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契據2024介紹!內含業權契據絕密資料

A)轉讓契是一份把賣方的法定業權(即物業的擁有權)正式轉移至買方的文件,此契約將於交易完成當日(即交樓日)簽訂。 業主將會在交樓日收到物業交易的餘款,並準備好單位,讓買家上門驗收單位。 最後,雙方簽訂由買家律師準備的轉讓契,賣樓程序就完成了。 雙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業主會收到買家的加付訂金,俗稱「大訂」,由買家律師將已簽署合約,連同訂金交予業主律師,代表業主律師則要將業權契據交給買家律師。 業權契據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整個物業。 為提高業權明確性和簡化物業轉易程序,政府已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以推行業權註冊制度。 如果賣家的物業藏有僭建物,不單有機會違反大廈公契 或政府租契,遭政府部門「釘契」,影響賣家轉讓物業業權。

業權契據: 律師會提出的第23A( 條

1.2 消委會相信一般的賣家未必察覺到問題的存在,因此在出售物業時亦不會預早在合約上設訂條款令買方接受不完整的業權。 另一方面,若賣方取得業權時已遵照律師會就轉易交易釐定的正確標準及守則進行,在出售樓宇時卻須特別花費時間和金錢、甚至冒延遲或取消成交的危險去修正問題,可能對他們構成不公平。 1.1 消費者委員會認同需要立法解決諮詢文件提出的業權問題─賣方就法團簽立的物業轉易文件要證明其物業有妥善的業權時可能出現的問題。 消委會認為修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協助受影響的賣方脫離困局符合公眾利益,這些賣家面對的問題並非自己招致,而是基於事態變遷,且其律師亦並無明顯過失。

  • 任何人就其單位作出非法讓與即屬犯罪,將面臨《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 條下之刑罰。
  • 臨約與正約並沒有標準格式,但相比之下,臨約內容較簡單 (約 2 至 3 頁紙);而正式買賣合約則相當詳細 ( 約 20 至 30 頁紙),附有更多的契據文件,是簽轉讓契前的重要一環。
  • A的近親是不能繼承到業權,就算A生前立遺囑也沒有用。
  • 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成立)在2010 年 11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購入,並在 24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 如果賣家的物業現時是有租客的話,潛在買家和地產經紀未必能夠到物業裏面視察。
  •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最近收到一位業主爸爸的查詢,提及他和兒子的長命契單位無端端被財務公司追數,要求我們協助其按揭到銀行。 原來他的兒子自行把長命契變為分權持有,透過分權持有擁有的獨立業權去借財仔。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業權契據: 業主放盤

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記錄亦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 一個物業買賣,業主是有責任向買方出示業權契據,而買方則要準時付款,這是物業買賣的條件,任何一方做不到,即是破壞合約,要向對方賠償損失,業主亦可以殺訂兼追討差額,買方則可以強制成交,否則賠償金額可能會很勁。 誠然,對於土地業權契據的歷史紀錄,各方的持份者或許無法釐清或審視業權契據的歷史紀錄或流程準確無訛。 另一方面,把契約登記的房契信息,轉換至業權登記的信息系統,若有契據業權無法逐一確證無訛,因轉換出現訛錯而引起的更正和賠償問題,筆者同意需要解決和處理。

  • 在買樓過程中,簽署臨約與正約的用意各不同,臨約的作用是確立交易意向,而正約的作用是確立條款,以及物業是否具有良好業權。
  • 事實上,稅局面對「送契樓」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 借款人如無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行使根據協議授予借款人的任何購買選擇權或其他權利,以致該衡平法按揭所設定的抵押失效、有所減損、受人質疑或在其他方面受到影響。
  •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其中,分權共有聯名人,所有的業權因為與其他聯名人不重疊,因此可各自分別處置自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在有些情況下,如果賣家連同租約一併轉讓予買家,便需要多加小心有關租約和按金轉讓事宜。 賣家可以在不抵觸租約的情況下出售物業,但必須注意簽訂租約時收下的按金。

業權契據: 按揭查詢

若後來發現業權有問題,或其他相關爭議,唯一的解決方案是仲裁或交由法庭處理。 在今天仍然實行的土地契約註冊登記制度下,為了檢查房契的業權,買方必須聘請律師與賣方或相關按揭銀行聯繫,無疑增加了買方的成本和交易的複雜性。 更嚴重的是,一些銀行為了節省存儲成本,往往把紙本契據存儲在離岸倉庫中,查核需要花費時間。 業權註冊制度並不能確定該文件是否準確,亦不能保障物業合法持有者或受抵押者的權益。 如註冊程序在物業轉讓後三十天內完成(按文件上的註冊日期為準),申請人就擁有優先買賣該物業的權利。 這個制度並不完善,例如要搜尋某天的註冊紀錄,你不會知道該文件的優先處理權是否已經被他人佔據。

