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5大優點

推薦寫法:甲方(AAA,車牌號碼QQQ-1111)與乙方(EEE-2222)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14時許在信義路二段附近發生車禍。 傳統寫法:民國109年5月21日14時25分,甲方AAA駕駛車牌號碼QQQ-1111之自小客車,延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二段往東之方向,靠車道左側直行,行經杭州南路口時,適逢乙方BBB駕駛車牌號碼為EEE-2222之機車,延杭州南路往北行駛,雙方於十字路口處碰撞。 Tips:車主最好提早在汽車前後安裝行車紀錄儀(車Cam),遇上意外時可避免不必要爭拗,不幸上法庭亦可作為證供。 和解地點也是一門學問,千萬不要約在其中一個人的家裡或其他私人空間和解談判,萬一對方採用恐嚇、威脅,不僅有可能損害到法律權益,更糟的狀況是連生命安全都受到危害。 車禍和解書最少1式2份: 通常是雙方各執1份,但如果想保險一點,可以擬1式3份,將第3份交給警察局保管也可以。 車禍和解書字樣:即便白白一張紙也可以拿來撰寫車禍和解書,但和解書最上頭記得要標示清楚「這是一份什麼樣的契約」,讓人一目了然。

然而,只用說的,就會在遇到「反悔」、「違約」或「否認」的情況下,因為無法完整還原或證明確實有完成和解,而吃虧。 不論是實體的紙本和解書,或是透過網路所完成的電子和解書,只要雙方確認過和解書內容,並同意上面所記載的和解條件,就可以在日後用以證明雙方的和解共識。 一份有雙方簽名的合約書,就可以在日後大家想要回味的時候,有客觀資料可以證實。 試想,如果對方在和解後反悔告你,你說有和解但卻拿不出資料佐證,這不是很尷尬嗎? 但是你只要能拿出和解書,向對方或法院證明雙方有和解,縱使對方一狀告進法院,也很難透過官司來主張「雙方沒有和解」。 談車禍和解時,大家往往都會非常認真討論賠償金額這件事,但殊不知,「和解範圍」也是非常重要的!

和解書: 車禍過失怎麼判斷?撞到名車別急著崩潰,釐清車禍責任歸屬,有機會省下一筆賠償金!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不過,女店員提告時,男店員在派出所與她簽立和解書,女店員在和解書中提到男店員突然要牽她的手,但被她拒絕,後來她在休息,男店員又突然問「可以抱妳嗎?」她回稱不行,對方突然強制觸摸重要部位(胸部),她推開對方,又再強制觸摸她一次。 李昇基上月15日向HOOK發送內容證明要求公開結算賬目,目前已收到回信。 HOOK在回復中承認未結算音源收入的事實,且沒有做出補救,明確違反了合約中的相關規定,李昇基因此發送了要求解約的通知。 台北 | 新北 | 基隆 | 桃園 | 新竹 苗栗 |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 台東 花蓮好律師法律諮詢網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最後的最後,請把這簡單易懂好讀有效的和解書,製作兩份,留下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繫方式,並簽上名字押上日期。

一般來說,當遇上輕微事故,如車身刮花、撞車尾、撞凹及輕微碰撞等,雙方應即時停車。 若不涉及人命傷亡,以及損毀第三者或政府財物,肇事司機可以考慮不報警的情況下進行和解,如車輛未能繼續駕駛可召喚拖車服務。 條件是雙方必須同意,由賠償方向索償方就損毀作出一定金額的賠款,作為汽車的維修費用,而索償方必須承諾,在獲得賠償後不予追究。 社會上常常發生車禍、契約、婚姻、犯罪、侵權行為等事件,接著就可能延伸成為法院訴訟打官司,而調解就是在「訴訟前的前置作業」,因為糾紛事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冗長,因此法律設計調解制度,希望人民在訴訟前能先嘗試雙方坐下來談談,以避免訴訟勞神傷財。 眾所周知,每架登記車輛均必須具備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才可在道路上行駛,目的是要保障在發生交通意外後,保障第三方受損的車輛/人命傷亡可獲得賠償。 事實上,不論意外事故的程度大小,在意外發生後,均應該通知所屬的保險公司,以保障賠償一方在收到對方提出索償,又或者和解不成須對簿公堂,保險公司可以承擔賠償。

和解書: 律師真心話

基本上除了結婚、離婚等比較特殊的契約需要書面約定、證人簽名並登記生效外,和解是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原則上就可以成立! 律師之所以會建議當事人立下車禍和解書,真的只是怕對方事後翻臉不認帳而已,多個證明就多一份保障。 而「談妥賠償金額」這短短一句話,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誰賠給誰」、「該賠多少」與「不准再要」的共識。 因此,我們應該將車禍和解書,理解為「記載事故後的賠償條件、責任與金額」的文件。 有了這一層的理解,我們就可以知道如何用最簡單的方式來寫下和解書。

