡特別強調,就會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讓想要成立同性婚姻的兩人攜兩名證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法律顧問曾品傑亦反對行政院推出該草案,認為去年公投700萬票成為民意主流,立法應採取「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
  • 「資料送出之後,法院很快地就安排社工進行家訪。我也不確定為什麼,家訪當時來了兩次,而且來了都問相當類似的問題。」小龜回憶道,儘管社工的態度相當謙和,但開始隱約感覺到不對勁。
  • 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

公民行動總召集人游信義直斥,行政院提出的釋字748號解釋草案是漠視去年通過「愛家三公投」第10、11、12案,以及反對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的民意,其認為按公投與大多數的人民意願,已明確表達出婚姻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 游信義呼籲政府應盡速針對民法的相關篇章裏面,來增訂婚姻的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回應人民公投的結果。 游信義呼籲政府應盡速針對民法的相關篇章裡面,來增訂婚姻的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回應人民公投的結果。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范雲等人的提案版本則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同志伴侶:其實我們都一樣

也就是專法不另做規定,一切關於收養的事項依照民法規定為準。 至於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此案法官認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國內兒少相關法律規定,收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同婚專法第20條雖然僅規定「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準用民法收養,但參照立法理由「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養子女也與親生子女擁有相同保障。

  • 因此,對台灣的同志來說,伴侶的「國籍」竟然成為能否結婚的關鍵。
  •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此次開庭流程為先由聲請人祁家威、台北市政府代表人廖元豪以及關係機關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與萬華戶政事務所代理人王雪梅等5人表達意見後,再由聲請人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如果經審判長許宗力同意後,可向6名鑑定人發問,接著是中場休息時間。
  •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天談及去年九合一選舉結果表示,去年選舉成績不如預期,歸納原因是廣泛提名,但資源不足導致左支右絀,…
  • 若容許相同性別2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 經被告依原告2人檢附之相關資料及經簽名確認結婚登記申請書(含原告謝姬雪之國籍為英國)所載內容無誤,以原告謝姬雪之國籍為英國,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准予結婚登記。
  • 醫療方面,雖然現行制度同志伴侶可以「關係人」身分代為簽署醫療處置同意書,但臨床上還是會被質疑,衛福部表示,在同婚合法化後,未來具有結婚關係者,則可以「配偶」身分簽署。
  •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於5月24日下午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進行的解釋。 因此,目前748施行法第20條,漏未給予非親生子女之養子女亦得準用民法收養之規定,顯係違反立法者原意之法律規範漏洞。 行政院性平處進一步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於明(24)日即將滿2週年,截至110年4月30日止,我國已有5,871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根據本次調查顯示,民眾認同同性伴侶應享有合法結婚權利者持續提升,達60.4%,較同婚法案通過前(107年調查)之37.4%,提升23個百分點,亦較去年調查,提升7.9個百分點。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此外,有67.2%的民眾同意「同性配偶應該有領養小孩的權利」,72.2%的民眾同意「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由此可知,同性伴侶享有平等成家權利的觀念,已逐漸被民眾認同及尊重。 2013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共3套法案,均為民法修正案,目的是讓同志伴侶可以平等結婚,以及讓非婚姻形式的家庭獲得合理的法律保障;其中,婚姻平權草案在立法院會一讀付委,但在反同勢力阻撓下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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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1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備註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1),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備註1),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其他的版本與修正動議幾乎連表決的機會都沒有,讓原本預期要徹夜不斷電的表決大戰,在4個多小時內就塵埃落定。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也要感謝總統與執政黨在這困難的局面能扛起責任,執政黨在四年的政績絕對不會比藍色親中黨派的少,在困難當中還願意負起責任的政黨,我相信是大家值得考慮的。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以上是同性婚姻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同性婚姻公投合法!3分鐘搞懂歷程、婚姻形式與法規! – 85010

2014年12月2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輪值主席尤美女的主導下,首次排定委員會審查婚姻平權草案。 會中,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和段宜康等立委表示贊成,不過遭法務部和廖正井等立委反對,會議最後未有具體結論。 該法案最後隨着2016年第八屆立法院會期結束,屆期不連續而停滯不前。 綜上所述,現行748施行法第20條有未保障養子女的法律漏洞,違反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亦違反立法者原意及立法解釋,更與民法父母子女及收養規定中不區分親生子女或養子女的體系解釋相違背。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法院為守護憲法義務及遵守兒童權利公約,有義務在判決中,依照合憲性解釋、立法解釋、體系解釋等方法,類推適用民法收養之規定,實質判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具備收養必要性及收養適當性。

「當時我跟大家說,希望可以實現種珊瑚的『開心農場』。」林洧緹笑著表示,生態系的夢想最後終於成真。 「海裡的鹽分與其他物質,會讓材料產生變化,需要找到加強材質穩定性的方法。」金屬中心鎔鑄組的工程師陸致瑋表示,找到穩定性夠又不會污染海洋的配方,是整個計畫需要突破的第一個挑戰。 於是團隊不斷調整配方,進行一波又一波的修改與測試,藉由陳映伶與海科館的回饋,以及用軟體模擬材質更長時間在海水中的狀態,來進行材料調整。 「我還記得拿到第一批實驗材質,放進海裡沒多久,就像發泡錠一樣的溶解在海裡了。」陳映伶回憶,當初把這個消息回報給研發團隊,整個群組瞬間陷入愁雲慘霧。 眾人有了共識,對循環經濟材料應用於復育珊瑚的可能性充滿期待,但在這條還沒人走過的路上,從研發、設計、測試到場域認證,需要跨域性的技術整合,才有機會落地。 此時澄市設計共同創辦人暨總經理林洧緹站出來擔起基石者角色,連結瑞比德科技與台灣天馬科技等企業利基者,共同守護「珊瑚礁生態系」,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支持與金屬中心的輔導下,組建「跨域生態系」,展開為期一年從循環經濟到海洋復育的創新計畫。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