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財產分配6大分析

在財產方面,經濟弱勢的一方常會問到:自己可以從對方那裡分一半的財產過來嗎? 外遇財產分配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如果配偶「並沒有」在家務分工上存在貢獻或分工,則法院基於公平考量,便可以在離婚訴訟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依法免除或調整。 III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前面提及法院衡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審酌的事項,然而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很多金錢或是家務付出都難以量化和舉證,法院也不可能在無其他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僅依一方口頭陳述,就認定有「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況。 另外若夫妻在結婚一段時間後才決定改採約定財產制,原本的法定財產制就會在雙方以書面訂定約定財產制契約時隨之消滅,這時夫妻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實務上,經常發生的事情是「人沒回來沒關係,錢回來就好」,雖然在家庭貢獻上可能有一方趨近於無,若其在財產上仍有所協力,縱使離婚,仍然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外遇財產分配

慰撫金之所以不納入分配,係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故縱為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至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故亦不納入分配範圍。 案例中的小靜因為結婚生子而放棄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小孩及處理家務,對於家庭的貢獻,完全不比在外工作賺錢的先生低。 如果沒有小靜辛苦操持家務,先生又怎麼能夠安心工作、賺錢養家呢? 因此小靜與先生離婚時,小靜當然有權利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兩人結婚後所累積全部財產的一半權利。

勞保是很多人繳了一輩子的錢,在退休後來做為人生後半段的支出來源,因為這個項目的被拿來計算的比較少案例,所以大家多半都會忽略,但其實這筆錢在實務上也是有被拿來計算是婚後財產,拿來做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例。 調整方式有「定額式的酌減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亦有「比例式的酌減請求分配額」;「比例式酌減請求分配額」,亦有調整至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十分之一等情形,沒辦法一概而論,取決於情形發生的程度,以及各自攻防主張及法官心證。 法院可以用以上標準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往後也許能夠有更多成功使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去調整或免除對方分配額的案例。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外遇財產分配: 外遇離婚還能分財產,你的民法不是你的民法?

法定財產制兼顧男女平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及夫妻共同對家庭的貢獻。 基本上,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 而夫妻離婚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這也是體現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工作或是在內持家,都很重要。 註三: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剩餘財產分配的修正案,也就是說將來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上法院要求要平分夫妻財產時,如果對方認為這樣不公平,可以請求法官不要平均分配夫妻財產,但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 而許多人最關心的應該就是自己把一切奉獻給家庭,將來對方如果外遇或其他原因導致離婚,是不是自己就會一無所有?

由於弟弟不只是房子,甚至就連車子也買女生的名字,這樣豈不等於弟弟名下都沒有財產還負債? 讓原 PO 覺得不太對勁,擔心日後若有變故時,弟弟會得不償失。 因此詢問網友,弟弟除了把每一筆繳出去的錢紀錄好當證據以外,是否還有甚麼保護自己的方式。 舉例來說,董至成與老婆羅若云婚姻過程中,所購買的內湖住家、一間房地產以及一間板橋的店面,價值上億元,全部都登記在老婆羅若云的名下。 因此,太太的財產在扣除債務之後,與小董財產差額的半數,大約還有 5,000 萬左右。 另外,之前福原愛與江宏傑最強「桌球 CP」的婚姻觸礁也是鬧得沸沸揚揚。

若第一順位其中一人拋棄繼承,那拋棄繼承的一方沒有繼承到的財產,法律會依照同樣的比例來分配給同順位的繼承人。 也就是說,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或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會由第二順位的親屬來去繼承遺產。 外遇財產分配 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因此這種財產制對於收入較低的一方比較有利,但如果另一方債務很多,因為離婚時要一同承擔債務,也可能導致名下房產遭查封、拍賣。 意思是說,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於關係消滅時,夫妻二人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剩下的部分再扣除雙方之差額,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其餘均須平均分配,但顯失公平者,法院可以調整分配額。 離婚後分財產,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來說指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依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可請求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並且須特別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包含雙方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婚姻生活七年之癢是許多人茶餘飯後的話題,維持忠貞實屬不易,在婚姻關係中有很多跨不過這道門檻,導致離婚率逐年攀升,不論是因太太或丈夫外遇而走向離婚,免不了現實的討論,也就是賠償金額與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究竟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我國的離婚制度原則上有兩願(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前者乃夫妻雙方基於解消婚姻關係之真意,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者則是須符合民法(下同)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外遇財產分配: 公公住院愛上護士結婚 12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我們能繼承多少?

