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遺產繼承期限2024必看攻略!內含內地遺產繼承期限絕密資料

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拋棄了繼承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以及財產均不可以繼承。 通常當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繼承者會依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申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8 個月;至於其他情況,「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 處理死者的任何財產,而有關的財產沒有列於提交遺產承辦處,用以支持申請遺產承辦書的資產負債清單 ( 或額外清單 ) 。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 獲委任後,他們必須共同處理關於閣下遺囑的所有事情。
  • 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便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案件: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
  •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
  •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 香港法院在處理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的動產分配時,也會套用中國內地的法律原則。

因此,設立遺囑的意識逐步 提高,尤其是在城市裡進行遺囑公證或委託律師見證的人也越來 越多。 中、港兩地跨境遺產上的執行、變賣後的資金匯出及法律 效力也越來越繁複。 本課程嘗試介紹如何解決中、港兩地各種 有關遺產繼承及執行的問題,從而有更好的個人遺產規劃。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繼承遺產流程(和辦理機關)有哪些?

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通過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徵詢法律意見。 公證處我唔記得, 你可用微信入公證處微信問一下. 透過國稅局發函查詢死者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一次申請即全部清查(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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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權,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 如其中有具繼承權的人身處外地,亦需要提供外地的公證文件。 香港人若在內地繼承房產,須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辦理,當然以中國法律為準。 小明很明白辦理內地房產繼承,須回到內地辦理,於是他準備好有關資料,便回內地向有關部門要求變更登記。 建議再向內地公證處查詢,部分公證處有設立網站或微信公眾號。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香港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繼承

對於內地居民在香港遺留的遺產,應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申請辦理遺產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繼承或雖有遺囑但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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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舉例,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第一章  總 則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若繼承人在國外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可簽署拋棄繼承聲明書與授權書。 並到我國駐外國辦事處進行認證後,再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向法院聲請即可。 在配偶死亡時,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屬於死者的,另一半屬於尚存配偶。 切勿以為名下財產就屬於個人財產,最理想是對個人財產作出合適的財產公證。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另外,如果是要辦理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財產登記的話,記得把握在 3 個月的期限內完成辦理,如果逾期,地政機關會代替管理 15 年,但是如果還是遲遲沒有辦理,將直接歸為國庫的財產。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我看到網路上有人說可以辦理遺產繼承中的「拋棄繼承」,何謂拋棄繼承?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才能夠保障我的權益?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處理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資產問題,牽涉中港兩地的遺產繼承法例,亦關乎香港的土地法問題。 筆者希望讀者可從本文對中港法律在遺產繼承法例的異同,和處理香港遺產時中可能涉獵的問題,有大概的理解,以便讀者在處理相關業務時會更得心應手。 一般而言,要確認被繼承者在香港是否擁有不動產,第一步應前往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 然而,由於香港沿用的是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物業記錄只會反映不動產契據丶轉易契及其他檔的記錄 ,並不反映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情況。 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 另外,申请人亦需要填写指明表格及准备死者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
  •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
  •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 「綱要」第二十一章第二節指,要「推進房產稅立法,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擴大地方稅政管理權」。
  •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有關規定是為了給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足夠時間,收集有關死者的資產和負債的資料,以及處理涉及遺產的急切事務。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的遺產涉及內地和香港兩地的法律,是比較複雜的法律程序,應該由香港執業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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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實行的是遺產管理人的制度,與內地的遺產繼承的制度有明顯的區別。 中國內地《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繼承,是由有合法繼承權的人經過確認其繼承權,而直接取得死者的遺產。 而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下,遺產管理人/執行人是作為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在獲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後,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該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有繼承權受益人,或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可以是有繼承權的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最多四人可共同申請),也可以不是遺產的受益人。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法庭並不會拘泥於遺囑所用字眼,如遺囑的任何部分有含糊之處,根據《遺囑條例》第23B條和參照香港法庭過往的案例 ,法庭可接納外在證據,以協助解釋該遺囑。 我再另一篇文章《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問題》已作了詳細說明,讀者可以參閱。 簡而言之來說,對於不動產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的範圍的確定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動產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範圍的確定適用死者居籍(domicile)地法律。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內地居民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應該根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呢?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問題 – 公證繼承或者訴訟繼承

約1個月左右後會收到徵信報告的信及國稅局寄來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此時取得的應是最新資料,可能跟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有出入,要比對確認。 請注意,申請到的財產清單僅是國稅局所掌握的財產,並非最完整的內容。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該財產清單內容可能因為時間差尚未更新而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務必要再次確認。 遺產分配一定包含配偶,而配偶分完後則會依據繼承順位接續分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失去親人傷痛之際,難免容易忽略法律關於遺產繼承時效的相關規定,茲整理以上相關的法律規定,給讀者參考運用,希望能夠提醒並保護讀者相關法律權益。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若繼承人的債務比財產多時,可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債務上身。 當然,若不確定繼承人是否有債務問題,可選擇陳報遺產清冊會較為適當。 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繼承遺產有時間限制嗎?土地過太久沒辦理繼承是不是會充公?逾期辦理會不會罰款呢?

當然,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與賠償等相關權利。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 若彼此間還是無法談好的話,最後也只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許多人都會有個疑問:父母、配偶、媳婦、女婿、孫子,究竟誰可以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依據民法第1138條說明:法定繼承除了配偶外,其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申請人須解答遺產承辦處官員所提出的問題直至官員滿意為止。 一般無爭議的遺囑認證申請,有關人士必須先按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 或29 條規則向遺產承辦處遞交單方面申請,並連同「發出授予書」的申請,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 在申請授予時,有關人士可委託內地執業多於5年的法律專家作出誓章,作為有關法律的證據 。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公證後應注意事項

五、小明二伯與小明爸爸先於小明嫲嫲過世,根據法律規定,由小明二伯與小明爸爸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也就是小明二伯的1/24由小明二伯的3個子女各自繼承1/72。 小明爸爸的1/24由小明繼承,加上前面的1/6,共得5/24。 一、這套房屋屬小明父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小明爸爸去世,房產一半屬於小明媽媽,一半屬於小明爸爸的遺產。 小明是個香港家庭的獨生子,父母生前在深圳南山區買了一個150平方米的單位,現價約值800萬元;單位以爸爸名字登記,爸爸數年前去世,媽媽剛離世。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繼承遺產手續流程介紹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根據歸覆信托原則,假如有兩位或以上的人共同購置不動產,而他們之間並沒有明文訂下信託人或被信託人的關係,除非有其他證據,否則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業權分佈將依照他們各自付出的資金比例劃分 。 「其他證據」 可能是付款者有意轉贈物業的實益權益給擁有人的相關文件或證據。 必須留意的是,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之下,父母購買不動產而容許子女成為不動產法律上的擁有人,可能被推定為轉贈不動產給子女。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同時,因為繼承權的確定本身也會涉及到內地法律的適用,所以會需要內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出具有關內地法律的《法律意見書》。 所以,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要香港律師和內地律師合作辦理。 當然,如果客戶委托的香港律師同時也是具有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資格,能提供一站式有關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法律服務,則就不需要委托分別委托香港和內地兩家律師行了。 二、小明爸爸去世時,有3名繼承人——小明媽媽、小明、小明嫲嫲。 按照中國法律,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沒有特殊情況,這3人可平分該半份房產。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