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謄本5大好處2024!(震驚真相)

至於標的上如有他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資料以部分姓名、部分身分證號、完整住址顯示,但登記名義人申請住址隱匿時僅以部分住址顯示。 第一類謄本 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等個人資料,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及列印謄本,其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

第一類謄本

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與登記名義人代理人得以申請。 記載收件、登記及原因發生日期、地目、面積及地段小段、編定使用種類,地、建號、土地之座落、建物門牌號、建築樓層數及建築材料、建 築完成日及其各樓層面積等、土地上是否有無合法建築,其它特別註記等、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及權利範圍。 我國《民法》物權編原有「地役權」的規定,此次修正已改為「不動產役權」;所謂「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的權利(《民法》第851條)。

第一類謄本: 申請資格

「第三類謄本」主要用在需要特別通知的情況,例如是出售共有土地、優先承買通知、公寓大廈召開定期會議…等等,要由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才可以來申請。 例如:甲將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扺押權予乙,約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 1,000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0 年 12 月 31 日。 即在 13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甲可以在1,000 萬元的額度內向某乙分次借、 還款,但累計借款金額不可以超過新台幣 1,000 萬元,也就是說甲對乙借款的總金額尚未確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一般來說債務人即為設定義務人,也就是所有權人,若兩者不同表示所有權人將此不動產供他人抵押貸款。 例如父母親提供房子給兒女向銀行借錢去作生意,此時父母是設定義務人,兒女即為債務人。 其他登記事項:如果此欄位有預告登記、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查封及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資料時,表示這宗土地已被依法限制並禁止辦理移轉過戶登記,也不能設定他項權利,而這些資訊在所有權狀上是看不出來的。 如果此欄位有預告登記、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查封及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資料時,表示這宗土地已被依法限制並禁止辦理移轉過戶登記也不能設定他項權利,而這些資訊在所有權狀上是看不出來的。 而記載這些登記資料的文件就被稱作「謄本」,那當然記載「土地登記」的文件被稱作為「土地謄本」;記載「建物登記」的文件被稱作為「建物謄本」。 因此市面上所見到的房子,其實都應該要可以查詢到房子的「土地謄本」和「建物謄本」,這兩份謄本是了解房屋產權狀態最可靠也最重要的文件。

第一類謄本: 戶籍謄本線上申請

想要申請謄本,除了第三類謄本僅提供臨櫃申請外,其餘的都可以使用網路申請,民眾可以使用中華電信的帳號,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即可登入系統,再輸入想要申請的房屋地段或是門牌查詢,每筆只需要20~50元不等。 ▲如果不想要個資被發現、被探查,或者是每天被房仲按門鈴,問你要不要賣房子、賣土地,就可以地政機關去申請,將地址或是個人資訊做部分隱藏。 第一類謄本 大家在購買房產前,有兩種很重要的文件要知道,就是「權狀」與「謄本」。 「權狀」: 「權狀」的全名是「所有權狀」,分為土 地所有權狀和 建物所有權狀。 土 地所有權狀 會例明所有權人、坐落、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的資料; 建物所有權狀會例明所人權人、門牌號… 第一類謄本,僅限屋主或屋主委託代理人申辦;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調閱,沒有身份限制,與第一類謄本相似,但會隠匿所有權人的個人資料。

第一類謄本

標示部主要記錄一些不動產的基本資料,例如在土地謄本的標示部中,就包含了土地的登記日期、登記原因、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公告土地現值、地上建物建號、其他登記事項等資料。 而在建物謄本的標示部中,還會有建築完成日期、附屬建物的面積和用途、共有部分的面積和權利範圍等。 C.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附有完整姓名、完整住址之資料。 第一類謄本 請本人或其代理人至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經核對與地籍資料庫中登記名義人姓名相符,即可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 (一)本人,係指申請人屬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或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 (二)登記名義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

第一類謄本: 政府打房下重拳!預售屋投資客「少賺求出場」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小而能地政工作站、市府聯合服務中心綜合櫃檯以及網路均提供謄本申領服務,惟請特別注意,三類謄本需至各地政事務所或工作站臨櫃申請,不提供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服務。 第一類謄本 以上四種物權,均係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他項權利,其為「用益物權」,當事人間透過「設定」而取得,須經地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參見《民法》第758條)。 首先談到「地上權」,其有「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分,前者係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至於後者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參見《民法》第841條之1)。