例如:丈夫幫外遇對象置產或買鑽戒,有害及妻子將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妻子就可以行使這項權利,向法院聲請撤銷這項置產或買鑽戒的行為,讓財產關係回復原狀。 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消滅除了雙方離婚、一方死亡之外,也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 如果夫妻一方發現他方有掏空財產跡象,可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免緩不濟急。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外遇財產分配 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財產計算,這是因為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養家分工合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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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財產分配: 離婚後財產分配怎麼算?執業律師詳解離婚財產分配公式! – 85010

如果親人離世有立下遺囑,需要特別注意法律上規範的「特留分」,不論遺產有指定要給誰多一點,或是全部贈與給毫無血緣關係的朋友,皆必須保留特留分給法定繼承人。 特留分與應繼分的方式相同,分配財產的比例是應繼分的一半或是1/3。 離掉的,也要注意法律賦予的經濟保障,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應得的權利而不是被施捨的恩惠。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去年楊女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和解離婚,陳男堅持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約300多萬元。
  • 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非常美好,然而,婚後雙方無論價值觀或性格、習慣差異勢必展露無遺,若未能彼此磨合體諒,最終走上離婚一途,也務必算清楚彼此可分配財產,好聚好散。
  • 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事由,否則基本上無法侵害配偶的特留份。
  • 只有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的一方才能就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請求分配。
  • 通常大家不會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取法定財產制,那就會依照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第1018條則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重要的條文––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時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之後新法也在2021月1月20日公布施行。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院實務上在計算離婚後財產分配時不僅只有將存款及不動產納入,包含股票、車子、儲蓄險、信託基金、勞保退休金、債權、公司投資額等,只要是婚後才新增的財產,或是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利息,均可列入離婚財產分配中計算。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A女是公司老闆,負責賺錢養家,B男則負責在家打掃、看顧孩子等家務事,備極辛勞,使A女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 雖然B男沒有收入,A女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B男之協力。

外遇財產分配: 沒有人是「棄民」:釋字755號的後《監獄行刑法》時代

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綜上所述,本件陳男與楊女之間剩餘財產分配的爭點,不在於陳男究竟是否外遇,而是在於陳男對於財產增加上是否有所協力? 即使陳男外遇,但倘若其對於原家庭仍有財產上支出,不能因為他外遇就抹滅他分配婚姻剩餘財產的權利,就如同,縱使遭媒體踢爆外遇生女,也不能抹滅高呼一夫一妻守護家庭的付出與貢獻。 外遇財產分配 他說,法院參酌夫妻間對婚姻的協力,會看幾個面向,例如其中一方可能都不負擔家裡的開銷,甚至長期離家不歸,或對子女沒有負擔教養責任,或是經常奢侈浪費,例如外遇經常把財產贈與給小三,或是在外積欠賭債等。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

外遇財產分配

法官認為夫妻剩餘財產(約600多萬元)以平均分配基礎,理由在於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因此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的通姦行為,造成婚姻破裂,仍不能抹滅對家庭的貢獻。 但考量陳男對家庭付出較少,法官把二分之一的請求權調整為三分之一,判楊女付200多萬元。 日前媒體報導,陳男與楊女結婚30多年,楊女指控陳男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對家庭貢獻不多。 去年楊女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和解離婚,陳男堅持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約300多萬元。 第一個重點,如果已發現先生有外遇,在協商離婚時,可以先估算未來會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是多少,以及先生是否有權利,如果對方有請求權,協商離婚要加上「雙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各自拋棄」的條款,唯有協商離婚、寫明拋棄,先生就無法再主張此項權利。

外遇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Q&A|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可獲判決一半嗎?

