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桂如2024詳細資料!(小編推薦)

一九八四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五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陳江耀、陳慶偉和陳美蘭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院昨在裁決時透露,涉案信件中不但指歐陽桂如為「賤婦」,又指她與政府等合謀勒索被告,而涉案信件曾發給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甚至國家領導人及多間報館。 2020年6月,高院法官下令陳之望要交出博士學位證書正本,但陳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只呈交一份認證副本。 2020年12月21日,高院法官歐陽桂如裁定陳之望藐視法庭罪成,判即時入獄 6 星期,並要支付懲罰性訟費50萬元。

《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競爭條例》(第619章)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歐陽桂如: 疏忽過馬路脫罪的尼泊爾女子索償 高院駁回並須付訟費

司法機構今日(七月十八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三年,於二○一九年八月一日起,即兩人現時的任期屆滿後起生效。 有人認為,司法覆核申請大增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失誤頻生。 相反地,本人卻認為「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特區公民的法律意識與認知不斷增強,法律制度得以進一步。 法庭覆核公共機構有關公共事務的決定,監察其運作並維持其問責性,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當政者則應以民為本,時刻自省,務求施政更臻完善。 首先,司法覆核之目的在於確保行政機構和下級法院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合法合理。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在香港,關於指認答辯人出席並成功抗辯的許可申請(即本案件)所作的訟費裁決,指導原則載有清晰指引:判給訟費的裁決僅會在非常情況下作出。 法官又指原告妻子在1999年原告入獄期間至2003年破產,原告則於2006年至2010年破產,法官相信2人均無能力在2009年支付買樓的首期。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我行代表申請人(正面臨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判定,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就該判定(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第120A條「由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屆滿後……不得就該罪行而提出檢控。」)並未有喪失時效提出爭論。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代表申請人要求頒發移審令,根據法律上的錯誤推翻上述判定,並於獲批移審令後,宣告移審令下的所有控告已喪失時效,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該等控告;或要求頒發相應命令,將該事宜發還區域法院,根據法例重新作出裁定。

歐陽桂如: 司法覆核雖好卻忌濫用

司法覆核中的裁定重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第120A條中「檢控人發現該罪行」之理解,於法律上是否正確。 高等法院法官推翻區域法院的判定,因該判定於法律上並不正確。 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司法機構於2018年5月2日開始,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綜合調解辦事處,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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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法庭在認為申請人與有關申請存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批出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法官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三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二○○八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於二○一三年一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任命包括一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六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一年後,即2016年6月14日,原訟庭因丘同學未向法庭全面披露關鍵資料而撤銷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 一九八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複雜的商業詐騙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等。
  •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而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而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 被告蔡炳榮,被指於○九年五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一日期間,發出多封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的信件。
  • 李聰芝盡管很不舍這個左膀右臂,但無奈丈夫整日的叫嚣,隻好給老同學了一筆費用讓他回去了。

高院兩名法官昨在他缺席聆訊的情況之下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但因不知他現時身在何處,只好簽發通緝令,命令執法部把他拘捕及帶返法庭,以接受判刑。 一九九○年分別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他於一九九一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已懷孕、但在審判前自然或人工流產的婦女,即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被告人穆文月運輸毒品海洛因1040克,毒品數量大,且到案後監視居住期間逃逸,應依法嚴懲。

歐陽桂如: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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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陸貽信先生與前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先生和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翟紹唐先生兩人,是同一時期被委任為香港回歸後律政司第一批華人資深大律師。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2014年起分別提出超過10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對陳有仇恨心理,不過這並非陳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 歐陽法官認為法庭的命令很簡單,陳亦明白不遵從會有嚴重後果,但他以一些空心藉口來不遵從命令,即使已被裁定藐視法庭,至今他仍沒交出正本,法官認為其違反命令的程度屬不可原諒及過份,即使他向法庭道歉亦作用不大。 至於是次的藐視法庭訴訟,源於高院法官今年6月下令陳之望要交出證書正本,但陳從來只呈交一份認證副本。

歐陽桂如: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歐陽桂如 1985年在香港獲得大律師資格,翌年起私人執業,1995年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裁判官,2001年獲委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2003年獲委為區域法院法官。 ),中國國民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委員、黨代表、港澳總支部常委、新思維創黨成員兼執委、香港中山學會主席、浸信會愛羣社會服務處主席、南華體育會執行董事、香港浸信會聯會董事。 況且,法官們所為的裁判,依規定必須上網公布,當事人不想被外界知道的家務事、私事,一旦透過判決對外公開,親族彼此間的人際關係,有時就再也回不去了。 「聽說今天有某位網紅要來開庭!」受訪對象歐陽儀法官解釋眼前蜂擁擠在法院走道紅地毯兩側的攝影機群與人潮,原來是有名人陷入民事糾紛中。

