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7大著數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
梯。 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
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
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
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一節  緩衝裝置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
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警鳴器等警報裝置。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
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第31條鋼索與捲胴、伸臂、吊運車架、吊鉤組等之連結,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或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四 節 駕駛室及駕駛台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傾斜角為準。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
缺陷。 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操作位置組配圖 七 強度計算基準(將機具每一結構部份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及國家標準,以數學計算式具體詳實記載)。 1 八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作業係數確認 1 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前雇主或製造人自行檢查紀錄表 …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 一、, 96年元月1日起總重量逾3.5公噸者,駕駛人應領有普通大貨車以上之駕照。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 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 五、直接遮斷動力回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規定。
  • 第17條熱荷重係指結構部分之構件材料,因溫度變化膨脹或收縮受阻礙所生之力。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圈之一端應連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
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
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 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 垂直靜荷重為構成起重機之荷重,扣除垂直動荷重部分之重量。
  • 前項溫度計算之範圍,為攝氏負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第49條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對於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之規定,應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辦理。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固定其吊鉤。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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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