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再談監護權介紹

現在這階段, 夫妻倆自己協商好就好, 先避開和婆家見面, 以免問題更複雜. 若婆家在女兒面前不會污衊你, 也不會強留下女兒不讓你看, 可以照舊讓先生自己帶女兒回去跟婆家. 孩子在父母離異後,情緒難免會受到影響,如何讓孩子能在這樣的情況下,迅速適應改變,了解自己並沒有被拋棄,如何對孩子最好,是父母離婚後最重要的課題,因此切記不要為了爭奪監護權忽略的孩子的心情,畢竟對孩子而言,爸爸、媽媽的身分永遠不會改變。 您的寶貝能否健全成長,全看您現在是否下定決心!

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 意即委託監護範圍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戶籍遷移、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等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有限額之金額或動產管理之事項等。 最佳律師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但如果妳(你)不是,最好能準備家人的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財產證明,且這裡指的家人是指將來願意幫妳(你)分擔照顧子女經濟壓力的家人,如果不願意的話,那就不需花時間準備了。 即使離了婚,我還是渴望時時都能看到我的孩子,但卻連一次都不想再看到早已恩斷義絕的前夫…,心情真的很矛盾! ;有些法院也會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先訂下一個會面交往的期間與方式,但允許未成年子女長大到一定年齡時可以自行變更、調整。

2.如果確定親權當初是約定由前夫這邊行使,就必須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的訴訟。 3.即使親權是由前夫行使,前夫也沒有權利不讓您看小孩,這是法律保障您和小孩的「會面交往權」。 共同監護保障「非主要照顧者」可以明確掌握孩子下落,不會發生對方擅自帶著孩子搬家或轉學,因此和孩子失去聯繫之狀況。 然而缺點是當夫妻離婚後的居住地相距遙遠,或是其中一方經常要到國外出差,此時要辦理小孩重大事項就會造成不便。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的探視權,是附隨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探視權是專屬於無監護權人的權利,但實務上法院會勸諭約定會面交往時也讓祖父母一同探視,可以跟無監護權人一起探視。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如要探視子女時,如受阻可找社工、警察或里長陪同,若有必要時可發存證信函,或是傳簡訊要求探視,對方的回覆不給看小孩,則存證信函和簡訊都是探視權被刁難的證據,蒐證齊全後可請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案(探視權)。

先再談監護權: 什麼是「射倖性」?為什麼法院認為賭德州撲克不算賭博?

如果有事實足以認定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然不適任的情事,法院可以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 監護開始時,除監護人外,法院並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目的是讓監護人以外的人一起來核對、確認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避免監護人私下挪用受監護人的財產,以及在監護終了時進行清算及移交時,確認財產去向。 原則上,須向子女戶籍地或目前居住地法院提出聲請狀。 若未成年子女有數人,戶籍地或目前居住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則可以任向其中一法院提出聲請狀。 重點是有沒有能力給愛,我說的能力,不是經濟與物質,而是陪伴與照顧。 沒能力就放手,阿公阿媽隔代教養不叫做「能力」,叫做「你爸媽真可憐」。

關於變更監護權程序,當雙方對於變更監護權之事達成共識時,在簽完約定書之後,雙方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以及監護權變更約定書至戶政機關變更登記。 2.若改由自己取得監護權,能帶給孩子情感上、經濟上、照護上的最佳利益,見下述「法官會看什麼證據?」。 2.或是目前有監護權之一方,有吸毒犯罪、虐待孩子、會嚴厲責打孩子、孩子生病卻不讓孩子就醫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雙方同意監護權轉移,在簽完協議書後,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以及監護權變更協議書至遷入地戶政機關辦理。 唯有專業的法律意見及策略分析,撰寫漂亮的子女未來教養計畫、建立比對方更穩定的家庭支援系統,才是博得社工信賴、取得勝訴籌碼最經濟有效的管道。 列舉我方可以提供給孩子較好的教養及生活環境:像是有較穩定的上下班時間可以陪伴孩子、以及經濟能力優於對方等等。

另外,針對孩子的管教或是教育問題,也需要經過彼此討論,因此容易導致兩方意見分歧、僵持不下之情況。 監護權分為「單方監護」與「共同監護」,單方監護就是父或母其中一方得到監護權,成為小孩唯一的法定代理人,而另一方僅有探視權以及基本的保護教養責任;共同監護則是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因此有關小孩的重大決定,皆需經過父母的同意。 根據兒福聯盟統整2015~2017年受理的離婚電話及實務諮詢,其中高達68.7%家長控訴的主題都是:「探視孩子受到刁難」。

先再談監護權: (一) 單獨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權定義?

