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4全攻略!(持續更新)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
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
臂起重桿。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
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
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技術士資者不在此限。 因此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資格者亦可擔任吊掛作業人員,不必另行參加吊掛作業人員訓練。 因此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屬危險性機械,必須申請檢查合格;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事業單位應自行實施荷重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無虞方可使用(許福勝,2010)。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吊掛作業安全-吊夾及爪鉤篇

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
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箱外。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
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
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無法派指揮人員者,
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四、中型升降機:指積載荷重在零點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指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
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
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
    關檢查及管理。
  •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
  •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
    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
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二、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三、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
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
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
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
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
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
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
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
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
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
之升降機。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
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
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
理試吊測試。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
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
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起重機作業時,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
伸出。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
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
零點三公尺以下。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民國精采百年即將過去,嶄新的101年即將到來,而移動式起重機的操作資格也有將有重大變革,從業人員應檢視是否準備好因應新制的來臨。 而即將投入這行業的人也可參考本文探討來取得相關資格證照,以增強本身在職場的競爭力。 此外從業人員應注意的是,不管是經由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經由技能檢定取得操作資格,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危險性之機械、特殊作業人員,應施以勞工安全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以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綜上兩事故皆是操作者的危險行為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而危險行為預知預防首要還是宣導、訓練。 目前勞委會及交通部針對從業人員也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要求落實相關證照取得方能執業。 因此移動式起重機從業人員究竟應具備何種資格條件是本文主要探討議題。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
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
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
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
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
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
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
,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
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
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
等措施。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
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
、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
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
重。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
固定其吊鉤。 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
提醒注意。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
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
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