業權契據

凌駕性權益指即使沒有註冊但仍會影響物業的權益,例如公眾權利及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契(承租人根據該租契即時管有該物業,且租金為在無須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的最佳租金者)。 業權是可藉查閱業權註冊紀錄而確立的事實,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亦無須按照香港現有契約註冊制度的做法,翻查以往的業權文件才能確定物業的擁有權。 許多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均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 為了減少賣家在售樓時與買家在物業業權上有爭議,賣家應妥善保存過往的業權契據,例如是安放在銀行的保管箱或是家裏的保險箱,以免賣家代表律師需要以其他方式證明賣家擁有妥善業權。 如果業權上有問題的話,買家的代表律師可能會向賣家代表律師提出有關業權的質詢,在得不到賣家代表律師滿意答覆的情況下「踢契」取消交易。

業權契據: 香港物業業權轉讓程序介紹 – 按揭抵押及物業保險須知

現時二手物業交易涉及買賣雙方的律師翻查物業以往的所有契約,以核實業權,過程費時失事,增加交易費用,並間接為律師行不良人員製造機會犯案圖利。 為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擔保文件須向土地註冊處註冊;若是公司持有人用公司或股權作抵押,則須到公司註冊處辦理手續。 政府曾指這幾項附加政策並不是長期措施,未來將會檢討是否有效。

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業權契據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業主賣樓可以選擇自行出售物業,又或者委託地產代理放盤。

業權契據: 正式買賣合約內容

舉例,如若賣方不履行合約,買方可要求退回訂金,另再賠償損失;如若買方若不履行合約,賣方可要求沒收訂金,將物業售予他人,如果屆時樓價下跌,業主可以追討差額及其他損失。 臨約與正約並沒有標準格式,但相比之下,臨約內容較簡單 (約 2 至 3 頁紙);而正式買賣合約則相當詳細 ( 約 20 至 30 頁紙),附有更多的契據文件,是簽轉讓契前的重要一環。 就是以有限公司持有物業,這樣便能透過股份買賣來達到資產轉讓的效果。 「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住宅物業的按揭成數視乎你的身份,如果你是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便可以使用按揭保險計劃,有機會借得更高成數的按揭。

賣家須將所有業權契據(顯示該單位擁有權的業權文件)交給賣方律師,再轉交買方律師審閱。 如果契據存放在現有按揭承按人(通常是銀行),賣方律師便須安排銀行發放有關契據,再轉交買方律師。 (五)政府理解受收地清拆影響的人士希望盡快獲得安置補償,為此地政總署亦致力盡快處理審批工作,及早緩解有關人士的憂慮和困擾。

業權契據: 地產博客

在優化措施下,土地業權人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由四個級別合併為兩個級別。 優化措施的生效日期追溯至宣布當天(即二○二二年五月三日),適用範圍包括生效日期之後展開的收地清拆項目,以及生效日期當天正在進行的收地清拆項目,包括該項目。 作為一次過體恤安排,即使受該項目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已收取補償,仍會按優化措施以收地時適用的甲區水平獲追加補償。 「樓契」絕對講得上是一個物業的生命,作為單位業權的證明,是一份把物業由原業主轉移到新買家的一份文件。 業權契據 年才完成,受贈人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困難重重,即使真的於市場放售,地產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都避之則吉。

業權契據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業權契據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1.3 消委會認為留待問題在個別轉易時浮現才處理,並非可取的辦法,由於物業轉讓並不按定時進行,如果不作出立法上的干預,這問題將會無限期延續下去。 修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預期可方便物業轉易及減少買賣雙方的訴訟。 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業權契據: 「臨時買賣合約」與「正式買賣合約」分別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由於長命契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提供。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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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選擇委託地產代理放盤,負責任的地產代理會盡量保持價格在合理範圍。 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已註冊的文件較未經註冊的文件或在其後註冊的文件,在法律上有優先權。 政府推出的辣招自推出以來一直沒有撤回,現在買多一層樓作投資依然要交15%物業印花稅。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刑事案律師。

業權契據: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繳付加付訂金(大訂)的一般步驟是怎樣?

如果想省卻麻煩,或者對於物業買賣並不熟識,建議還是委託專業代理放盤。 要區分可靠的地產代理,你可以到地產代理監管局網頁查核,確認代理是否合資格持牌人士。 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法律意見或按揭申請。 這都不是風險,最多只能算是壞處,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至於B要在銀行轉按,加按或賣樓,那B必須在A去世後,把A的死亡證註冊在land search上。 部分業主或會擔心的死亡證註冊在田土廳上會不會被當成凶宅,凶宅一般理解是在屋內的非自然死亡。

業權契據: About the Author: 按揭大師

我們提及到買賣樓宇時需要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和轉讓契。 在售樓時賣家亦需要並向買家展示過往的轉讓契(以及相關文件),以證明其擁有妥善業權 轉讓予買家。 年內與該物業業權有關的交易文件如地契、轉讓契、按揭等文件。 買方律師必須審閱物業的有關契據文件,以核實物業業權是否妥善。 如果對於把現時的契約登記轉制,當中業權的處理覺得還有問題,那麼推進新制度落實的一種方式,就是先處理所有新的土地轉讓和交易。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