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2024懶人包!內含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絕密資料

因此條例被羈留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可透過《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一般而言,現時有需要接受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務的病人,會被送往醫管局轄下指定的精神病院。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B章,指定的精神病院分別為青山醫院、葵涌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新界東區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及九龍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

強制入院並非醫生單獨的決定,同時需要法官及病人親屬或社工的同意,一般來說,入院期限由7天到21天。 平等機會委員會與香港中文大學精神科學系和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合辦了一項有關本港757名精神病患者的研究。 主要研究來自28間中途宿舍和一間公立精神科門診診所的受訪者,對歧視的第一身看法和體會。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因《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31條被羈留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可透過《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至於被納入優先跟進類別的高風險精神科病人,院方會安排資深的精神科醫生覆核他們的出院建議,待資深醫生同意出院建議和完成覆核程序後才批准這些病人出院。 若病人被評定為可以出院,院方會安排病人在社區接受合適的復康支援服務,以協助出院病人適應社區生活。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支援服務

歐陽:入院後,抑鬱症患者會接受口服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若治療效果不理想,或會安排腦電盪治療,利用微弱電流通過腦部,刺激腦細胞,以矯正腦內不正常的生理狀態。 至於思覺失調及躁狂症患者,以藥物治療為主,大多是口服藥,因藥效較持久及安全,「但總有一些病人不願配合治療」。 委員會亦正擬備一份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在健康與法律方面之權利的討論文件,我們在以下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題目。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世界衛生組織2001年報告》指出,對婦女身兼妻子、母親和家庭成員的照料者的多重角色的期望,使她們更易於罹患各類精神失調症。 醫院管理局指出,《病人約章》的制訂是為了讓病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及責任,邁向建立良好的病人與醫護人員關係,以促進醫療護理的成效。 其次是紀錄服務的需求一方的看法,特別是關乎醫療和護理方面,以有別於服務提供者的看法。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住院須知

我們從來沒有忘記初心,但可惜,過去兩年社會的遽變,傳媒生存環境惡化,令我們無法再毫無擔憂地,達成我們的理念。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之後醫生若認為病人的病情仍然嚴重,需要更長時間治療,可向法官申請把病人無限期強制留院治療。 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每年覆核,患者每年有一次機會向審裁處提交申請覆核;但申請程序的時間較長,以星期計算。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根據法例,病人強制入院期限為7天;如醫生認為有需要,可延長至21天。 《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規定,在發出強制入院令前,精神病患者有權求見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醫院管理局在回應我們所提出的關注時表示,自從2001年9月10日起,在需要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強制病人入院時,會告知病人,他們有權求見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情緒支援

健康權需要考慮到四方面:有否提供所需的服務、該等服務是否容易獲得、服務水平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服務的質素。 一些受訪者報稱,在治療過程中曾有過與醫護人員不愉快的經歷。 這只反映受訪者對事件的看法,而在當時醫護人員的做法可持合理的醫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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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妹妹雖被強制入院,但一旦出院,就會拒絕服藥,有時在家人威迫下服用一兩次,但單靠間歇性的藥物並不能有效控制病情。 後來成功說服她改用針劑藥物,減少斷藥問題,但可惜幾個月後,妹妹再一次被強制送院,至今仍留院中,出院無期。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假若家人發現被優先跟進系統類別的病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時,家人可聯絡所負責跟進的社康護士,以安排提早覆診或入院接受治療。 但如果病情較嚴重,如妄想症患者出現殺人傾向,則需要較長時間,觀察病人生活、情緒及身體反應,留院時間一般長於7天。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出院手續

要抗衡負面標籤,必需有一系列針對性和貫徹的教育、支援及糾正計劃。 這樣的計劃必定要包含推廣社區和家庭的照顧,以及對精神病患者的權利之尊重。 精神病患者的身心健康和權利可否體現,有賴於社會的接納和法律對他們權利的維護,而為他們提供服務的機構,也必須認同這些權利是可以付諸實行的價值。 ▲歐陽國樑(鄧安琪攝)根據法例,病人強制入院期限為7天;如醫生認為有需要,可延長至21天。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你可瀏覽以下連結了解有關思覺失調的資訊,以及為年輕患者而設的「思覺失調」服務計劃。 醫生會視乎病情進展及需要,安排病人轉往普通科或復康醫院繼續治療。 病人若認為被誤導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或在住院期間不滿其主診醫生的治療手法或其精神評估,可向醫管局投訴。 醫院的病人聯絡主任接獲個案後,會交由有關部門跟進及了解事件,並在完成調查後將結果回覆投訴人。 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調查結果及回覆,可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即第二層投訴機制)。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出院須知

在這些投訴中,14%仍在進行調查中;56%已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幾種原因而終止調查;15%已成功調解;13%調解失敗;3%提早解決。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當初他歪打正著入行「靠把口搵食」,三年前離開青山醫院,自立門戶開私家診所,每天依舊接觸大量情緒受困擾的人。 他有時診症會問及對方的生活遭遇,問及其內心深處,像在跟他們經歷一趟人生。 「我在他們身上其實也學到很多,反而是他們教我做人處事。」他自言曾因工作待遇、人事升遷耿耿於懷,也會回想那些安慰過病友的道理:不愉快很多時源自太多比較。

精神科醫生及護士、臨床心理學家、職業治療師及醫務社工等團隊,會根據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及臨床需要,提供適切的治療和跟進,包括住院、專科門診、日間復康訓練及社區精神科服務等。 李:要探討機制運作,先要明白《精神健康條例》的背後精神。 1982年發生安安幼稚園事件,一名精神病患因拒絕服藥而病發,於住所內斬傷家人後,再到安安幼稚園持刀傷人,導致6死44傷。 條例是平衡兩方面,一方面是對保障社會安全,另一方面是對保障病人權益,要兩者之間爭取平衡點。 精神科專科醫生指出,強制入院往往是最後一着,因為機制容易破壞醫生與病人之間的信任,如非必要都避免啟動;一旦啟動,應與病人多溝通,讓病人更願意接受治療。 申請書獲一位註冊醫生書面支持後,會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簽署申請表格作出命令,授權羈留病,入院接受觀察或治療,以保障病人本身的健康或者他人的安全。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