聲請監護權變更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說明監護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成長不利之情勢。 在孩子年滿20歲之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有無監護權等受影響,仍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至於各自所應負擔的扶養費數額,則考量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等決定之。

③ 如果一方並非主要照顧者,或者是單獨監護,另外一方沒有監護權的情形,那小孩的會面交往時間該如何約定呢? 」除此之外,當然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約定其他事項。 」,只要夫妻間有無可維持婚姻的事由,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但是在這點的認定上,法官的認定會傾向採取比較嚴格標準的認定,畢竟這個法官是採比較概括式的規定,如雙方長久沒有性生活,或者是分居已久等等的情形,都可以做為佐證的依據。 想要在訴訟上爭取監護權,就必須提出「小孩子比較適合由你照顧」的證據,例如平時由誰照顧生活起居或接送、平時住在誰那邊、與誰相處感情較好…。 你可以找親近的家人、熟識的朋友作為證人,替你說服法官。

  • 但一般民眾私下在協議離婚書時,是用贍養費或生活費指稱,也就是要不要支付另一方每個月多少的費用。
  • 離婚案件,法院會先強制定調解,又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因此調解成立時需要當事人雙方到場表明合意,有委託律師時可以不到或是在外等候,談成再過來簽筆錄,如果對方有家暴情形或有保護令,可以申請保護措施。
  • 以2018年為例,內政部戶政司統計,當年共有5萬8433名未成年兒童青少年因父母離婚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其中2萬3137人監護權歸屬父親、2萬2387人監護權歸屬母親,另有1萬2909人的監護權維持由其父母共同擁有。
  •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 關於變更監護權程序,當雙方對於變更監護權之事達成共識時,在簽完約定書之後,雙方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以及監護權變更約定書至戶政機關變更登記。

若想改判監護權需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說明監護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成長不利之情勢。 先再談監護權 監護權判定時,通常會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健康狀況、品行、家庭支持系統等,父母雙方的照護、教育對於孩子成長極為重要,法官會視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判斷孩子心理對於哪一方的依賴及信任較多,加上上述因素評估後判定監護權。 於法庭上法律諮詢盡可能將對我方有利的事證清楚呈現給法院,展現優勢同時更能避免自身處理案件之疏漏,若想爭取監護權建議先委由專業家事律師進行訴訟策略分析及評估,盡可能提高爭取成功機率。 監護權不單單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 因此無法隨意放棄監護權,除了保護、教養子女、給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照顧與環境,另外實務上常見的義務,則是當未成年子女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狀況,因侵權依法需要賠償他人時,擁有監護權的監護權人,就必須負擔與未成年子女連帶賠償他人的義務。 代表父母雙方都具備孩子的監護權,而未成年子女通常只會跟其中一方同住,同住者有權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的權利,但面對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時,則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才得以行使,例如:遷戶籍與學籍、銀行開戶、手術醫療等。

先再談監護權: 了解什麼是監護權後,你需要了解…

爭取監護權案件,依目前實務上經濟能力已經不是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的唯一衡量標準,在監護權官司中,法院仍會審酌父母雙方條件,以及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來做綜合考量,裁定適任與否。 換而言之,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需負擔責任義務,所以如果是單獨監護的情形,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無監護權之他方是無需負擔的。 因此監護權的爭取,必須清楚了解後再進行,千萬別以為只是權利上的享有,也要留意必須負擔的義務。 還是有些特殊的狀況法官是願意給單獨監護權的,像是對方過去曾經有過刻意藉有自己有監護權而做出對孩子有負面影響的決定,像是遲遲不去配合報戶口、刻意不讓孩子轉學到距離孩子真正住所比較近的學校等就是一種。 另外像是對方長年都在國外生活或是長時間需要入監服刑,這種狀況他有監護權也是不恰當。 離婚的時候大部分人都會希望可以單獨取得孩子的監護權,不要跟對方共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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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會問妳(你)如果監護權由妳(你)單獨取得的話,希望對方每月要負擔多少的子女扶養費,並問妳(你)願意如何協助讓對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及方式。 當初雖然有協議,但是還是要透過非訟程序處理,聲請調解或法院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強制執行,而且費用要依當初契約約定的金額主張,不是以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標準為準,法院並會參酌個人收入、所得酌定之,但若之前沒有約定數額時,就是依主計處標準。 通常法院會函請社會福利機構訪視父母及子女,並提出「社工訪視報告」等調查報告及建議,供法院審酌由何人取得監護權對於未成年子有最佳利益。 很多人喜歡拿讓出監護權,來交換扶養費,事實上,扶養費的請求不是監護方的權利,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先再談監護權: (四) 監護權官司費用?

