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令2024必看介紹!(小編貼心推薦)

裁判官在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決定採納社會福利官報告及感化報告,判他接受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控罪獲撤銷,不會留下案底。 被告由家人及社工陪同下出席聆訊,辯方指相關報告正面,被告明白表達訴求方式不恰當,已上了寶貴一課,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只是塗鴉,比同類刑毀案輕微。 裁判官彭亮廷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期間由祖母照料、遵循監管主任意見結交朋友及參加聯誼活動,以及遵守每晚7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除非由家人陪同或事先得到監管主任同意。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的大前題是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因此聆訊都是閉門進行。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的法律程序或上訴法律程序的報道(不論書面或廣播),均不得揭露被告的身分或導致被告的身分有可能被識別;但法庭亦可因公正目的,免除有關揭露身份的限制。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提到,任何兒童應受保護,免被利用進行各類色情活動和免遭性侵犯。

兒童保護令

《兒童權利公約》建基於《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宣言》,集合多個本土及國際法規已賦予兒童的權利,重申他們可享有的利益,不但為兒童權利下了定義,同時保護這些權利。 證人如以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將身處於法庭以外的房間,庭內的人和證人可以透過電視直播看見彼此。 法庭可根據《規則》批准兒童證人由另一人陪同以電視直播作供,但該名人士不可是案件的證人,亦不可牽涉該案的調查。 法庭強調首要考慮是保護脆弱的兒童,因此,即使以上指引看似嚴謹,仍屬必要。 他指出,過去一年多,香港受疫情影響,經濟大受打擊,社會各階層都面對不同挑戰。

兒童保護令: 兒童保護

除了積極確保兒童不會因為與我們的聯繫而受到傷害,我們亦致力為不同機構提供實証為本的培訓及顧問服務,協助他們訂立「守護兒童政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是台灣實施兒少福利政策的依據。 兒少權法經過一段修法的歷程,將兒少視為權利的主體, 從原本偏屬殘補式的福利,大幅擴充兒少成長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兒少安全」、「社會參與」、「文化休閒」、「受教權益」、「就業勞動」、「閱聽權益」等福利與權益政策措施。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亞洲第一部防治家暴專法,1998 年設立,讓法律進入家門。 2015 年,修法延長保護令期限,保護令適用範圍擴大到目睹家暴兒少以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構築法治之牆,以扼阻家庭和親密關係的暴力。

  • 裁判官彭亮廷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期間由祖母照料、遵循監管主任意見結交朋友及參加聯誼活動,以及遵守每晚7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除非由家人陪同或事先得到監管主任同意。
  • 《教育條例》第78條訂明,任何家長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處以第3級罰款(現時為$10,000)及監禁3個月。
  • 此外,法庭亦會檢視兒童作答時,是否曾經遭他人教唆,並有權基於公義理由,決定不採納錄影紀錄的某一指定部分。
  • 田北辰認為,現時「兩校一社工」情況不理想,更對出現「一個社工跑幾間幼稚園」感到失望,認為應盡快改為「一校一社工」。
  • 法庭判刑時,會顧及兒童色情物品所涉的受害人的狀況,亦會考慮社會利益因素。

香港兒童院全名是「兒童和青少年院」,功能包括收容院、羈留院、拘留地方及感化院等。 該院除了收容有需要被監護及照顧的兒童外,還收容青少年違法者及非法入境兒童。 警方在扣留這名少女17個小時後,又以女童父親無能力照顧女兒為理由,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 結果地方裁判法院在12月29日裁定把該名女童送入兒童院3個星期。 辯方律師引述兩人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留有案底已對被告起懲罰作用,希望法庭判處兩人感化令,但上訴庭認為感化令不足以反映第二被告的罪責,所以分別判處第一被告12個月感化令,及第二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內有特別提到,如果聲請程序或要件有欠缺,「法院可以要求聲請人補正或裁定駁回聲請」,所以書狀的撰寫及文件的準備是很重要的,不然可能會發生聲請保護令沒過的狀況。