上述規定應是指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現任、前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一群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人選,而非直接就個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選擇一位主審法官。 而且當時原告的財產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原告根本無權提出此訴訟。 歐陽桂如 至於原告稱首期來自妻子繼承的遺產及他的積蓄,法官認為錯漏百出,並不可信。 原告稱與被告有口頭協議,物業實質業權屬他們夫婦一事,法官指原告此方面的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包括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支票的過程等均有誤。 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10大著數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原告表示出身草根,根本沒有多餘金錢賭博,質疑兩兄弟說謊。 幼子極力否認,再指母親生前擔心被人奪去資產,所以將遺產交託他保管,「信得過我唔會亂咁使、亂咁賭」。 相反,父親「搵幾多賭幾多」,導致三母子從小到大均需由外婆接濟過活。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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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同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一年先後晉升為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 他於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二○○○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於一九八三年及八四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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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祥達計劃在美孚新邨八期舊油庫地皮,興建被指是「屏風樓」的20層高住宅,引起居民反對。 歐陽桂如法官 祥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六名美孚新邨居民,以及一眾不具名示威者的「第七被告」,非法入侵舊油庫地盤。 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聽取祥達及居民陳詞後,認為本案無迫切性,禁制令內容有多處爭議點,加上眾被告需要處理本案法律文件,決定押後聆訊,有待確實聆訊日期再排期處理。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被告其後發信指摘歐陽桂如不公和侮辱她,案件結果轉到另一名聆案官審理,該聆案官認為事態嚴重,再轉交律政司跟進。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理人選可以當作第三種事項。

  • 陳早前曾成功申請剔除訴訟,但顧其後上訴得直使陳重新成為被告,而案件至今仍未開始審理。
  •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 七旬父親在2018年入稟控告兩名兒子,指控兒子「全無道義及情義」,以逾1000萬港元轉售由他出資購入、作為「養老屋」的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要求法庭頒令兒子將業權交還予他。
  •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 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

為達此一目標,國安公署可考慮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對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要求。 鑑於國安公署人員擁有在港執法的特殊角色和權力,市民期望看到的應是「港區國安法」對國安公署駐港人員作出類似限制,這樣才能相信公署沒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一九八○年及一九八一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她分別於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一年在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及新加坡獲事務律師資格。 一九八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一九八二年在倫敦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專業證書。

歐陽桂如: 司法機構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被告方指陳當年開立該戶口是因為他打算與姜結婚,但開立戶口後卻在1986年8月與另一名為郭碧琪(譯音)結婚,故把聯名戶口的金錢留給姜,作為不與姜結婚的賠償。 原告庭上又指購入物業時兩名兒子剛大學畢業,收入微薄且要向政府償還學生貸款,根本無力支付首期 。 雖然當時他與妻子均正值破產期,但妻子剛繼承她父親的100萬港元遺產,加上原告給予的20萬港元來支付首期。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

歐陽桂如法官 基於雙方同意,法官批准本案以陪審團審訊方式進行,預計審期不多於十天。 原告人早前涉及的案件,審訊超過90天,她其後脫罪,入稟向兩名調查案件的警員、兩名控方大律師,以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索償超過600萬元。 甘尚武先生於1933年畢業後,入讀香港大學,與校友宋常康先生為同班同學,二位都是目前最年長的英皇舊生之一。 錢秉泉先生父親錢公博,曾將荷里活道二百一十七號物業出售,供孫中山支付兩艘軍艦的兵餉。 錢秉泉已捐出1922年孫中山發予錢公博出任北伐司令的委任函予孫中山紀念館。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而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而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打從香港回歸以後,特區政府一眾官員自己都沒弄清楚作為國務院派出機構的中聯辦既非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亦不是中央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導致歷年說法屢次出現自相矛盾、含糊其辭之處,並且鬧出了兩個月前「三易其稿」的笑話。 歐陽桂如 七旬父親在2018年入稟控告兩名兒子,指控兒子「全無道義及情義」,以逾1000萬港元轉售由他出資購入、作為「養老屋」的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要求法庭頒令兒子將業權交還予他。 案件於今年1月於高院原訟庭審訊後,法官歐陽桂如今天(18日)頒書面判詞,裁定父親敗訴,兩名兒子的反申索則得直。 法官裁定兒子們才是涉案物業的業權擁有人,父親並無任何業權,並需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及要他向兒子賠償地產代理佣金及處理物業的律師費。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處理一宗涉及多名股東的糾紛及進行第168A條程序,並代表小股東向大股東提出清盤呈請。 我行代表客戶就其被指稱違反受信責任的相關高等法院程序進行抗辯,處理涉及逾五千萬港元損害申索。 案件涉及被告公司董事不當挪用公司資產予其前妻,而可能違反受信責任,最終清盤人成功進行法律訴訟,向收取上述不當挪用資產的人士討回大部份款項。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八四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本案並無目擊證人,祇有原告人的工友馮現真(原告第二證人)在聽見聲響後才知原告人墮下受傷。 本案原告吳國樑現年73歲,被告是他兩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妻於2017年病逝,兩被告於翌年7月試圖以1,115萬元賣樓。

歐陽桂如: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歐陽桂如法官於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七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二○一二年八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2007年6月11日委任歐陽桂如任高院司法常務官司法機構今天宣布,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桂如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8月1日生效。 不過,「港區國安法」裏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官人選的做法,始終會讓人對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產生疑慮。 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 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我行客戶(即指認答辯人)在申請人為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兩宗高等法院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3&84/2012),獲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9月28日頒布訟費裁決,由申請人負責我行客戶部份訟費。

被告不服法庭的訟費命令,向高院提出一些申請,歐陽桂如於○九年駁回被告的申請。 歐陽桂如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高院兩名法官昨在他缺席聆訊的情況之下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但因不知他現時身在何處,只好簽發通緝令,命令執法部門把他拘捕以接受判刑。

但是,根據法官判詞,丘同學很有可能需要繳付與訟雙方共約190萬元訴訟費。 若然,丘同學不但輸了官司,更可能導致因無力支付訟費而破產。 訟費方面,顧明均稱單就本宗藐視案,他在半年內共花費200萬港元,包括聘請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代表。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