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者遺產條例12大著數2024!專家建議咁做…

社署沒有備存綜援殮葬費津貼的申領人數和開支或就離世受助人的性別及年齡作出統計。 兆豐證券長期深耕企業永續,提供員工健康安全的友善職場環境,2022年11月甫獲1111人力銀行金融管顧類「幸福企業金獎」…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日本的遺囑代用信託,係指委託人生前與信託業者(即受託人)締結信託契約,於委託人生存期間,以委託人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並於委託人死亡後,以委託人所指定之親屬等人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對於身後事,雖然現代人隨著社會開放,越來越能接受提前規劃的重要性。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上述規劃用途已准許有關土地作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包括數據中心) ” 之用。 就劃為“綜合發展區”用途的土地而言,如擬用作設置數據中心,則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日本的繼承制度,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故銀行通常不接受繼承人其中一人單獨提領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而需要全體繼承人提出相關文件才能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 國發會推估我國將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預期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畫,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 為協助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業務,信託公會今日下午舉辦研討會,讓信託服務更貼近民眾需求。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例如在有配偶及小孩的情形下,父母則非繼承人;甚至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下,一般人會誤以為姪子姪女或是同居人是有繼承權的,所以必須先確定當下繼承人為何人。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可人一走,面對身旁無至親的凱菲,最後處理人還是在協助時,找上了人在南部第三順位的哥哥姊姊。 幾天前職場前輩分享在鼎泰豐用餐時,發現隔壁桌小學生兄弟檔(沒有父母陪同)點了排骨炒飯、小籠湯包,一切就像呼吸般自然。 例如有位六十歲左右的林媽媽,是名退休教師,先生不在了,目前和兒子媳婦同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女兒三年前出嫁,也三不五時回家關心媽媽的身體狀況。 但如果您對於預立遺囑該準備些什麼還不了解,沒關係,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步驟一步一步來,讓自己先有個基本雛形後,再找專業的律師或公證人討論,逐步優化您的想法,也確保在法律上合規。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 若要在該等工業大廈設置數據中心,需查閱地契是否已准許作數據中心用途。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生活訊息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 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 開發金控(2883)上傳2022年財報,根據其財報,攸關現金股息配發空間的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等數字,前者較第3季季報上…
  • 不過,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但若沒有新聞事件或周邊案例的刺激下,多數人還是處於「我覺得這觀念挺好的,但應該還不急,一切可以慢慢來」的階段。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很多人不知道,在台灣,遺囑有五種形式,其實並不是每種都一定要請律師、去公證才有效。 政府推動國民年金,讓失業者、家庭主婦、弱勢等族群就算因沒工作而沒有社會保險,也能有基本保障。

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死者的配偶若仍在世,但沒有後裔,那麼其配偶可繼承遺產中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及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 若100萬元分配後仍有剩餘,就會對分給死者的配偶及父母。 這種情況下,死者留下的遺產中,配偶可以優先取得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包括傢俬、服裝飾品、牲畜、汽車等等,另外可以優先繼承50萬元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如果死者的遺產超過50萬元,剩下的錢就會對分,其中的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所有子女。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遺產税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在斷定成年死者的居籍時,須檢視 其身故前身處的國家或地區;及(2)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亡者存款繳稅? 信託公會辦研討會教戰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二)及(三)現行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已涵蓋無遺囑者的甥侄對其遺產的享有權。 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 此外,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0B條,當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親屬等發出證明書,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戶口的款項,支付殯殮開支。 就以簡易方式管理的遺產,所有無人申索的餘額會於收集後的五年之後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就其他有超過500元的餘額無人申索的遺產,而遺產管理官不知誰人有權申索,則遺產管理官須刊登廣告,邀請有權申索的人士提出申索。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如果委託人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