兒童保護令: 「沒有保護罪」立法遏虐童 社工教育界憂條文不清 恐誤判出現濫報

「如何申請保護令?申請保護令對方會知道嗎?」一般民眾因為不清楚保護令申請條件,也對保護令申請流程沒有任何概念,所以會誤用屬於普通行政機關的「申請」,但保護令的核發單位是「法院」,所以在法律用語上是使用「聲請保護令」這個說法,接著就帶大家來看保護令聲請流程怎麼做。 113保護專線是政府所設置的 24 小時保護專線,提供 24 小時不打烊的接線服務,如果你身邊的小朋友遭到虐待或其他危險,就要趕快撥打求助,接線人員會馬上連絡警察或社工人員去處理,而且為了方便民眾,不論是家裏的電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只要拿起話筒就可以直接撥打求助。 《公約》要求締約國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解釋已採取或沒有採取的措施如何達致《公約》的整體目的,這是《公約》的一大重要之處。 聯合國設有監察及執行機制,包括兒童權利代表會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25號決議),確認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及與生俱來的人權,並應予以保護。

  • 根據依附理論,兒童如能與父母建立安全的依附關係,才會願意和嘗試去探索世界及放膽獨立處理事情。
  • 最常見到的案件,通常是流連街外不回家或不上學的少年、有些是吸毒或遭性侵犯或受虐、干犯刑事罪行等等。
  • 損害或喪失視力或聽覺、令肢體或身體器官損傷殘缺、或精神錯亂,都屬於「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 兒童保護工作需要整合各項專業服務,透過社政、教育、警政、衛生醫療、民政和司法等單位,跨部門協力建構完整的保護網,協助修復受虐兒少與他們的家庭,走出創傷與陰霾,守護和陪伴兒少長大。
  • 律政司向上訴庭表示,他們於案發時戴口罩及眼罩,全副裝備到場舉起雨傘,積極協助其他示威者,男被告曾向群眾打手勢,群眾亦有跟從其指示行事,故絕非一般路過人士。

一名 42 歲女子於 2017 年至 兒童保護令 2019 年間,涉要求案發時約 11 至 13 歲的兩名女兒,觀看她與第二任丈夫性交,聲稱要教二人性教育,又要求丈夫吻女兒私處,稱從網上得悉此舉可令女兒聽話及身體健康。 香港人一向鍾意去日本旅行,自日本喺上年10月放寬入境限制後,唔少港人都急急腳「返鄉下」。 講到去東京旅行,淺草一定係大家必去嘅景點之一,早前歐錦棠前往日本拍攝ViuTV劇集《打天下2》,而佢趁住空檔外出閒逛。

兒童保護令: 香港條例

(vi)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課題的研究範圍,是檢討在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受父母或照顧者照顧期間因非法行為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涉及父母或照顧者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並就相關法律提出相信是適當的改革建議。 為進行有關研究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現正考慮一系列就這個範疇的相關法律概念和定義,作為檢討的一部分(特別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改革),並致力於本年內就其改革建議發表諮詢文件。 在校內危機方面,吳姑娘指出課室的秩序問題、學童面對的社交問題都要由教師處理,容易使教師感到困擾。 駐校社工服務能協助疏導教師與學童之間的問題,並就處理特殊需要學童的需要作出建議,「老師嘅包容性大啲,危機發生嘅可能性都會減少」,從多方面進行保護兒童工作。 社工亦會在校內觀察兒童的情況,發現學童表現有異時亦會主動了解情況。 另外,校工日常照顧幼兒時亦可能被兒童的一些行為牽動情緒,在情緒影響下而對兒童作出羞辱性的行為,社工應會介入問題,防止校內危機發生。

兩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去年11月在加士居道附近聲援理大校園內的示威者。 律政司代表在上訴庭指,當時是一場大規模並有使用暴力的非法集結,考慮到兩人在案中並非被動的角色,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建基於錯誤的觀察上,建議考慮改判短期的即時監管。 【Now新聞台】兩名案發時14歲的兒童,承認去年11月參與理大附近的非法集結,原審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暴力色情、血腥、猥褻、賭博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兒童保護令: 《怎樣避免送孩子入虎口?》課外活動篇 家長工作坊

