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16條6大伏位2024!(震驚真相)

﹝1﹞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保險法116條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保險法116條 ﹝4﹞第一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係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4﹞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其有違反者,撤銷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 ﹝4﹞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其簽證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一年以內期間簽證或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

保險法116條

就算被保險人真是故意,保險公司的危險也不會因此變動,因為被保險人不會因為有買保險就永保健康,沒買保險就生病。 而且我國壽險精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是整個業界的經驗生命表,在此基礎下,沒有所謂保單復效危險就會增加的疑慮。 李俐圜也贊同繳清欠繳保費後復效的契約並不會增加保險群體的風險。 雖然保險公司保有完全的同意權對善意的保戶不盡公平,但沒有任何條件的復效,壽險業者都認為對持續繳費的被保險人恐有不公平之處。

保險法116條: 保單忘了繳錢 未來也要通知被保險人

﹝2﹞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2﹞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1﹞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1﹞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1﹞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保險法116條 保險法116條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保險法116條 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1﹞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3﹞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1﹞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1﹞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 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116條: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三節  特約條款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 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 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其次,當要保人早於被保險人身故,由法定繼承人承接保單權利,避免保單停效,因此不能刪除「其他負有交保費義務者」。 金管會最後建議,新增被保險人的未繳保費通知即可,且要保人也得留存被保險人的連絡資訊給保險公司,避免保險公司通知不到。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同一人,通常發生在夫妻間、或是父母替子女投保的保單,一般父母是要保人、子女是被保險人,當子女成年後,父母忘了繳錢、就可通知子女,避免保單因沒繳錢而停效。 賴士葆等人主張修法,保護被保險人不會因忘記繳保費,未經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險權益被停效等類似事件發生,以確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

保險法116條: 保單忘繳費 立院修法未來要通知被保險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4人提出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喪失將來可得的利益。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保單忘了繳費,未來保險公司也要通知被保險人。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保單催告除了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權益。 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喪失將來可得的利益,因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4人提出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平衡雙方權益,保險局於是採取折衷的方式修法,賦予保險公司對停效6個月後才申請復效的契約,有核保的權力;但對於停效半年內的保單,只要保戶補繳欠費,不需要體檢,也不需檢附任何可保證明,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保戶復效。

﹝1﹞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1﹞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保險法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二節  海上保險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 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 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 、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 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針對保險公司的說法,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資深顧問陳富琴表示,絕大多數的保戶都是善意的消費者,保單停效大多只是忘記繳費或其他原因,並非故意先讓保單停效,等身體亮紅燈之後才趕快要申請復效。
  • 立法院祭出5大措施遏止炒房,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房行為,最高可處5000萬元。
  •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 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 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 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險法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 、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