第一類謄本

投資人關於「不動產役權」的部分,還要注意一「準不動產役權」,因依《民法》第859條之3第1項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此即「準不動產役權」。 另本項服務結合統一超商開放申請第2類謄本服務,提供民眾更多元化的服務管道,沒有印表機的民眾,只要持自然人憑證透過統一超商ibon即可申請列印地政電子謄本。 服務採用「使用者付費」方式,民眾除繳交地政電子謄本規費(每張20元)外,另需支付超商手續費10元及A4紙張黑白單面列印之費用。 而「土地他項權利部」則記載權利種類、登記原因、權利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以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興富金地政士事務所代書陳鶴天指出,民眾可由擔保債權總金額回推貸款金額,判定買賣價金是否足夠償還屋主貸款,倘若不足,建議買方暫緩過戶,否則屋主不願補足貸款剩餘金額或是借貸債務,一旦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用一輩子積蓄買來的房子恐怕成了夢一場。

第一類謄本: 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隱匿登記名義人(自然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及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等資料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房屋權狀是屋主用來證明產權的方式,但是權狀只能代表申請時的產權狀態,若之後有其他的權利變動,是不會即時反應在權狀上的,因此還要再去查閱土地登記謄本才能知道不動產最新的產權狀態,而且若有任何的法律糾紛,都是以土地登記謄本為準,由此可以看出謄本的重要性。 不管申請土地謄本非本人,或是建物謄本申請書,若有任何相關問題,大揚代書歡迎您線上與我們聯絡洽詢,將有專人立即為您服務。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謄本可分為三類,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 委託代理人(複代理人)臨櫃申請,已於申請書填明委任關係並簽名或蓋 … 1 字.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地籍謄本三類新制」懶人包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扺押權人等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者,和舊制 …

第一類謄本: 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

投資人依本網站資訊交易發生損失需自行負責,請謹慎評估風險。 一般來說是屋主,若不是表示可能有其他人用此屋去底押貸款。 例如父母親提供房子給兒女向銀行借錢去作生意,此時父母是義務人,兒女即為債務人。 如果不動產上有多筆抵押權的話,登記次序在前的人有優先被清償的權利。

這是判斷該所有權人是否有他項負擔的方式之一,假設有一個他項次序,表示有設定一胎,詳細的設定內容則必須查看後面的他項權利部。 如果沒有出現本欄則表示該所有權沒有設定他項權利。 權利範圍:以土地謄本為例,指所有權人擁有該宗土地的範圍。 如果權利範圍為持分時,則代表該宗土地是由很多人所共同持有,此時某個所有權人實際上所擁有的面積,則是以土地標示部登載的面積乘上權利範圍所載的持分所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訂有分管協議,區分各權利範圍的位置並加以登記,否則權利範圍是不分位置及於該宗土地上的任何一處。

第一類謄本: 申請登記謄本管道有哪些?

土地謄本、建物謄本都是租屋、買房時必須會看的東西! 在上一篇介紹房屋權狀的文章中,我們知道房屋權狀是屋主用來證明產權的方式之一,但是權狀只能代表申請時的產權狀態,若之後有其他的權利變動,是不會即時反應在權狀上的。 因此還要再去查閱「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才能知道不動產最新的產權狀態。 而且如果之後有任何的法律糾紛,都還是會以建物謄本、土地謄本為準,由此也可以看出謄本的重要性。 換句話說,上述提到的隱匿部分資料,只能適用於自然人。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一般來說債務人即為設定義務人,也就是所有權人,若兩者不同表示所有權人將此不動產供他人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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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狀」: 「權狀」的全名是「所有權狀」,分為土 地所有權狀和 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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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類地籍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之。 如土地或建物並未設定抵押權,則登記謄本上僅有標示部及所有權部而無他項權利部。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與地籍資料庫不符者,宜先辦理更正登記後,再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符實際。

第一類謄本: 第二類謄本供所有人調閱

所以,政府進一步把謄本分成三大類,並將其設定為不同的內容揭露方式,再依照申請人的身分,分別規定可以申請的謄本類型。 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第一類謄本申請範例(繼承人申請))本申請案,確經代理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 本人為繼承人時,請至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並檢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證明為其配偶、或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當你要買賣、承租或其他原因,想知道房屋、土地的標示面積、內容、所有權人是誰、有沒有借錢抵押,該怎麼辦呢? 除了看權狀外,就是申請取得土地、建物的謄本是最直接明白了。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