設立少年法庭旨在將少年罪犯與成年罪犯分開處理,把重點放在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純粹施予制裁。 法庭認為,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影像顯示兒童與成人進行性活動,並有插入性器官」及「性虐待或獸交」)屬最嚴重的情況,即使只有少量影像,監禁刑期亦應至少為12至36個月。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4條列明被告可在特定情況下作免責辯護,例如證明指稱是兒童色情物品的物品具有藝術價值;被告是為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而管有該物品;被告證明自己當時相信該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或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因應《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實施,《刑事罪行條例》亦經修訂,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擴大《刑事罪行條例》某些性罪行條文的適用範圍至香港以外的地方,禁止為該等作出安排和禁止為該等安排作廣告宣傳。 《公約》第17條訂明,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介的重要作用,並應確保兒童能夠從多種的國家和國際來源獲得信息和資料,尤其是旨在促進其社會、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資料」,此條應與第13條一併解讀:兒童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接收資訊的自由。 《公約》特別鼓勵締約國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傳遞資訊,亦強調兒童書籍可引入尊重兒童權利的文化。

兒童保護令

(三)精神虐待兒童的呈報個案數字及其佔虐待兒童個案的整體數字的比率一向相對較低。 兒童保護令 在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社署的保護兒童資料系統分別錄得五宗及11宗精神虐待兒童的新呈報個案,佔整體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分別約0.5%及1.0%。 當相關人員──例如經常接觸兒童的學校人員──懷疑兒童受精神虐待,可根據《程序指引》轉介至負責社工進行調查及召開「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為受虐兒童及其家庭制訂跟進計劃。 《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訂明,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此條文亦同樣旨在保護兒童及家庭單位。 不過,條文亦同時顧及女童自願參與有關性交活動的情況;只要證明被告從父母或監護人帶走女童時,意圖使她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即使最終沒有進行性行為,被告有此意圖已足以定罪,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 警方表示,在申請保護令時,會考慮有關人士的年齡、學業、健康、精神及家庭狀況,以及過去是否有被拘捕或刑事紀錄等。

兒童保護令: 離婚

可行措施包括檢視與兒童有關的法律、評估與兒童相關的社會服務、法律、保健及教育制度及其財政支援。 締約國必須確保達致公約訂定的最低標準:應推行措施協助家庭保護兒童權利,例如在有需要時修訂現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 每名兒童都應享有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以及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 (ii)及(iii)勞工及福利局、教育局、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和社會福利署(社署)共同推行「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旨在及早識別○至五歲幼童及其家人的各種健康及社會需要,並且提供所需服務,從而促進兒童的健康發展。 這項服務經由衞生署轄下的母嬰健康院、醫管局轄下的醫院,以及其他相關的服務單位(例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及學前教育機構)識別高危孕婦(包括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患產後抑鬱的母親、有心理社會需要的家庭,以及有健康、發展及行為問題的學前兒童等。

《公約》亦提到,締約國尤其應「a) 規定受僱的最低年齡;b) 規定有關工作時間和條件的適當規則;及c) 規定適當的懲罰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本條得到有效執行」。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重申,青少年與成年人同樣有表達政見立場的權利,不應因行使有關權利而得到懲處,除非警方或法庭有證㯫初步顯示青少年有作出違法行為或其家庭未能提供足夠督導,否則參與示威行動或在示威現場出現不足以成為申請保護令的原因。 《兒童權利公約》第32條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損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締約國必須採取積極措施,訂定受僱的最低年齡、規管有關工作的時間、設立受僱條款及制定罰則,以履行第32條。

兒童保護令: 【反修例】警就未成年被捕者申保護令 兒童權利委員會斥剝奪父母照顧權利

受 管 養 / 監 護 爭 議 或 受 兒 童 擄 拐 問 題 影 響 的 兒童保護令 家 庭 及 兒 童 , 須 經 由 法 庭 、 律 政 司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構 按 法 例 轉 介 。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他們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兒童保護令12個月,毋須留案底,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覆核。 建議如果遇到需要抗告的情形,也想提升保護令抗告機率,不論當事人或相對人,都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因為抗告期間其實只有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