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取貨報警詳解

另外,一般網購的取貨期限為七天,這是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的所謂「七日內」可以無須說明理由即退回商品,但同時這條也規定有「合理例外」的話,不在此限。 現在網路科技普及,除了大眾熟知的網路購物平台(如PChome、MOMO)外,現在許多店家也紛紛建立起自己的電商平台營運。 (法新社斯德哥爾摩5日電) 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今天表示,2021年武器和軍事服務銷售額成長,但受到與COVID-19疫情相關的全球供應問題限制,而俄烏戰爭使需求增加,同時供應困難加劇。 九合一選舉日前落幕,民眾黨高虹安在三強鼎立下殺出重圍,最終成功當選新竹市長。 不過先前她的立委辦公室被爆出疑似「低薪高報」助理薪資,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持續延燒,調查局約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長達8小時後,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才請回,據傳她目前已被檢方列為被告。 台中市府法制局表示,耶誕節與新年、農曆春節接續登場,買禮物送親朋好友或參加交換禮物活動,網購都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

不取貨報警

沒有惡意的話不會有任何刑事問題,即便提告求償也只會是賠償運費(最多是商品費用)上的損失。 等確定收到法院通知後再來想下一步該怎麼做,在這之前不需要太擔心。 同樣地,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買賣雙方若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處理。 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為依照網購平台的營業規範,運費屬於營業成本之一,最終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會有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

不取貨報警: 台灣商用車冠軍 FUSO汰舊換新推優惠

事後,楊爸也以樂觀態度正面回應,親自留言表示:「實屬有點尷尬,大家別看了,真心看不得。」隨後更向眾人道歉:「抱歉,傷了各位眼睛,抱歉。」並且要求兒子不要看雅片,小楊哥則幽默表示:「老爸,放心,我沒看,我都沒點進去,不敢看。」楊爸則回:「看了你就別回來了。」父子互動笑翻眾人。 「瘋狂小楊哥」是25歲的大陸抖音網紅,靠著直播帶貨累積上億粉絲關注,擁有極高人氣,身邊的親友也連帶爆紅。 怎料,他的父親近日在陸網瘋傳不雅片,對此,父子倆都分別對外做出回應,並強調已經報警處理。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你好,客人在2週內下了2個訂單,商品寄出及快到商品截止日都有提醒,第一件商品說來不及拿,有請我們補寄(第3件);第二件商品逾期也沒取件,有請客人先匯款,他只要了帳號就無下文;第三件商品提醒客人要到期,他說請人去拿結果也被退回。

來控告買家,但梁律師說,在實務上賣家很難依刑法355條來控告買家詐欺,因為大多數買家一開始是想消費沒錯,即便後來故意不取貨,也不構成詐欺,除非賣家能舉證出買家確實有詐欺的證據,但舉證這部分十分困難,所以實務上賣家很難用刑事控告買家詐欺。 不過梁律師指出,賣家是否能提告買家,每個案例的狀況都不太一樣,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以饅頭店的案例來說,今天奧客買家下訂120顆饅頭卻不取貨,如果饅頭店無法將這120顆饅頭賣掉,導致饅頭放到壞掉只能丟掉,饅頭店的確能依民法184條提告奧客買家,要求賠償損失。

不取貨報警: 網購商品未取貨,賣家揚言提告?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許多人會選擇超取服務,是因為不用事先付款,等商品到在取貨就好,相對來說較方便。 而商品到之後七天若不取貨,該貨就會被退回給賣家,超取服務開通後,就發生多起買家不取貨事件。

台中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業者事後回想,對方就是利用店家「害怕錯失這筆訂單的心態」,要求店家先代墊貨款,還刻意挑在中午最忙的時候訂購,讓店家沒有時間去查證、考慮。 被棄單的130個便當,業者又堅持不隔夜菜、商品不二次販售,因此忍痛選擇血本無歸,免費將便當送出給需要的人。

在法院實務上,也是曾經有判決指出,雖然買家不取貨,但這些商品賣家還是可以再賣給其他人,所以賣家實質上沒有受到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刑事犯罪不起訴。 依照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的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間接毀損罪需要行為人基於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意圖,而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造成被害人發生財產上的損害,才會成立。 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 超商貨到付款成為現在民眾網購時會選擇的方式,不用先匯款,等到商品送至指定超商門市時,再去取貨付款,可說是相當便利,但也引發出許多爭議,如逾期未取、名字與證件所記載的不符,所以無法取貨等問題。 台中市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

