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介紹

前項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提出於法院。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 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被告或辯護人: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國民法官: 第三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面對台海情勢不斷升溫,國防部日前透露將義務役兵役延長為一年,此政策也被外界傳是民進黨九合一大選大敗的原因之一。 國防部長邱國正今受訪時強調,針對兵役延長可望在12月底前公布,目前還在研議階段、對外界問題進行蒐集和說明。 【警政時報 戴昱弘/新北報導】 顏姓民眾於111年12月05日19時許,接獲人在大陸的兒子電話表示,有一名自稱 […] 原始新聞來源 假證券員工詐婦財產|樹林警即時攔阻 警政時報.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法官制度明年上路,屆時將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重大刑事案件,為了因應不同的審判形式,各法院設立了國民法官專庭,以容納9位法官與檢、辯、被害人、旁聽民眾進入審判環境。 司法院刑事廳今天(2日)說,國民法官法庭空間設計榮獲了台灣多項設計大獎,目前正準備「出國比賽」。 到庭選任:在選任程序中,負責該案件的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會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一方可以聲請排除4名不適任的候選人。

按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每日可領3000元,超過晚上6點另支給每小時500元。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則依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9條,支付日費1500元,選任程序超過晚上6點另支給每小時300元,與日費合計以2500元為上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凡是因故意犯罪導致死亡結果的案件(如酒駕),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2026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強盜強制性交),也會納入國民法官的審判範圍。 但排除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判生死明年上路 首批12萬人年底收通知單

最後,獲選任為國民法官,除了有公假,還可領每日3000元的差旅費,個資及人身安全亦有保障,司法院呼籲民眾可安心參加。 首先,符合年齡、學歷等資格的公民,在當地住滿4個月以上,原則上都可能獲選為國民法官,加入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合審合判重大刑案,只要準備程序結束,地院就會開始進行遴選。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國民法官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但代理人所為之聲請,不得與告訴人或訴訟參與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國民法官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 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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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 審判長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

國民法官

結束後出示完成體驗的手機畫面,做出你對案件的判決,就能向司博館兌換限量的紀念品。 許宗力表示,國民法官制度是台灣司法史上首次人民可以參與刑事審判的里程碑。 再過不到1個月,也就是2023年元旦起,只要是年滿23歲的國民,在設籍地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 但有些比較涉及法律專業的事項,會專屬3位法官,包括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等。
  •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 前項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提出於法院。
  • 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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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