  • 因此,不論是車禍發生的當下、車禍發生過了幾天、已經拿到初判表、申請調解前、調解失敗後、申請車禍鑑定前、車禍鑑定結果出來後,甚至是已經告進法院了,都是可以談和解的時機。
  •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可以與對方尋求私下和解、聲請調解及進入訴訟程序等方式解決紛爭,以下先就不用耗費長時間的精神,就有機會解決紛爭的「自行和解」、「聲請調解」,有更深入的說明,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 和解書就跟租屋合約一樣,是一份記載雙方約定事項的文件。
  • 汽車保險通常設有無索償折扣(NCB/NCD),和解後司機會盡量不報告保險公司,以免失去折扣優惠。
  • 而雙方仍應各退一步,息訟止爭的心態去處理事情,才能化解糾紛,圓滿落幕。

這樣,日後就可以不另外提起訴訟,直接強制執行契约。 公證的好處是有中立的第三方可以作證,協助保存文件檔案,並確認契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備可強制執行的條件,但對於渴望高度隱私的人來說,仍須自行斟酌。 依民法 §736 ,和解指的是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 舉例來說,車禍雙方各退一步,各自處理自己的財損與體傷費用而不用賠付另一方,就是一種退讓的做法,因為一般來說應按肇責賠償對方損失。 答:既然說是「『過失』傷害罪」,那這個罪名要成立,就一定要存有過失,但這部分可能不是在事故發生當下就可以直接判斷出來的噢,實務上還是會請相關鑑定機關來協助認定。

和解書除了「記錄」這個用途外,它最重要的功能是「證明」,證明「雙方有和解意願」,以及詳細的「和解條件」。 車禍發生過了幾天:如果車禍之後過了幾天,如果其中一方想想,覺得好像是自己的錯,願意按對方的要求進行賠償時,或是雙方在事後達成了和解共識,符合這些情形也適合和解。 因此只要雙方有意願,不管車禍之後過了幾天,都是可以談和解的。 從車禍發生的那一刻起,到最後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車禍的雙方隨時都可以談和解。 因此,不論是車禍發生的當下、車禍發生過了幾天、已經拿到初判表、申請調解前、調解失敗後、申請車禍鑑定前、車禍鑑定結果出來後,甚至是已經告進法院了,都是可以談和解的時機。

和解書

「三保」會對車主以外第三者(包括車上乘客)的人身傷亡及其財物損失作出賠償。 意思是,如法庭裁定對方向你的索償成立,三保將會代為作出賠償。 但李昇基律師上月28日反駁稱他從未收到支付音源收入的文件,HOOK明顯是有意隱瞞音源收入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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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保險公司已喪失了任何索賠的辯護或解決方案的機會。 一般來說,受保人需在事發後七日內報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方會承擔賠償。 受保人不用擔心隨便報告會失去無索償折扣,就不報備,因小失大。 而且,當事後和解或肯定不會遭索償,只要取消該交通意外的保障權利,日後就亦能享有無索償折扣。

因此,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與被保險人和解,一方面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則即便被保險人已經付過和解金給請求權人,保險公司於理賠後,仍可依強制責任保險法 §29 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所以建議在協談及簽訂和解契約前,務必先行通知保險公司。 馬路如虎口,即使小心駕駛,交通意外仍然難以避免,特別是小型碰撞。 在香港法例下,發生部份意外可考慮進行和解,與對方直接處理賠償。 Bowtie 在下文提供了撞車和解書範本給大家參考。 和解書是天使的契約還是魔鬼的奴隸,全看您在簽定同時,是否真實瞭解內容。 和解書的效力同等於法院判決書,在糾紛發生的雙方簽訂後,該糾紛事件就代表落幕了,但是常常遇到和解書內容沒寫完善、簽名沒簽齊全、或是條件根本不平等的狀況,以至於當事人權益受損。

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已經和請求權人(受害人)和解,並且給付和解金,則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理賠的金額原則上要扣除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和解金。 例外是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在和解契約上載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或類似的句子,以表示不扣除強制險給付,此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就不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的和解金。 建議在和解契約中新增可強制執行條款,找民間公證人或到法院公證。

和解書

民事訴訟: 民事賠償的時效是2年,如果車禍當事人在2年內沒有辦法達成車禍和解或車禍調解,切記一定要提出民事賠償的訴訟。 理賠金額、車禍賠償範圍: 哪一方要賠償多少金額,除了價錢要寫清楚之外,也要記得把「和解範圍」也談好,比如這筆賠償金主要是支付醫藥費、維修費,還是已經包含了所有的費用(所有費用的範圍也要當場定義清楚),也可以乾脆寫「賠償本次車禍包含的所有損害」,避免後續爭議。 雖然和解是「只要雙方有意願,不管口頭、書面都可以成立」,但為了避免其中一人事後反悔或賴帳,另一方需要拿出證明保護自己卻苦無證據,因此撰寫車禍和解書是同時保障當事人雙方最好的方式。 在向法院遞狀以後才開始進行,也就是在法庭上進行,而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的規定來處理,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 之後權珍英就改變了說法,承認錯誤並表示會處理個人財產、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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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保險公司雖然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但在和解契約的內容影響到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時,保險公司就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 條,主張自己沒有同意和解契約,和解對對保險公司沒有拘束力。

但發生意外後,即使簽了和解協議,司機應該及時報告保險公司,日後對方或第三者反口、提出索償時,保險公司方會承保。 和解,是解決紛爭的途徑之一,而車禍和解則是常見的和解類型之一。 但車禍的對方是陌生人,擔心和解後會不會又產生爭議?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