在網購時一定要確認姓名、電話與收件地址都沒有錯,且在領貨時要再確認收件人姓名的確為自己的名字,以及該項商品的確為自己所購買。 高騰,擷取兩位筆者姓名中各一字組合而成;相談所,為日文漢字,中文意思提供諮詢的處所。 希望藉由高騰法律相談所,為讀者提供生活中法律小常識,解答各種法律問題。 便當店業者忍痛將被騙經過PO上臉書《新竹爆料公社》,指出化名為「炮兵後勤採購」的客人,透過手機在昨(5日)來電,雙方後續由Line聯繫。 對方和便當店業者討論便當製作和取貨細節,最後下訂130個便當。

不取貨報警: 服務項目

雙方都有各自的義務(出貨及取貨),如果有哪方不履行契約,都有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因每個案件過程都不相同,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會比較準確喔。 比方說,買家的藉口如果是:「找到更便宜的店家」、「這個款式不是我要的」、「我現在沒有錢付款」等等各式各樣的藉口,說實話,賣家的確有可能在運費上有所損失,但在刑法上會比較難成罪。 依好律師觀察,部分惡意不取貨、棄單的買家,其行為多半有「短時間頻繁訂購下單」、「一次訂購比較多數量的商品」等情況(或許買家心態是為了達到損害店家的目的,才會有此特徵),也就是做誘餌吸引網購賣家上當。 此種情況下的惡意不取貨,本身已含欺騙、損害他人之意思,因此有可能得以刑法處罰。 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但是,在少數的判決中,法院會做成買家違法的認定,像是買家故意惡整賣家,多筆下單都故意以棄單、不取單方式讓賣家有損失運費的情形。 網購收到賣家傳來訊息,語帶恐嚇稱「惡意棄單不付款,小心吃官司」、「訂貨不取,將提告詐欺及毀損罪」,讓買家心驚驚,「網購不取貨,會有罪嗎?」台中市府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 一名網友抱怨,自己因為忙碌一直沒有去取網購的貨物,想不到賣家三催四請之後,竟然直接表示已經到警局報案,隨後原PO更是收到一則來自「Facebook網路刑事警察」簡訊,讓他相當擔心,不過網友們卻點出事態不單純。 因為模型有些是偏向代購性質(您下單後賣家才訂貨),如果您拒絕收貨,賣家不容易轉賣(與他們店鋪的性質不符),依然得付全額買下產品。

衣服、鞋子、電器或其他生活用品是不會因放置而影響效用的,但具有保存期限的物品,很有可能因為棄單行為而使得物品腐敗、過期,此時物品的效用就會喪失,就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近年網購蓬勃發展,民眾大熱天免上街,只要打開電腦、手機動手指,食衣住行育樂輕鬆搞定,不過也衍生新的消費糾紛。 對賣家來說,碰上「超商貨到付款」,總會擔心買家不取貨,得自行負擔運費、包裝損失,不過若是出言恐嚇,可就一點也不高明了。 在買賣交易或契約成立時,買家就有受領(要取貨付款)的義務,《民法》第234條有規定,如果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是要負遲延責任的;《民法》第240條規定,賣家得請求保管費用(例如負擔運費)。

上述要件,對照網購不取貨情形,即是網購買家本身沒有真實購買商品之意思,卻基於達到損害網購賣家的意思,假意網購下單使網購賣家寄出商品,使網購賣家支出商品相關費用(包裝費、運費、原料費等),最終因網購買家惡意不取貨,使商品退回至網購賣家,使網購賣家損失包裝費、運費等費用。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據《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市一名32歲林姓男子在「蝦皮拍賣」上多次向同一賣家網購衣服,每次交易金額約在300至500元之間,且都選擇超商取貨,賣家收到買家下單後,均準時出貨,但林男每次卻都不前往取貨,造成賣家損失運費,雙方溝通後,林男卻出言不遜,賣家憤而向警方報案。 2.細究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要構成詐欺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故意行使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使賣家出貨而獲利的意圖。 然而,下訂後不願意取貨付款的原因百百種,例如:找到更便宜的同類商品、發現自己其實並不需要該商品,只是一時腦衝等等,但幾乎沒有買家是故意要騙賣家出貨才下訂的。

