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署懶人包

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九、法院對於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拘票二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
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如認有必要,得
指定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指派執行人員到場
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執行署: 執行員訓練計畫(受訓)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執行署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十一、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 處所,並將視察情形陳報分署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 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及強制執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
事執行業務之聯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執行署: 拍賣公告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執行署 執行署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執行署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 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 船舶於查封後,應取去證明船舶國籍之文書,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

執行署: 業務宣導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執行署 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行政執行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執行機關終止執行。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執行署

此項通知,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
捷方式行之,作成紀錄。 法院就管收之聲請,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管收票五聯,並由法
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該分署派 執行署
執行員執行管收。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執行署: 機關簡介

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2000年1月1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臺北市正式成立,設置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宜蘭等十二個行政執行處,未設行政執行處之縣市設置一個行政執行官辦公室。 1983年5月1日,法務部奉行政院指示,延攬學者專家組成「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行政執行法》現行條文之缺失。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南陽街口今(13)日上午發生一起救護車撞計程車的事故,幸無人受傷,救護車右前車頭毀損、救護車左前車頭毀損,雙方當事人酒測值均無零,警方依交通事故程序辦理。 新北市汐止分局表示,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南陽街口在上午7時40分上下班尖峰時段發生交通事故,由69歲歐姓男子駕駛的計程車,沿大同路調撥車道… 其次為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該等土地均位於基隆市七堵區工建路附近,部分鄰近六堵工業區,有多線公車行經,交通便利,宜蘭分署以1208萬8800元拍定。 執行署 另外,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房地共3筆,該房地為1層樓30年舊公寓,面臨馬路,台中分署以709萬1元拍定;其他分署拍定多筆優質不動產、社區機械式停車位等。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前項聲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自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
定之人到場接受訊問或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但有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法定障礙事由,致無法於二十四小時
內移送法院,並經釋明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 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併辦時,應敘明如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將有關卷宗送由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意旨。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正本;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執行署 美國及臺灣雙執照律師陳律師舉公益律師黃文皇被國家機關聯手欺凌的冤案為例,說明公權力濫權危害之鉅。 2008年7月,黃文皇接受臺中地方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但沒想到從頭到尾都是國稅局想要找替死鬼。 要他支付被委託人遺產稅欠稅,還加罰鍰共約1億1200萬元。 此不合理稅單從2010年發生到現在將近12年,財政部只發出一解釋函令,說明遺產管理人性質上屬於形式上的納稅義務人,所以不會對其固有財產進行執行。 執行署 陳律師指出,國稅局、財政部及行政執行署如此權力過大的陋習罄竹難書,太極門案就是典型的公權力濫用卻毫無制衡的一個重大案件。

執行署: 拍賣訊息

十、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執行卷宗,一聯交被
拘提人或其家屬。 執行管收時,應將管收票一聯於執行管收後,附於
執行卷宗,其餘各聯分別送交管收所、代理人、被管收人及其指定之
親友。 法院准許拘提、管收之裁定書,由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派執行員於執行
時送達之。 執行拘提前,應納金額經清繳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應停止執行拘提;
拘提到案後,應納金額經清繳、提供相當擔保或不符合聲請管收要件
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即釋放被拘提人,並將釋放之時間,記明筆
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准許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即
停止執行拘提、管收,將被拘提人或被管收人釋放。

  • B.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
  •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須登記者,另發函主管機關為查封登記。
  •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行政執行署發布新聞稿表示,今天各分署拍賣會的不動產拍定金額總計新台幣5070萬餘元,其中拍定金額最高者為台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二小段土地2筆,由台北分署以1510萬餘元拍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封閉時,應派員將處分文書及封閉範圍之圖說明顯揭示於該封閉處所,並於各出入口設置障礙物。

  •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答:執行名義須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生執行力,且執行處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應依職權加以審查。
  •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查明不動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 答: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
  •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