只是修法前的法條概念較抽象,導致過去法院使用這條調整婚後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案例並不多。 外遇財產分配 最後來談談這次新增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它的立法理由提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彰顯他對婚姻的貢獻,但如果每個具體個案都一律平均分配,可能會發生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審理時,雖然夫妻倆3年多前就協議過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但沒有特別作申請,即便小美說自己為了扶養兒子,經營店面生意,曾向朋友借2000多萬元周轉,婚後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且丈夫花心,外遇不斷,把所得都貢獻在小三及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其分配額。 依民法第1105條規定,夫妻未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離婚後財產分配時就會推定採用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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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小翁的情況,黃品瑜分析如下:假設丈夫名下有 5 輛跑車、3 棟豪宅、存款 2 億元,反觀小翁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個人積蓄存款也僅有數萬元,兩人財力相差甚大,因此小翁可以跟丈夫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 原以為夫妻恩愛能戰勝一切,卻在新婚不久後發現先生外遇,小翁為了腹中胎兒只能隱忍。 終於等到孩子長大成年決定要離婚,考量生活經濟問題不知如何是好,也不清楚可否分得財產。 您好:
可委由律師判斷是否合適主動提出離婚訴訟,若能提離婚訴訟可將財產分配的時間點確定,對方若在時間點前後有所挪移財產,如無正當理由便有被法院認定是脫產之可能。 因為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都曾付出心力,也算是合夥經營家庭這個事業。 離婚分家就像事業拆夥,還是要把這筆帳算清楚,千萬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一定會有網友質疑「難道對於外遇的另一半沒有辦法嗎?他外遇還來分我的錢,不甘心!」其實如果配偶外遇,可以另外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精神損賠等,與剩餘財產分配是分開計算的。 針對女性婚前、婚後保護財產的權利,王耀緯指出,婚前可透過「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形式是寫契約,並向法院申請登記,好處是離婚後財產各自擁有、無需分配,但前提是,確定太太婚後財產會較多的情況。 若無約定財產制,則建議結婚時可對婚前財產做結算,並留下證據或紀錄。 所謂外遇離婚賠償,是以配偶外遇當作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離婚賠償,也就是雙方若協議離婚的話就沒有這項請求權。 而配偶外遇離婚的案例中,賠償金額通常都不多,大概介於10萬~30萬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賠償跟提告外遇的侵害配偶權賠償金不衝突,所以您可以兩筆都要。

婚後要保障自己的財產,則建議如果有買房,女方可要求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能請求金錢,未來如果雙方離婚時,男方只有請求金錢的權利,沒有請求房子的持份的權利,女方可避免因為離婚而被趕出房子之情形。 而兩人離婚時,阿碼的婚後財產淨值為新台幣(下同)100萬,昭弟因為婚後沒有工作,所以婚後財產淨值為0,因此昭弟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可以向阿碼請求50萬元(計算式:(100-0)×1/2=50)。 外遇離婚基本上不會影響夫妻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權益,所以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不論男女都要跟對方平分,除非你能舉證另一半對家庭沒有貢獻,而外遇本身難以構成理由,但如果您發現對方花錢送禮給小三,以至於影響到夫妻財產的程度,只要能拿出證據不論有無離婚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 分別財產制類似美劇富豪簽的婚前協議,由於他們的財富驚人,怕遇到「淘金客」覬覦他們的財產,萬一離婚,將蒙受巨大損失。 因此在結婚之前,多半會簽署婚前協議書,事先釐清婚姻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離婚時財產歸屬。

外遇財產分配: 長輩過世 贈與子女股票資產,卻因 1 錯誤 需繳納的稅暴增 4 倍…

由此可知,贍養費的請求門檻,相對於之前所提及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要來得高許多。 外遇財產分配 這就是法律上的現實面:一個女企業家努力打拼事業,發現老公外遇後想跟他離婚,卻還要考慮再三,因為她的財產比她先生多很多,明明是對方不對,但妳請他離開,還要奉上妳財產的一半當分手禮。 故上述案例,女方與男方都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誠如前面所述 若男方在離婚生效前,已進行脫產則嚴重影響到另一方之權利。 法律對於公權強制介入是有很多顧慮的,因此若要進行強制執行的動作前,雖然這樣可能很煩,但最好還是再先做一次法律諮詢,確保自己能順利的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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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在兩願離婚的部分,除非太太也有離婚的真意且願與先生辦理離婚登記,否則先生用逼迫(須視逼迫的程度)太太的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是有可能得提起撤銷離婚之訴 ,惟受脅迫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 外遇財產分配 另外,在裁判離婚的部分,因先生有外遇且有逼迫太太之情形,依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精神上虐待),太太對之有請求權,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像前面提到嫁入豪門的女星,離婚時為何反被男方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由,向其請求需要支付給男方4000多萬?

外遇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可以請求的只限於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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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