不久後,原PO還真的收到一封來自「Facebook網路刑事警察」的簡訊,稱他不取貨構成違約欺詐,甚至搬出《刑法》、《民法》等法條,讓原PO看完後相當傻眼,立即去取貨,不過也抱怨,領貨日期根本還沒到,就接到這樣的簡訊,實在太誇張。 沒想到對方接著又提出「能不能幫忙跟他指定的廠商代訂五十箱軍用牛肉罐頭、五十箱礦泉水」的要求,甚至還要便當店代付20多萬的貨款,沒想到業者拒絕後,對方就各種推託不取餐,到最後甚至不讀不回。 許多人都有在網路上購買賣東西的經驗,若是遇到態度不好的買家或賣家,一定會讓自己超痛苦。 日前就有一名女網友遇到無理賣家,莫名其妙揚言要報警,但她直接霸氣回嗆,一句話就讓賣家閉嘴。 所以我沒有去取服飾店的貨, 對方說要先匯款(服飾金額+運費), 否則要走法律程序以及負法律責任…..

不取貨報警

如果是客製化商品,買了不方便做取消或退貨,恐怕就會要求您賠償對方損失,這部分僅是民事責任。 刑法只會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買方是惡意找賣方的麻煩,賣方僅可依照民法上的規定來要求賠償運費。 這條文又被稱作「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最多的情況發生在同業之間的相互攻擊或看不順眼,惡意下訂單不取貨想讓賣方損失大量運費。 因為刑法會懲罰故意犯罪,法官在審理時如果發現是同一人故意大量訂購,就會認為有故意犯罪的嫌疑,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有些買家會在下單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到貨時又沒有準時去取貨,害得包裹被退回了,賣家不但沒如願把商品賣出去,還要賠上運費。 現在科技方便,動動手就可以購物,但還是要提醒大家,一旦訂單成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如果是忘了取貨而非棄單不買,建議您先跟賣方溝通看能不能多寄一次,大多情況對方都會願意接受的。 惡意棄單是買家跟賣家成立契約、下了訂單,買家出貨以後卻又不領取貨物的舉動。 然而,不領取貨物只是讓物品放置在物流倉儲或是便利超商,對於賣家來說只是損失時間利益以及運費的成本,物品本身並不會因此而喪失任何效用,例如網購上衣不會放兩天就變成破布。 不過筆者認為不太可能真的請律師(要告也是賣家自己告),畢竟委任律師的費用都動輒數萬起跳,只是要求一個商品的賠償金對賣方來說明顯不合。 這要看你們雙方當時的買賣是如何做約定的,如果是已經清楚表明沒錢不想買又還執意要求購買,原則上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但是如果此商品金額過於龐大,又因客製化而無法再販售給其他人,那賣家可以對小明提出民事訴訟來求償遭受的損失。 如果條件就只如案例中所說的話,那構成詐欺的可能性比較低,因為小明的本意,是有想要送出這個禮物的,他並沒有想要透過詐術來獲得什麼。 隨著競爭越來越白熱化,付款方式、以及如何將商品交付到消費者手上的運送方式也越來越多元化,為了方便、也為了吸引買家,多數平台都設有超商付款取貨的服務。 例如有惡意不取貨的買家,是以假冒他人名義方式下單、訂貨,這情況亦可能另外再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等罪。

  • 不過現實上,除非今天商品的價格高昂或數量龐大,不然很難想像賣家會因為買家不取貨就真的提出民事訴訟或寄發存證信函,這些因為開庭而生的訴訟費用、時間等成本,對於賣家而言絕對划不來。
  • 在買賣交易或契約成立時,買家就有受領(要取貨付款)的義務,《民法》第234條有規定,如果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是要負遲延責任的;《民法》第240條規定,賣家得請求保管費用(例如負擔運費)。
  •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 然而,不領取貨物只是讓物品放置在物流倉儲或是便利超商,對於賣家來說只是損失時間利益以及運費的成本,物品本身並不會因此而喪失任何效用,例如網購上衣不會放兩天就變成破布。
  • 購買產品都有七天鑑賞期,您在這段期間內突然不想要、退訂都是被允許的。
  • 您好,如果貨品是比較特殊或有時效性的東西(食物、代購商品),退貨後您也很難再轉手賣出,可以請求賣方支付貨品的全額。
  • 您可以留意一下賣方在蝦皮賣場上的公告是否有類似已經下訂單就無法取消的規定,如果被告了理論上也不會有刑事責任(除非您惡意訂了不取貨),最多也只會有金錢賠償問題。