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這幾年不少名人以先搶先贏的方式爭奪監護權,未來恐怕不利於官司。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1055條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若惡意把未成年子女帶出國、藏起來不讓對方探視,可能被法官認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由於法官判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實務上常採「繼續性原則」,判定兒女繼續跟著一起居住的一方,導致父母在打離婚官司時,先把孩子帶出國、搶到手再說。 司法院少家廳長黃梅月表示,實務上確實有許多父母把小孩帶出國,或是拒絕另一方探視,企圖營造「繼續性原則」,讓法官認為小孩已習慣一個環境和扶養人。 未來若被發現是惡意阻擾、搶奪,傷害小孩心靈,可能被列為「不善意父母」遭致反效果。

但如果是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等有價證券,因為這些有價證券的投資風險相對較低,所以例外允許。 因過敏的原因眾多,最常見的就是食物過敏,若要較準確的知道過敏原,則可以使用完全無過敏原配方的水解蛋白飼料進行。 原則上在做食物排除試驗時,僅能吃“水解蛋白飼料”及水,且要持續使用至少兩個月,期間必須嚴格控管確認沒有吃到其他食物、零食、罐頭等。

先再談監護權: 行使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父或母以外的人(例如祖父母、家屬),才會以監護的概念思考。 由共同監護權改為單方監護,不代表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沒有扶養小孩的義務,監護方也不能因此阻止另一方看小孩。 除非有重大事由對孩子造成危害,否則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其實共同監護權優缺點的衡量,主要要看雙方家長的心態、以及合作方式是否能協商順利。 比起「單獨監護權」,「共同監護權」保障了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在重大決策裡父母雙方的參與,但還是難以避免大人間的衝突影響到小孩,甚至有不理性的父或母將監護權「武器化」,作為報復他方的手段。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 同時,社工也會默默觀察著子女與妳(你)當下的互動狀況,例如子女在訪談過程中跑來抱抱妳(你)、親妳(你),社工都會記錄在訪視報告內。 社工接著會再問妳(你)以及對方的身心健康狀況,例如有無特殊疾病、嗜好、習慣等,同時社工也會觀察當下居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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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要避免這些麻煩,也可雙方事先約定某些事項可由其中一方單獨決定。 最後,如果無監護權的一方故意不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那他還有會面交往權嗎? 但是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訂會面交往權」,請法官重新酌定更適當的會面交往時間。 先再談監護權 先再談監護權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除了可能構成積極侵害的「濫用親權」行為之外,消極地疏怠親職,對子女不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因對子女亦有不利的影響,因此倘其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亦得請求法院停止該父母之親權。 監護權的法律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小孩在20歲前是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協助,諸如銀行開戶、戶籍、升學、就醫等事項。

先再談監護權: 爭取小孩監護權,律師教你怎麼做

整體來說,經濟因素不會是單一考量,如何讓子女能在受到最小的影響下,仍能健康、快樂的成長,才是重點。 探視權定義: 父母離婚或分居達6個月以上,非監護方、非主要照顧者或沒有同住在一起的父母,有跟未成年子女聯繫、探望、會面、交往的權利,這也是孩子重要的權利。 如果夫妻還有婚姻關係,但對方無故禁止或或直接將孩子帶走,讓另一方無法聯繫、探視子女,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假處分」,藉由公權力強制探望子女。

至於C將A的財產購買股票、供C個人花用,都是不當使用A的財產,違反A的最佳利益,D、E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且可以在官司期間聲請暫時處分,禁止C再任意處分A的財產。 選任複數監護人的目的在使監護人能夠彼此分工,共同完成監護事務;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例如親屬衝突較嚴重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法院可能會選定複數監護人,使監護人彼此監督。 同時,法院也可以指定執行職務的方法,減少監護人濫權的風險,例如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等。 只要離婚夫妻能對彼此保持一定的善意與禮貌,並事事以孩子的感受與最佳利益為最第一考量,單親家庭的孩子就能跟雙親家庭的孩子一樣,甚至比他們更健康快樂地成長。 所以,許多怨偶可能等不及正式離婚,就已開始千方百計爭奪孩子的監護權。

判決監護權的條件中,「孩子年齡」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由於年齡越小的孩子對媽媽依賴程度越高,因此單憑這點(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母親爭取嬰兒監護權有較高的機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