如果有約定好繳款期限,賣方可依照民法第233條條提出給付遲延,甚至要求對方支付利息。 此外,認為對方是抱有惡意故意給賣方帶來麻煩,就要評估是否涉及到刑法的詐欺問題了。 此外,縱使買家惡意棄單、不取貨的行為在刑法上難以被視為違法,但是買家這樣惡意的行為,賣家還是能夠依照民法第184條「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店家認為,對方就是利用店家「害怕錯失這筆訂單的心態」,要求店家先代墊貨款,還刻意挑在中午最忙的時候訂購,讓店家沒有時間去查證、考慮,最終堅持不讓商品二次販售,選擇免費送出130個便當。

  • 延續前面說過的,如果有買家惡意向賣家下單,事後卻不付款取貨,造成賣家有人事成本、包裝成本、或物流運送成本上的損失,這樣的行為算是「債務不履行」,一般來說會提民事告訴來請求損害賠償。
  • 客家委員會特地於今日於臺北JR東日本飯店舉辦「曾貴海醫師獲獎派對」,歡慶…
  • 如果有約定好繳款期限,賣方可依照民法第233條條提出給付遲延,甚至要求對方支付利息。
  • 但是,在少數的判決中,法院會做成買家違法的認定,像是買家故意惡整賣家,多筆下單都故意以棄單、不取單方式讓賣家有損失運費的情形。
  • 這條文又被稱作「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最多的情況發生在同業之間的相互攻擊或看不順眼,惡意下訂單不取貨想讓賣方損失大量運費。
  • 業者事後回想,對方就是利用店家「害怕錯失這筆訂單的心態」,要求店家先代墊貨款,還刻意挑在中午最忙的時候訂購,讓店家沒有時間去查證、考慮。
  • 沒有惡意的話不會有任何刑事問題,即便提告求償也只會是賠償運費(最多是商品費用)上的損失。
  • 新竹便當店家「林記-手作便當」在《新竹爆料公社》貼文表示,有130個便當遭到惡意棄單,不想讓食物就這樣浪費了,乾脆發送給有需要的民眾。

提刑事告訴會讓被告有可能被關,就算要繳罰金,也是繳給國家。 身為原告,如果要從被告這邊得到賠償的金額,一定要告民事訴訟才行。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2020年7月因心肌梗塞猝逝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家屬控告酒店負責人蔡伯翰等9人疑延誤就醫涉嫌過失致死,檢方不起訴確定,家屬聲請交付審判,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了家屬交付審判的聲請,且不得抗告。

王靖傑的姊姊、台北市政府顧問王致雅表示,地院的駁回理由讓人哭笑不得,家屬還是會繼續努力,為王靖傑討回公道。 經由律師以上的說明,相信各位讀者下次面對賣家的要脅(這裡要提醒買家們,賣家如果只是揚言提告是不構成恐嚇罪的)時,可以不必再擔心受怕而到處問律師了。 一旦下訂後,雙方依照民法第153條、第345條成立買賣契約。 如果買家在約定時間內不取貨,就會構成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店家後續也還原事發經過,有自稱是「炮兵後勤採購」的顧客,5日以手機來電訂餐並索取最新菜單,最終訂購130份餐點,事後要求用Line討論便當製作和取貨細節。

隨著科技進步,越來越多人喜歡在網路平台購物,有些人和筆者一樣,平常要工作,不但不方便跑銀行或郵局匯款,包裹來了會因為白天家裡沒人無法簽收。 超商取貨付款這項機制就給上班族們帶來很多方便,把大家最擔心的付款和收件問題都解決了。 常見的例外就包含易於腐敗的食物等等,所以如果今天買家棄單的是水果,賣家也無法再賣給下一個人的話,除了運費這些成本,是有可能連同水果的價值來一起求償的。 林男對此竟表示,「只是想等有錢再去拿,不知沒有取貨是有罪的」,警方後因林男不取貨造成賣家損失,依《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將其移送法辦,觸犯該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買家一句「我忘記領取了」、「我現在沒錢去拿」、「突然不想買了」等理由,讓貨物被退回去,不用付錢、沒有取貨,買家會以為就此不關他們的事,但賣家就得吸收其中損失。 有賣家會在交易之前先提醒買家若要下單需慎重考慮,若棄單或未取貨,將會採取法律途徑。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儘管詐欺告不成,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買方賠償您的損失(該商品的價金+運費)。 您可以留意一下賣方在蝦皮賣場上的公告是否有類似已經下訂單就無法取消的規定,如果被告了理論上也不會有刑事責任(除非您惡意訂了不取貨),最多也只會有金錢賠償問題。

一名自稱「炮兵後勤採購」的男子連日向新竹市多間便當店喊單,其中一間便當店更收到130個便當訂單,但最後卻被惡意棄單,店家只能將便當免費發送,事後已前往派出所報警。 案件曝光後,發現還有其他店家也受害,粗估新竹地區已有8家便當業者遭騙,目前警方已受理偵辦中。 但如果狀況變成,店家依然順利賣掉這120顆奧客不取貨的饅頭,雖然內心受傷了,但利潤並沒有受損的話,店家即使提告也無法獲得賠償,「因為賣家的利潤實際上沒有損失,所以不會獲得賠償。」梁律師這麼說道。 如果是說要採取法律途徑並不能構成恐嚇,不過只是一兩次非惡意沒取貨,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罪,頂多只會要求賠償運費損失。 延續前面說過的,如果有買家惡意向賣家下單,事後卻不付款取貨,造成賣家有人事成本、包裝成本、或物流運送成本上的損失,這樣的行為算是「債務不履行」,一般來說會提民事告訴來請求損害賠償。 新竹一間手作便當店5日在臉書社團PO文表示,有130個便當要免費送,原因竟是一名自稱是「炮兵後勤採購」顧客,來電採購訂購130個便當,沒想到卻惡意棄單,事後前往派出所報警,才發現新竹地區估已有8家店受害,目前全案由警方偵辦中。

沒辦法證明您是惡意不取貨是無法告成的,只有一兩次而不是大量物品故意不取或有多次不良紀錄的狀況下是不會有問題的。 您好,如果貨品是比較特殊或有時效性的東西(食物、代購商品),退貨後您也很難再轉手賣出,可以請求賣方支付貨品的全額。 另外,運費、包裝費,甚至您去寄件時可能耗費的車馬費也可以請求賠償。 請問在FB買商品,訂了貨快一個月才到超商,本想等下班去領,卻收到賣家類似威脅的簡訊,說五天內不去領就會採取法律途徑等字眼,感覺被威嚇心裡很不開心.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例)認為只要 #物品喪失一部分或全部的效用 就符合這些定義,構成毀損罪。 不要取貨沒有關係的,如果對方還揚言要對您不利反而還可以提告對方恐嚇罪。 購買產品都有七天鑑賞期,您在這段期間內突然不想要、退訂都是被允許的。 另外,照過往經驗,提告非常麻煩,不但有敗訴承擔訴訟費的風險,還要花很多時間跑法院。 除非是很大筆的金額,否則不太會有賣家願意花這麼多心力來告。

新竹便當店家「林記-手作便當」在《新竹爆料公社》貼文表示,有130個便當遭到惡意棄單,不想讓食物就這樣浪費了,乾脆發送給有需要的民眾。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看對方的質疑事由是有理有據(覺得物品包裝看起來太小不符預期)還是惡意刁難(不喜歡運輸箱的款式),如屬後者可以提出求償運費損失。 不過就筆者所知,如果只是單純一兩次的取或不付款,應該不會有人願意大費周章打這種官司來討回頂多幾百塊的運費損失。 通常會行使這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多都是牽扯到刑事責任,順道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將損失討回。 如果網路購物的買家多次未取貨,賣家覺得自己蒙受損失,那可以考慮提告,但有個大前提,就是買家這些行為到底是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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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